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isclosure generally relates to methods for whipping food products, as well as for making stir beaten food products and for making food products beaten by them. In one embodiment, a whippable food product having less than 5 wt.% fat, and comprises about 0.5 wt.% to about 30 wt.% of dietary fiber; about 50 wt.% to about 95 wt.% to about 5 wt.% water; protein; starch food to about 5 weight%; up to about 5 weight percent of the emulsifier; and to about 5 wt% water colloid. The total amount of protein, food, starch, emulsifier, and hydrocolloid is in the range of about 0.25 wt.% to about 20 wt.%.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food product can be stirred and generally has no emulsifiers. A whippable food product can be expanded, for example, with the steady expansion of bubble rate in the range of 100% to 700% in.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可搅打食物产品、搅打过的食物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本申请要求2014年9月26号申请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号62/056,080的优先权和2014年12月3号申请的英国专利申请号GB1421495.1的优先权,上述每项专利的全部内容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本公开总体上涉及可搅打食物产品以及用于制备可搅打食物产品的方法。更具体地,本公开涉及含有膳食纤维和低于5重量%的脂肪的可搅打食物产品,以及用于制备可搅打食物产品和用于由其制成搅打过的食物产品的方法。相关技术说明搅打过的食物产品通常用作开胃菜、主菜和甜点的浇头、糖衣、馅料等。在评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可取性时,顾客考虑许多因素。这些因素中的一些包括但不限于味道、质地、稳定性、视觉吸引力、营养价值和价格等。因此,可搅打食物产品具有各种各样的质地和味道,并且用不同的成分和烹饪技术制备以便吸引广泛的顾客群体。搅打过的食物产品通常通过称为发泡的技术进行加工。发泡可通过使用混合器、搅拌器或者叉子物理搅打可搅打食物产品,或者从加压罐中通过孔口释放可搅打食物产品而发生。目前有可供顾客食用的各种搅打过的食物产品,如搅打过的奶油。在其基本形式下,这些搅打过的食物产品通常由诸如奶油和糖的成分制成。人造搅打过的奶油也可从市场购得,并由于各种原因而制成,包括排除乳制品成分、能够延长货架期,以及降低价格。人造奶油通常含有部分氢化油、甜味剂、水、水胶体和乳化剂的混合物。特别地,大多数搅打过的食物产品的基本成分包含大量脂肪(在混合物的10重量%至40重量%之间),这有助于稳定气室结构,得到稳定的搅打产品。通常,脂肪含量越高,可搅打的 ...
【技术保护点】
一种可搅打食物产品,其包括:约0.5重量%至约30重量%的膳食纤维;约50重量%至约95重量%的水;至多约5重量%的蛋白质;至多约5重量%的食物淀粉;至多约5重量%的乳化剂;至多约5重量%的水胶体;并且其中蛋白质、食物淀粉、乳化剂和水胶体的总量在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25重量%至约20重量%的范围内,并且其中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能够被搅打为具有100%的膨胀率的稳定泡沫,并且其中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中的脂肪含量少于5重量%。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2014.12.03 GB 1421495.1;2014.09.26 US 62/056,0801.一种可搅打食物产品,其包括:约0.5重量%至约30重量%的膳食纤维;约50重量%至约95重量%的水;至多约5重量%的蛋白质;至多约5重量%的食物淀粉;至多约5重量%的乳化剂;至多约5重量%的水胶体;并且其中蛋白质、食物淀粉、乳化剂和水胶体的总量在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25重量%至约20重量%的范围内,并且其中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能够被搅打为具有100%的膨胀率的稳定泡沫,并且其中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中的脂肪含量少于5重量%。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中存在少于0.25%的乳化剂。3.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中存在少于0.5%的脂肪。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膳食纤维选自由以下物质的纤维组成的组:巴西莓、芦荟、苹果、杏、香蕉、黑莓、蓝莓、博伊森莓、甜瓜、樱桃、咖啡、椰子、柑橘、玉米、蔓越橘、枣、接骨木果、无花果、醋栗、葡萄、葡萄柚、番石榴、蜜露、奇异果、魔芋、金橘、柠檬、酸橙、芒果、油桃、橙子、木瓜、西番莲果、桃、梨、柿子、菠萝、芭蕉、李子、石榴、李干、南瓜、覆盆子、杨桃、草莓、橘子、番茄、西瓜、鳄梨、卷心菜、胡萝卜、芹菜、黄瓜、接骨木花、羽衣甘蓝、韭菜、土豆、菠菜、绿皮西葫芦、燕麦、大麦、黑麦、芡欧鼠尾草、黄豆、车前籽壳、杏仁、开心果、花生、夏威夷果、核桃、胡桃、以及向日葵籽、以及其混合物。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膳食纤维包括椰子纤维、柑橘纤维、菠萝纤维、或者其组合。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膳食纤维的含量的范围为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5重量%至约25重量%。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膳食纤维的含量的范围为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5重量%至约5重量%、或者约0.5重量%至约3重量%。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多于80重量%的所述膳食纤维组分是隔离的、净化的以及/或者改性的纤维。9.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水的含量的范围为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50重量%至约80重量%、约60重量%至约80重量%、约65重量%至约85重量%、或者约70重量%至约95重量%。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蛋白质选自由以下物质的蛋白质组成的组:大米、蛋、牛奶、大麻、蔓越橘、洋蓟、酪蛋白质、乳清、黄豆、大米、土豆、燕麦和豌豆、麸质、以及其混合物。11.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蛋白质是非乳制蛋白质。12.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至少50%、至少80%、或者至少90%的所述蛋白质是水解酪蛋白质、水解小麦蛋白质、蛋白或者乳清蛋白质、或者其组合。13.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蛋白质的含量的范围为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13重量%至约5重量%、或者约0.25重量%至约3.5重量%。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食物淀粉包括未改性食物淀粉。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食物淀粉包括改性食物淀粉。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改性食物淀粉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预胶化淀粉、预胶化蜡质淀粉、冷水溶胀淀粉、速溶淀粉、亲脂淀粉、未取代淀粉、熟化淀粉、以及其混合物。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淀粉的含量的范围为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10重量%至约5重量%、或者约0.25重量%至约4重量%。18.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改性淀粉以在约0.13%至约5%、或者约0.25%至约4%的范围内的量存在。19.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乳化剂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黄原胶、单甘酯和双甘酯的乳酸酯、单甘酯和双甘酯的乙酸酯、聚甘油酯、丙二醇酯、聚丙二醇酯、蔗糖酯、卵磷脂、纤维素胶、微晶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或者HPMC)、改性纤维素、丙二醇藻酸酯卵磷脂、单甘酯、双甘酯、聚山梨醇酯、硬脂酰-2-乳酸钙、乳酸硬脂酸酯、硬脂酰富马酸钠、琥珀酸单甘油酯、或者硬脂酰-2-乳酸钠、以及其混合物。20.根据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乳化剂以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少于0.1重量%或者少于0.05重量%的量存在。21.根据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乳化剂以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少于0.1重量%或者少于0.05重量%的量存在。22.根据权利要求1至21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水胶体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果胶、藻酸、琼脂、角叉菜胶、明胶、单甘酯、双甘酯、纤维素胶、微晶纤维素、羧丙甲纤维素、瓜尔豆胶、槐豆胶、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改性纤维素、藻酸丙二醇酯、以及其混合物。23.根据权利要求1至21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水胶体是果胶、瓜尔豆胶、黄原胶、或者槐豆胶、或者其组合。24.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水胶体的含量的范围为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001重量%至约5重量%。25.根据权利要求1至23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水胶体的含量的范围为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05重量%至约5重量%、约0.1重量%至约2重量%。26.根据权利要求1-23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水胶体包括以下中的一种或者多种:黄原胶、果胶、角叉菜胶、瓜尔豆胶、槐豆胶和纤维素胶以及改性纤维素,例如,其量在约0.05%至约5%的范围内。27.根据权利要求1至26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蛋白质、食物淀粉、乳化剂、以及水胶体的总量在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1重量%至约15重量%、或者约1重量%至约10重量%的范围内。28.根据权利要求1至26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蛋白质、食物淀粉、乳化剂、以及水胶体的总量在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5重量%至约5重量%、或者约1重量%至约5重量%的范围内。29.根据权利要求1至28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至少约20%、至少约50%、或者至少约70%的所述总的蛋白质、淀粉、乳化剂以及水胶体由存在于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中的除水果或者蔬菜物质之外的来源提供。30.根据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包括:约0.5重量%至约10重量%的膳食纤维;约50重量%至约95重量%的水;约0.13重量%至约5重量%的蛋白质;约0.10重量%至约5重量%的食物淀粉;以及约0.05重量%至约5重量%的水胶体,其中所述蛋白质、食物淀粉、以及水胶体的总量在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25重量%至约10重量%的范围内。31.根据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可搅打食物产品,其中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包括:约0.5重量%至约5重量%的膳食纤维;约50重量%至约95重量%的水;约0.25重量%至约3.5重量%的蛋白质;约0.25重量%至约4重量%的食物淀粉;以及约0.10重量%至约2重量%的水胶体;其中所述蛋白质、食物淀粉、以及水胶体的总量在所述可搅打食物产品的约0.25重量%至约10重量%的范围内。32...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J·M·德宾,D·L·宏易达,
申请(专利权)人:泰特莱尔组分美国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美国,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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