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本申请是国际申请号为PCT/US2012/052298,申请人为“阿斯图特医药公司”,专利技术名称为“用于肾损伤和肾衰竭的诊断及预后的方法和组合物”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号为201280049909.5的中国国家阶段申请的分案申请。本专利技术要求2011年8月26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528,000,以及2011年8月26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528,003的优先权,上述申请据此全文并入,包括所有表格、附图和权利要求。
技术介绍
本专利技术的技术背景的以下论述仅用于帮助读者理解本专利技术且并非认同描述或构成本专利技术的现有技术。肾脏负责从体内排泄水和溶解物。它的功能包括维持酸碱平衡、调节电解质浓度、控制血容量和调节血压。因此,肾脏功能因损伤和/或疾病的丧失导致大量的发病及死亡率。肾损伤的详细论述提供在Harrison的PrinciplesofInternalMedicine,第17版,McGrawHill,NewYork,第1741-1830页中,该文献全文以引用的方式并入。肾病和/或肾损伤可为急性的或慢性的。急性和慢性肾病描述如下(来自CurrentMedicalDiagnosis&Treatment2008,第47版,McGrawHill,NewYork,第785-815页,该文献全文以引用的方式并入):“急性肾衰竭是肾功能在几小时至几天内恶化,导致含氮废物(如尿素氮)和肌酐滞留在血液中。这些物质的滞留被称为氮质血症。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病)因肾功能在几个月至几年内的异常丧失而引起。”急性肾衰竭(ARF,也称为急性肾损伤,或 ...
【技术保护点】
进行一种或多种测定的试剂在制备用于评价受试者肾状态的诊断剂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测定被设定成对取自受试者的体液样本检测一种或多种生物标记物以提供测定结果,所述一种或多种生物标记物选自由溶基质蛋白酶‑1:金属蛋白酶抑制剂2络合物、热休克70kDa蛋白1、α‑1‑抗胰蛋白酶中性粒细胞弹性蛋白酶络合物、72kDa IV型胶原酶:金属蛋白酶抑制剂2络合物、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受体、髓样分化初级应答蛋白MyD88、神经细胞黏附分子、以及肿瘤坏死因子配体超家族成员10组成的组;以及所述测定结果被与所述受试者的肾状态相关联。
【技术特征摘要】
2011.08.26 US 61/528,003;2011.08.26 US 61/528,0001.进行一种或多种测定的试剂在制备用于评价受试者肾状态的诊断剂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测定被设定成对取自受试者的体液样本检测一种或多种生物标记物以提供测定结果,所述一种或多种生物标记物选自由溶基质蛋白酶-1:金属蛋白酶抑制剂2络合物、热休克70kDa蛋白1、α-1-抗胰蛋白酶中性粒细胞弹性蛋白酶络合物、72kDaIV型胶原酶:金属蛋白酶抑制剂2络合物、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受体、髓样分化初级应答蛋白MyD88、神经细胞黏附分子、以及肿瘤坏死因子配体超家族成员10组成的组;以及所述测定结果被与所述受试者的肾状态相关联。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将所述测定结果与所述受试者的所述肾状态的危险分级、诊断、分期、预后、分类和监测中的一种或多种相关联。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根据所述测定结果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的可能性。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和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的一种或多种。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测定结果包括以下的至少2、3、或4种:热休克70kDa蛋白1的测定浓度,α-1-抗胰蛋白酶中性粒细胞弹性蛋白酶络合物的测定浓度,溶基质蛋白酶-1:金属蛋白酶抑制剂2络合物的测定浓度,72kDaIV型胶原酶:金属蛋白酶抑制剂2络合物的测定浓度,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受体的测定浓度,髓样分化初级应答蛋白MyD88的测定浓度,神经细胞黏附分子的测定浓度,以及肿瘤坏死因子配体超家族成员10的测定浓度。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复数个测定结果是采用一种将所述复数个测定结果转化成单复合结果的函数而组合。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与所述受试者罹患的肾损伤相关的临床结果。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是在从获取受试者体液样本之时起差不多30天内可能发生所关注的事件。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是在差不多一段时间内发生所关注的事件,所述时间段选自由21天、14天、7天、5天、96小时、72小时、48小时、36小时、24小时以及12小时组成的组。10.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根据所述受试者预先存在的肾前性、肾性或肾后性ARF的一种或多种已知的危险因素选择所述受试者进行肾状态评价。11.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根据充血性心力衰竭、子痫前期、子痫、糖尿病、高血压、冠状动脉疾病、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肾小球过滤低于正常范围、肝硬化、血清肌酐高于正常范围、败血症、肾功能损伤、肾功能衰弱或ARF中一种或多种的现有诊断,或根据正在经历或经历过大血管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或其它心脏手术,或根据接触NSAID、环孢菌素、他克莫司、氨基糖苷类、膦甲酸、乙二醇、血红蛋白、肌红蛋白、异环磷酰胺、重金属、甲氨蝶呤、不透射线的造影剂或链脲佐菌素选择所述受试者进行肾状态评价。12.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根据测定结果确定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损伤、肾功能衰弱或ARF中一种或多种的诊断。13.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根据测定结果确定罹患肾功能损伤、肾功能衰弱或ARF的受试者的肾功能是否改善或恶化。14.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诊断剂用于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损伤。15.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诊断剂用于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衰弱。1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诊断剂用于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急性肾衰竭。1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诊断剂用于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替代疗法需求。18.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诊断剂用于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移植需求。19.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诊断剂用于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损伤的危险。20.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诊断剂用于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衰弱的危险。21.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诊断剂用于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急性肾衰竭的危险。22.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诊断剂用于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替代疗法需求的危险。23.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诊断剂用于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移植需求的危险。24.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之时起72小时内的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以及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一种或多种。25.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之时起48小时内的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以及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一种或多种。2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之时起24小时内的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以及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一种或多种。2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或R。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以及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R、I或F的可能性。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以及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30.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以及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31.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或R,以及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32.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或R,以及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33.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R,以及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R,以及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35.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R或I,以及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36.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I,以及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37.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R、I或F的可能性。38.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39.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0.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41.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2.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43.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4.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5.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6.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R、I或F的可能性。47.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48.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49.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50.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51.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52.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53.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54.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55.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未处于急性肾衰竭。5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1.5倍或更高。5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6小时内具有至少0.5ml/kg/hr的排尿量。58.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0.3mg/dL或更高。59.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1.5倍或更高,(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6小时内具有至少0.5ml/kg/hr的排尿量,以及(i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0.3mg/dL或更高。60.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1.5倍或更高。61.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6小时内具有至少0.5ml/kg/hr的排尿量。62.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受试者(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1.5倍或更高,(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12小时内具有至少0.5ml/kg/hr的排尿量,以及(i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0.3mg/dL或更高。63.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i)血清肌酐高出1.5倍或更高,(ii)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0.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64.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i)血清肌酐高出1.5倍或更高,(ii)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0.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65.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i)血清肌酐高出1.5倍或更高,(ii)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0.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66.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1.5倍或更高的可能性。67.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68.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0.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69.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1.5倍或更高的可能性。70.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71.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0.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72.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1.5倍或更高的可能性。73.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关联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74.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相...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J·安德伯格,J·格雷,P·麦克弗森,K·中村,J·P·坎普夫,
申请(专利权)人:阿斯图特医药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美国;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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