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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处理方法技术方案

技术编号:4358664 阅读:388 留言:0更新日期:2012-04-11 18:40
一种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它由客户端和监管端构成,客户端由设置有相互连接的客户端第一电脑和储存在客户端电脑中的信息模块构成;监管端由用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建立、储存与操作的第二电脑以及用来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电脑构成;由第一电脑与第二电脑之间连接,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的建立;由第二电脑与第三电脑之间连接,来完成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索证”、“索票”查验工作,同时完善食品监管数据库的数据。本发明专利技术既实现了对食品经营单位全方位、快捷、动态监管,及时了解商家“索证”、“索票”以及进销货台帐的建立情况,又能够及时锁定问题食品追根溯源,快速处置,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做到工作提速,监管增效。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本专利技术涉及数字电脑的数据处理,特别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 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索 票"、"索证"的数据进行采集以及运用的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
技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査验供货 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査验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査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 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査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査验 记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 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八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五)进货时未査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 行进货检査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 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 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 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 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 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 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 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五)销售者 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査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目前,公知的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的方法是人工査验进 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是否建立以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査验。但是此种 方法无论是对执法人员的监管还是对食品经营者的操作,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制度烦琐、 复杂而难以坚持的问题。一旦出现不安全的食品,无法快速、准确地进行追溯。
技术实现思路
本专利技术的目的在于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因制度烦琐、复杂而难以坚持以及一旦出现不 安全的食品,无法快速、准确地进行追溯的问题,提供一种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 系统及其数据处理方法,该监管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处理方法不仅能简化监管制度,而且能 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进行全面监管,并能快速、准确地对不安全的食品进行追溯。本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如下系统由客户端和监管端构成,客户端由设置有相互电连接或网 络连接的客户端电脑(称为第一电脑)和储存在客户端电脑中的信息模块构成;监管端由用 来完成监管数据库建立、储存与操作的电脑(称为第二电脑)以及用来完成监管的电脑(称 为第三电脑)构成,在第二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储存和修改模块,在第三电脑上设置有 信息收集和输出模块;由第一电脑与第二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来完成监 管数据库的建立;由第二电脑与第三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来完成流通领 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索证"、"索票"査验工作,同时完善监管数据库的数据。在第一电脑中,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及录入上级食品生产单位或食品批发经营 者的有关票证。食品批发经营者向其上级食品批发经营者或直至食品生产单位索取食品信息 集合(称为第一集合)的数据,作为其进货台账;向其下级食品经营者发放第一集合的数据 ,作为其销售台账。最终端食品经营者(零售商)向其上级食品批发经营者或直至食品生产 单位索取第一集合的数据,作为其进货台账。第一集合的数据包括食品条码、食品编号、食 品全名、规格、型号、商标品牌、计量单位、保质期、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工商注册号 、生产单位地址、生产单位邮政编码、生产单位联系电话、生产单位联系人,食品生产日期 、食品批号、供货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及票证有效期、质量认 证证书及票证有效期、商检证明及票证有效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票证有效期、质量检验 合格报告及票证有效期、销售发票或经销证明等,第一集合的数据来源于监管辖区内的食品批发经营者的进货台账,第一集合的主关键字为食品条码。在第二电脑中,建立包括各食品批发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信息集合(称为第一集合)以 及食品批发经营者信息集合(称为第二集合)的食品监管数据库。第二集合的数据包括食品 批发经营者的单位名称、单位工商注册号码、单位地址、单位邮政编码、单位联系人、单位 联系电话,第二集合的数据来源于监管辖区的工商登记注册数据库,第二集合的主关键字为 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单位工商注册号码;第一集合的数据与第二集合的数据关系为一对多的对 应关系,即第一集合中的一个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单位工商注册号码可对应第二集合中的多个 食品条码,或者第二集合中的一个食品条码可对应第一集合中的多个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单位 工商注册号码。在第三电脑中,通过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对最终端食品经营者(零售商), 根据其销售的食品条码或食品全名(精确或模糊)与第二电脑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査询与比对 ,完成"索票"、"索证"査验工作,同时完善食品监管数据库的数据。本专利技术的有益效果是将监管区域内市场流通的所有食品的商品信息、生产商(各级批 发商)、零售商、"索票"、"索证"等相关信息集中在一个数据库内,执法部门可以依靠 该数据库,了解和掌握监管区域范围内商家乃至每种食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能够精确掌 握全面监控基层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和成效,既实现了对食品经营单位全方位、 快捷、动态监管,及时了解商家"索票"、"索证"以及进销货台帐的建立情况,又能够及 时锁定问题食品追根溯源,快速处置,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做到了工作提速,监管增效。 食品信息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消费者可以实时査验食品信息身份,有效保护自身的购物权 和知情权,做到放心消费。同时,通过系统査询,消费者既能够监督商家是否"索票"、" 索证"、是否备案,又可以有效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还可以对未备案食品进 行举报,及时锁定未备案食品和问题食品,确保上市食品"货正源清"。附图说明图l是本专利技术的系统网络拓扑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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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护点】
一种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客户端和监管端构成,客户端由设置有相互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的第一电脑和储存在客户端第一电脑中的信息模块构成,第一电脑由客户用来完成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建立及录入上级食品生产单位或食品批发经营者的有关票证;监管端由用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建立、储存与操作的第二电脑以及用来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电脑构成,在第二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储存和修改模块,在第三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和输出模块;由第一电脑与第二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的建立;由第二电脑与第三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来完成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索票”、“索证”查验工作,同时完善食品监管数据库的数据。

【技术特征摘要】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薛明亮
申请(专利权)人:薛明亮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35[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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