用于肾损伤和肾衰竭的诊断及预后的方法和组合物技术

技术编号:7841750 阅读:167 留言:0更新日期:2012-10-12 22:43
本发明专利技术涉及对罹患或疑患有肾损伤的受试者进行监测、诊断、预后和确定治疗方案的方法和组合物。具体地说,本发明专利技术涉及采用其中一种或多种设定成检测肾损伤标记物的多种测定方法,所述肾损伤标记物选自在肾损伤中作为诊断和预后生物标记物的透明质酸、免疫球蛋白A、免疫球蛋白G1、免疫球蛋白G2、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7、α-1抗胰蛋白酶、血清淀粉样P成分、金属蛋白酶抑制剂2、肝细胞生长因子、细胞间粘附分子1、β-2-糖蛋白1、白细胞介素-1β、中性粒细胞弹性蛋白酶、肿瘤坏死因子受体超家族成员HB、白细胞介素-11、组织蛋白酶D、C-C基序趋化因子24、C-X-C基序趋化因子6、C-C基序趋化因子13、C-X-C基序趋化因子-1、-2和-3、基质溶素、白细胞介素-2受体α链、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和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1。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
本专利技术要求2009年12月20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288,327、2010年2月26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308,861、2010年11月6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410,875、2010年11月6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410,878、2010年11月6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410,879和2010年11月6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410,880,上述每个申请据此全文并入,包括所有表格、附图和权利要求。
技术介绍
本专利技术的技术背景的以下论述仅用于帮助读者理解本专利技术且并非认同描述或构成本专利技术的现有技术。肾脏负责从体内排泄水和溶解物。它的功能包括維持酸碱平衡、调节电解质浓度、 控制血容量和调节血压。因此,肾脏功能因损伤和/或疾病的丧失导致大量的发病及死亡率。肾损伤的详细论述提供在Harrison的Principles of Internal Medicine,第17版,McGraw Hill1New York,第1741-1830页中,该文献全文以引用的方式并入。肾病和/或肾损伤可为急性的或慢性的。急性和慢性肾病描述如下(来自Current Medical Diagnosis&Treatment 2008,第 47 版,McGraw Hill, New York,第 785-815 页,该文献全文以引用的方式并入)“急性肾衰竭是肾功能在几小时至几天内恶化,导致含氮废物(如尿素氮)和肌酐滞留在血液中。这些物质的滞留被称为氮质血症。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病)因肾功能在几个月至几年内的异常丧失而引起。”急性肾衰竭(ARF,也称为急性肾损伤,或AKI)是肾小球过滤急剧(一般在约48小时至I周内检测出)降低。该过滤能力的丧失导致由肾脏正常排泄的含氮(尿素和肌酐)和不含氮废物的滞留、排尿量減少,或两者兼而有之。据报道,ARF的恶化导致约5%需入院治疗,4-15%需进行心肺旁路手术,多达30%需进行重症监护治疗。ARF按起因可分为肾前性、肾性或肾后性ARF。肾性疾病可进ー步分为肾小球、肾小管、间质和血管异常。ARF的主要原因描述于下表,该表改自Merck Manual,第17版,第222章,其全文以引用的方式并入。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2009.12.20 US 61/288,327;2010.02.26 US 61/308,861;1.一种评价受试者肾状态的方法,包括 对取自所述受试者的体液样本进行设定成检测多种肾损伤标记物的多种测定以提供ー种或多种测定结果,所述多种生物标记物选自透明质酸、免疫球蛋白A、免疫球蛋白G1、免疫球蛋白G2、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7、α-I抗胰蛋白酶、血清淀粉样P成分、金属蛋白酶抑制剂2、肝细胞生长因子、细胞间粘附分子I、β -2-糖蛋白I、白细胞介素-I β、中性粒细胞弹性蛋白酶、肿瘤坏死因子受体超家族成员11Β、白细胞介素-11、组织蛋白酶D、C-C基序趋化因子24、C-X-C基序趋化因子6、C-C基序趋化因子13、C-X-C基序趋化因子_1、_2和-3、基质溶素、白细胞介素-2受体α链、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和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I的;以及 将所述測定结果与所述受试者的肾状态相关联。2.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将所述測定结果与所述受试者的所述肾状态的危险分级、诊断、分期、预后、分类和监测中的ー种或多种相关联。3.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根据所述測定结果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的可能性。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和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的ー种或多种。5.根据权利要求I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测定结果包括以下的至少2、3、4或5种 透明质酸的测定浓度, 免疫球蛋白A的测定浓度, 免疫球蛋白Gl的测定浓度, 免疫球蛋白G2的测定浓度, 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7的测定浓度, α -I抗胰蛋白酶的测定浓度, 血清淀粉样P成分的测定浓度, 金属蛋白酶抑制剂2的测定浓度, 肝细胞生长因子的测定浓度, β-2_糖蛋白I的测定浓度, 白细胞介素-1 β的测定浓度, 细胞间粘附分子I的测定浓度, 中性粒细胞弹性蛋白酶的测定浓度, 肿瘤坏死因子受体超家族成员IlB的测定浓度, 白细胞介素-11的测定浓度, 组织蛋白酶D的测定浓度, C-C基序趋化因子24的测定浓度, C-X-C基序趋化因子6的测定浓度, C-C基序趋化因子13的测定浓度, C-X-C基序趋化因子-I、_2和-3的测定浓度, 基质溶素的测定浓度,白细胞介素-2受体α链的测定浓度, 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的测定浓度,以及 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I的测定浓度。6.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测定结果是采用ー种将所述测定结果转化成单复合结果的函数而组合。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与所述受试者罹患的肾损伤相关的临床結果。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是在从获取所述受试者体液样本之时起差不多30天内可能发生所关注的事件。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是在差不多一段时间内发生所关注的事件,所述时间段选自21天、14天、7天、5天、96小吋、72小时、48小时、36小时、24小时以及12小时。10.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受试者预先存在的肾前性、肾性或肾后性ARF的ー种或多种已知的危险因素选择所述受试者进行肾状态评价。11.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充血性心カ衰竭、子痫前期、子痫、糖尿病、高血压、冠状动脉疾病、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肾小球过滤低于正常范围、肝硬化、血清肌酐高于正常范围、动脉瘤、充血性心カ衰竭、子痫前期、子痫、糖尿病、冠状动脉疾病、蛋白尿、肾功能不全、慢性肺病、急性肺损伤、HIV感染、容衰竭、低血压、休克、败血症、肾功能损伤、肾功能衰弱、ARF中一种或多种的现有诊断;或根据正在经历或经历过大血管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或其它心脏手术;或根据与一种或多种肾脏毒物的先前或预期接触;或ー种或多种危险评分选择所述受试者进行肾状态评价。12.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根据所述測定结果确定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损伤、肾功能衰弱或ARF中一种或多种的诊断。13.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根据所述測定结果确定罹患肾功能损伤、肾功能衰弱或ARF的受试者的肾功能是否改善或恶化。14.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损伤的方法。15.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衰弱的方法。16.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急性肾衰竭的方法。17.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替代疗法需求的方法。18.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移植需求的方法。19.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损伤的危险的方法。20.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衰弱的危险的方法。21.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急性肾衰竭的危险的方法。22.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替代疗法需求的危险的方法。23.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移植需求的危险的方法。24.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ー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死亡率危险的方法。25.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之时起72小时内的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以及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ー种或多种。26.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之时起48小时内的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以及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ー种或多种。27.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之时起24小时内的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以及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ー种或多种。28.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之时起12小时内的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以及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ー种或多种。29.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O或R030.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R、I或F的可能性。31.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32.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33.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O或R,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O或R,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35.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R,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36.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R,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37.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R或I,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38.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I,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39.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R、I或F的可能性。40.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41.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2.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43.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4.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45.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6.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7.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8.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R、I或F的可能性。49.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50.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51.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52.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53.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54.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55.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56.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57.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1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R、I或F的可能性。58.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1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59.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1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60.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1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61.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1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62.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1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63.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1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64.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1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65.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1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66.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未处于急性肾衰竭。67.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I. 5倍或更高。68.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6小时内具有至少O. 5ml/kg/hr的排尿量。69.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O. 3mg/dL或更高。70.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I. 5倍或更高,(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6小时内具有至少O. 5ml/kg/hr的排尿量,以及(i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O. 3mg/dL或更高。71.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I. 5倍或更高,(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6小时内具有至少O. 5ml/kg/hr的排尿量。72.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ー种或多种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i)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ii)在6小时内具有小于O. 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O.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73.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ー种或多种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i)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ii)在6小时内具有小于O. 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O.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74.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ー种或多种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i)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ii)在6小时内具有小于O. 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O.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75.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的可能性。76.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小于O.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77.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O.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78.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的可能性。79.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小于O.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80.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O.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81.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的可能性。82.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小于O.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83.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O.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84.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1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的可能性。85.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1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小于O.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86.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1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O.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87.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2倍或更高。88.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12小时内具有至少O. 5ml/kg/hr的排尿量。89.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2倍或更高,(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12小时内具有至少O. 5ml/kg/hr的排尿量。90.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3倍或更高。91.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24小时内具有至少O. 3ml/kg/hr的排尿量,或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12小时内没有无尿。92.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3倍或更高,(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24小时内具有至少O. 3ml/kg/hr的排尿量,或在获取体液样本前的12小时内没有无尿。93.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ー种或多种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i)血清肌酐高出2倍或更高,(ii)在12小时内具有小于O.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94.根据...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J·安德伯格J·格雷P·麦克弗森K·中村J·P·坎普夫
申请(专利权)人:阿斯图特医药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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