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用抗CD20/抗CD3双特异性抗体进行治疗的给药
[0001]序列表
[0002]本申请含有序列表,该序列表已经以
ASCII
格式以电子方式提交并且以全文引用的方式并入本文中
。
所述
ASCII
副本创建于
2021
年7月
22
日,命名为
51177
‑
036002_Sequence_Listing_7.22.21_ST25
,并且大小为
21,026
个字节
。
[0003]本专利技术涉及通过施用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来治疗疾病
、
特别是
B
细胞增殖性疾患的方法,以及用于减少响应于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施用的副作用的方法
。
技术介绍
[0004]B
细胞增殖性疾患描述了一组异质性恶性肿瘤,其包括白血病和淋巴瘤两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1.
一种治疗患有
CD20
阳性
B
细胞增殖性疾患的受试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至少包含第一给药周期和第二给药周期的给药方案向所述受试者施用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其中:
(a)
所述第一给药周期包括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第一剂量
(C1D1)
和第二剂量
(C1D2)
,其中所述
C1D1
为
2.5mg
并且所述
C1D2
为
10mg
;以及
(b)
所述第二给药周期包括
16mg
或
30mg
的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单一剂量
(C2D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给药周期的所述单一剂量包括
30mg
的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给药周期的第1天施用所述第一剂量
(C1D1)
并且在所述第一给药周期的第8天施用所述第二剂量
(C1D2)。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二给药周期的第1天施用所述第二给药周期的所述单一剂量
(C2D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1至
10
个
(C3D1
至
C12D1)
额外给药周期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1至
10
个额外给药周期
(C3D1
至
C12D1)
包括
16mg
或
30mg
的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单一剂量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额外给药周期
(C3D1
至
C12D1)
的所述单一剂量包括
30mg
的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相应的额外给药周期的第一天施用所述额外给药周期
(C3D1
至
C12D1)
的所述单一剂量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总共包括
12
个给药周期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一个治疗周期包括
14
天或
21
天
。11.
根据权利要求
10
所述的方法,其中一个治疗周期包括
21
天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
11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CD20
阳性
B
细胞增殖性疾患为非霍奇金淋巴瘤
(NHL)。13.
根据权利要求
12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B
细胞增殖性疾患为复发性或难治性
NHL。14.
根据权利要求
12
或
13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NHL
为惰性
NHL(iNHL)
或侵袭性
NHL(aNHL)。15.
根据权利要求
12
或
13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NHL
为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
(DLBCL)、
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
(HGBCL)、
原发性纵隔大
B
细胞淋巴瘤
(PMBCL)
或边缘区淋巴瘤
(MZL)。16.
根据权利要求
15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DLBCL
为
Richter
转化
。17.
根据权利要求
12
或
13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NHL
为套细胞淋巴瘤
(MCL)。18.
根据权利要求
17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MCL
为复发性或难治性
(R/R)MCL。19.
根据权利要求
17
或
18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接受过包括布鲁顿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BTKi)
的至少一种先前全身性治疗方案
。20.
根据权利要求
19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BTKi
包括依鲁替尼
、
阿卡替尼或泽布替尼
。21.
根据权利要求
12
或
13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NHL
为滤泡性淋巴瘤
(FL)。22.
根据权利要求
21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FL
为1级
、2
级或
3a
级
FL。23.
根据权利要求
21
或
22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FL
为转化的
FL。24.
根据权利要求
21
至
23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FL
为复发性或难治性
(R/R)
FL。25.
根据权利要求
21
至
24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为以下高风险受试者:
(a)
在至少两种先前疗法后已复发或对至少两种先前疗法是难治的;
(b)
在用磷脂酰肌醇3‑
激酶
(PI3K)
抑制剂的治疗后已复发或对用磷脂酰肌醇3‑
激酶
(PI3K)
抑制剂的治疗是难治的;
(c)
在一线治疗后
24
个月内经历疾病进展;并且
/
或者
(d)
具有病灶,其中病灶直径的乘积之和
≥3,000mm2。26.
根据权利要求1至
25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患有所述
CD20
阳性
B
细胞增殖性疾患的受试者群体在施用所述双特异性抗体后表现出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并且其中具有3级或更高级别
(
如美国移植和细胞疗法学会于
2019
年所定义;
ASTCT)
的所述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的比率小于或为约5%
。27.
根据权利要求1至
26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多个受试者施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引起至少约
70
%的完全缓解率
。28.
根据权利要求
14
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多个受试者施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在罹患
iNHL
的受试者中引起至少约
70
%的完全缓解率
。29.
根据权利要求
14
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多个受试者施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在罹患
aNHL
的受试者中引起至少约
70
%的完全缓解率
。30.
根据权利要求
17
至
20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多个受试者施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引起至少约
80
%的总体缓解率
。31.
根据权利要求
17
至
20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多个受试者施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引起至少约
65
%的完全缓解率
。32.
根据权利要求
21
至
24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多个受试者施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引起至少约
80
%的总体缓解率
。33.
根据权利要求
25
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多个受试者施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引起至少约
40
%的完全代谢缓解率
。34.
一种治疗患有滤泡性淋巴瘤
(FL)
的受试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至少包含第一给药周期
、
第二给药周期和第三给药周期的给药方案向所述受试者施用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其中:
(i)
所述第一给药周期包括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第一剂量
(C1D1)
和第二剂量
(C1D2)
,其中所述
C1D1
为
0.5mg
,并且所述
C1D2
为
2.5mg
的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
(ii)
所述第二给药周期包括
10mg
的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单一剂量
(C2D1)
,并且
(iii)
所述第三给药周期包括
16mg
或
30mg
的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单一剂量
(C3D1)。35.
根据权利要求
34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三给药周期的所述单一剂量
(C3D1)
包括
30mg
的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
。36.
根据权利要求
34
或
35
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给药周期的第1天施用所述第一剂量
(C1D1)
并且在所述第一给药周期的第8天施用所述第二剂量
(C1D2)。
37.
根据权利要求
34
至
36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二给药周期的第1天施用所述第二给药周期的所述单一剂量
(C2D1)。38.
根据权利要求
34
至
37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三给药周期的第1天施用所述第三给药周期的所述单一剂量
(C3D1)。39.
根据权利要求
34
至
38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1至9个
(C4D1
至
C12D1)
额外给药周期
。40.
根据权利要求
39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1至9个额外给药周期
(C4D1
至
C12D1)
包括
16mg
或
30mg
的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单一剂量
。41.
根据权利要求
39
或
40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额外给药周期
(C4D1
至
C12D1)
的所述单一剂量包括
30mg
的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
。42.
根据权利要求
39
至
41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相应的额外给药周期的第一天施用所述额外给药周期
(C4D1
至
C12D1)
的所述单一剂量
。43.
根据权利要求
34
至
42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总共包括
12
个给药周期
。44.
根据权利要求
34
至
43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一个治疗周期包括
14
天或
21
天
。45.
根据权利要求
44
所述的方法,其中一个治疗周期包括
21
天
。46.
根据权利要求
34
至
45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FL
为1级
、2
级或
3a
级
FL。47.
根据权利要求
34
至
45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FL
为转化的
FL。48.
根据权利要求
34
至
45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
FL
为复发性或难治性
(R/R)FL。49.
根据权利要求
48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为以下高风险受试者:
(a)
在至少两种先前疗法后已复发或对至少两种先前疗法是难治的;
(b)
在用磷脂酰肌醇3‑
激酶
(PI3K)
抑制剂的治疗后已复发或对用磷脂酰肌醇3‑
激酶
(PI3K)
抑制剂的治疗是难治的;
(c)
在一线治疗后
24
个月内经历疾病进展;并且
/
或者
(d)
具有病灶,其中病灶直径的乘积之和
≥3,000mm2。50.
根据权利要求
34
至
49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多个受试者施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引起至少约
80
%的总体缓解率
。51.
根据权利要求
49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为患有
R/R FL
的高风险受试者,并且其中向多个受试者施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引起至少约
40
%的完全缓解率
。52.
根据权利要求
34
至
51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患有
FL
的受试者群体在施用所述双特异性抗体后表现出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并且其中具有3级或更高级别
(
如美国移植和细胞疗法学会于
2019
年所定义;
ASTCT)
的所述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的比率为约3%
。5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治疗方法与奥妥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的施用组合
。54.
根据权利要求
53
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所述第一剂量
(C1D1)
之前7天施用奥妥珠单抗
。55.
根据权利要求
54
所述的方法,其中以
1000mg
的一个单一剂量施用奥妥珠单抗
。56.
根据权利要求
54
所述的方法,其中以各
1000mg
奥妥珠单抗的第一剂量和第二剂量施用奥妥珠单抗
。
57.
根据权利要求
56
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同一天施用奥妥珠单抗的所述第一剂量和所述第二剂量
。58.
根据权利要求
56
和
57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罹患
MCL
并且接受过至少两种先前全身性疗法
。59.
根据权利要求
53
至
58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二周期的第一天
(C2D1)
和任何后续周期的第一天施用奥妥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
。60.
根据权利要求
59
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二周期的所述第一天
(C2D1)
和第三周期
(C3D1)
至第十二周期
(C12D1)
的第一天施用奥妥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
。61.
根据权利要求
58
或
59
所述的方法,其中以
1000mg
的剂量施用奥妥珠单抗
。6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之前接受皮质类固醇术前用药
。63.
根据权利要求
62
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皮质类固醇术前用药包括泼尼松龙和甲泼尼龙
、
和
/
或地塞米松
。64.
根据权利要求
62
或
63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抗
CD20/
抗
CD3
双特异性抗体的所述第一剂量
(C1D1)
之前给予所述皮质类固醇术前用药
。65.
根据权利要求1至
64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总共
12
个治疗周期后停止治疗
。66.
根据权利要求
65
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出现复发和
/
或如果发生疾病进展,则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
64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对所述患者进行再治疗
。67.
一种治疗患有
CD20
阳性细胞增殖性疾患的受试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试者施用抗
CD20
抗体
、
环磷酰胺
、
阿霉素
、
皮质类固醇以及与
CD20
和
CD3
结合的双特异性抗体
。68.
根据权利要求
67
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多个人施用所述抗
CD20
抗体
、
环磷酰胺
、
阿霉素
、
皮质类固醇以及与
CD20
和
CD3
结合的双特异性抗体在用所述抗
CD20
抗体
、
环磷酰胺
、
阿霉素
、
皮质类固醇以及与
CD20
和
CD3
结合的双特异性抗体治疗后在所述多个人中的至少约
60
%
、
至少约
70
%或至少约
80
%中引起完全缓解
。69.
根据权利要求
67
或
68
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多个人施用所述抗
CD20
抗体
、
环磷酰胺
、
阿霉素
、
皮质类固醇以及与
CD20
和
CD3
结合的双特异性抗体在用所述抗
CD20
抗体
、
环磷酰胺
、
阿霉素
、
皮质类固醇以及与
CD20
和
CD3
结合的双特异性抗体治疗后在所述多个人中的至少约
80
%
、
至少约
85
%或至少约
90
%中引起总体缓解
。70.
根据权利要求
67
至
69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向人施用所述抗
CD20
抗体
、
环磷酰胺
、
阿霉素
、
皮质类固醇以及与
CD20
和
CD3
结合的双特异性抗体不会导致2级或更高级别的
CRS。71.
根据权利要求
67
至
70
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至少包含第一给药周期
、
第二给药周期和第三给药周期的给药方案,其中:
(d)
所述第一给药周期包括所述抗
CD20
抗体
、
环磷酰胺
、
阿霉素和皮质类固醇的第一剂量
(C1D1)
,并且不包括所述双特异性抗体的剂量;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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