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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处理方法技术方案

技术编号:4358664 阅读:425 留言:0更新日期:2012-04-11 18:40
一种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它由客户端和监管端构成,客户端由设置有相互连接的客户端第一电脑和储存在客户端电脑中的信息模块构成;监管端由用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建立、储存与操作的第二电脑以及用来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电脑构成;由第一电脑与第二电脑之间连接,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的建立;由第二电脑与第三电脑之间连接,来完成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索证”、“索票”查验工作,同时完善食品监管数据库的数据。本发明专利技术既实现了对食品经营单位全方位、快捷、动态监管,及时了解商家“索证”、“索票”以及进销货台帐的建立情况,又能够及时锁定问题食品追根溯源,快速处置,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做到工作提速,监管增效。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本专利技术涉及数字电脑的数据处理,特别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 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索 票"、"索证"的数据进行采集以及运用的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
技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査验供货 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査验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査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 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査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査验 记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 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八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一种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监管数据库系统,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客户端和监管端构成,客户端由设置有相互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的第一电脑和储存在客户端第一电脑中的信息模块构成,第一电脑由客户用来完成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建立及录入上级食品生产单位或食品批发经营者的有关票证;监管端由用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建立、储存与操作的第二电脑以及用来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电脑构成,在第二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储存和修改模块,在第三电脑上设置有信息收集和输出模块;由第一电脑与第二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来完成食品监管数据库的建立;由第二电脑与第三电脑之间电连接或有线、无线网络连接,来完成流通领域食品安...

【技术特征摘要】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薛明亮
申请(专利权)人:薛明亮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35[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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