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使用过继细胞疗法的治疗方法
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
[0001]本申请要求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标题为“使用过继细胞疗法的治疗方法(METHODS FOR TREATMENT USING ADOPTIVE CELL THERAPY)”的美国临时申请号62/774,164、2018年12月6日提交的标题为“使用过继细胞疗法的治疗方法(METHODS FOR TREATMENT USING ADOPTIVE CELL THERAPY)”的美国临时申请号62/776,415、2019年5月14日提交的标题为“使用过继细胞疗法的治疗方法(METHODS FOR TREATMENT USING ADOPTIVE CELL THERAPY)”的美国临时申请号62/847,926、2019年5月30日提交的标题为“使用过继细胞疗法的治疗方法(METHODS FOR TREATMENT USING ADOPTIVE CELL THERAPY)”的美国临时申请号62/854,945、2019年8月22日提交的标题为“使用过继细胞疗法的治疗方法(METHODS FOR TREATMENT USING ADOPTIVE CELL THERAPY)”的美国临时申请号62/890,600和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标题为“使用过继细胞疗法的治疗方法(METHODS FOR TREATMENT USING ADOPTIVE CELL THERAPY)”的美国临时申请号62/931,204的优先权,所述申请的内容通过引用以其整体并入。通过引用并入序列表
[000 ...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1.一种治疗患有或怀疑患有疾病或病症的受试者的方法,所述疾病或病症是复发性或难治性大B细胞淋巴瘤(r/r LBCL),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试者施用一定剂量的CD4
+
和CD8
+
T细胞,其中每个剂量的T细胞包含与CD19特异性结合的嵌合抗原受体(CAR),其中: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为或约1x107个CAR表达T细胞与为或约2x108个CAR表达T细胞之间,包含端值;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大约1:1比率的表达所述CAR的CD4
+
T细胞与表达所述CAR的CD8
+
T细胞;并且所述施用包括施用多种单独组合物,其中所述多种单独组合物包含含有CD8
+
T细胞的第一组合物和含有CD4
+
T细胞的第二组合物。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B细胞淋巴瘤选自侵袭性非霍奇金淋巴瘤(NHL)、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任选地DLBCL NOS(从头的或从惰性转化的))、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HGBCL)、双/三打击淋巴瘤、原发性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PMBCL)、套细胞淋巴瘤(MCL)、转化的滤泡性淋巴瘤(tFL)、和/或滤泡性淋巴瘤(FL),任选地3B级滤泡性淋巴瘤(FL3B)。3.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B细胞淋巴瘤是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DLBCL是DLBCL NOS、从头DLBCL或从惰性淋巴瘤转化的DLBCL。5.根据权利要求3或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DLBCL是从头DLBCL。6.根据权利要求3或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DLBCL是从除了FL以外的惰性淋巴瘤转化的DLBCL。7.根据权利要求3或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DLBCL是从边缘区淋巴瘤转化的DLBCL(tMZL)或从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转化的DLBCL(tCLL;里希特氏)。8.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B细胞淋巴瘤是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HGBCL)。9.根据权利要求1、2和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HGBCL具有MYC和BCL2和/或BCL6重排。10.根据权利要求1、2、8和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HGBCL具有DLBCL组织学。11.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B细胞淋巴瘤是双/三打击淋巴瘤。12.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B细胞淋巴瘤是原发性纵隔B细胞淋巴瘤(PMBCL)。13.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B细胞淋巴瘤是套细胞淋巴瘤(MCL)。14.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B细胞淋巴瘤不是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PCNSL)。15.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B细胞淋巴瘤是转化的滤泡性淋巴瘤(tFL)。16.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大B细胞淋巴瘤是滤泡性淋巴瘤
(FL)。17.一种治疗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a)选择患有滤泡性淋巴瘤(FL)的受试者用于治疗;(b)向所述受试者施用一定剂量的T细胞,所述剂量包含表达与FL或其细胞或组织表达的和/或与FL相关的抗原特异性结合的重组受体的T细胞。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一定剂量的CD4
+
和CD8
+
T细胞,其中每个剂量的T细胞包含与FL或其细胞或组织表达的和/或与FL相关的抗原特异性结合的重组受体,其中所述施用包括施用多种单独组合物,其中所述多种单独组合物包含含有CD8
+
T细胞的第一组合物和含有CD4
+
T细胞的第二组合物。19.根据权利要求17或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重组受体是嵌合抗原受体(CAR)。20.根据权利要求17
‑
1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原是CD19。21.根据权利要求18
‑
2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前,鉴定或选择用于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受试者,所述受试者患有滤泡性淋巴瘤(FL)。22.根据权利要求16
‑
2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FL与滤泡内CD10、BCL6和BCL2的共表达和/或t(14;18)/(q32;q21)(IGH
‑
BCL2)和/或BCL6重排相关。23.根据权利要求16
‑
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FL是3B级滤泡性淋巴瘤(FL3B)。24.根据权利要求1
‑
2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时或紧临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时间之前,所述受试者在用除了另一剂量的表达CAR的细胞以外的用于所述疾病或病症的两种或更多种先前疗法治疗后于缓解后已经复发,或者变得用所述先前疗法难以治疗。25.根据权利要求1
‑
2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时或紧临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时间之前,所述受试者在用除了另一剂量的表达CAR的细胞以外的用于所述疾病或病症的三种或更多种先前疗法治疗后于缓解后已经复发,或者变得用所述先前疗法难以治疗。26.根据权利要求1
‑
2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时或紧临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时间之前,所述受试者在用除了另一剂量的表达CAR的细胞以外的用于所述疾病或病症的四种或更多种先前疗法治疗后于缓解后已经复发,或者变得用所述先前疗法难以治疗。27.根据权利要求24
‑
2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先前疗法包括蒽环类药物和CD20靶向剂。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CD20靶向剂包括利妥昔单抗。29.根据权利要求27或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CD20靶向剂包括R
‑
CHOP(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盐酸多柔比星(羟基柔红霉素)、硫酸长春新碱(oncovin)和泼尼松)。30.根据权利要求24
‑
2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所述先前疗法是先前CD19靶向疗法,则在所述先前CD19靶向疗法后从所述受试者获得的生物样品包含表达CD19的细
胞。31.根据权利要求24
‑
3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先前疗法包括同种异体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32.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接受所述HSCT后1年或小于1年内复发。33.根据权利要求24
‑
3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尚未响应于所述先前疗法实现完全缓解(CR)。34.根据权利要求1
‑
3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已经被鉴定为患有侵袭性疾病或高风险疾病或者被鉴定为具有不良预后。35.根据权利要求1
‑
3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已经在化学疗法后被鉴定为患有化疗难治性疾病或者患有持续性或复发性疾病。36.根据权利要求1
‑
3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已经被鉴定为患有化疗难治性淋巴瘤,任选地化疗难治性DLBCL。37.根据权利要求1
‑
3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已经被鉴定为患有与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相关或涉及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的淋巴瘤或继发性CNS淋巴瘤。38.根据权利要求1
‑
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被鉴定为或已经被鉴定为患有与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相关或涉及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的淋巴瘤或继发性CNS淋巴瘤;和/或至少70%、至少80%、至少90%或至少95%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并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展现或被鉴定为展现具有CNS受累的淋巴瘤或继发性CNS淋巴瘤的受试者实现所述CNS疾病的消退。39.根据权利要求1
‑
3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的年龄是65岁或更老。40.根据权利要求1
‑
3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治疗的受试者中,大于或大于约35%、大于或大于约40%、大于或大于约45%或大于或大于约50%或任何前述值之间的任何值的受试者的年龄是65岁或更老。41.根据权利要求1
‑
3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的年龄是70岁或更老。42.根据权利要求1
‑
4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被鉴定为或已经被鉴定为患有心脏功能受损,任选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小于或小于约50%。43.根据权利要求1
‑
4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被鉴定为或已经被鉴定为患有肾功能受损,任选地计算的肌酐清除率小于或小于约60mL/min。44.根据权利要求1
‑
4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被鉴定为或已经被鉴定为患有肺功能受损,任选地肺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是为或约60%或更低。45.根据权利要求1
‑
4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
前,所述受试者被鉴定为或已经被鉴定为患有肝功能受损,任选地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超过正常值上限(ULN)的两倍或约两倍。46.根据权利要求1
‑
4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已经在进行白细胞单采术以产生CD4
+
和CD8
+
T细胞的所述剂量的时间与CD4
+
和CD8
+
T细胞的所述剂量的施用之间接受桥接化学疗法。47.根据权利要求1
‑
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已经在先前疗法后接受桥接化学疗法用于疾病控制。48.根据权利要求46或权利要求4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桥接化学疗法选自以下中的一种或多种:利妥昔单抗
‑
吉西他滨+奥沙利铂、地塞米松、放射疗法、利妥昔单抗、泼尼松、BR、来那度胺、吉西他滨+奥沙利铂、维汀
‑
本妥昔单抗、依鲁替尼、苯达莫司汀和/或吉西他滨+利妥昔单抗。49.根据权利要求1
‑
4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时或紧临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时间之前,所述受试者无资格或已经被鉴定为无资格进行高剂量化学疗法。50.根据权利要求1
‑
4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时或紧临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时间之前,所述受试者无资格或已经被鉴定为无资格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51.根据权利要求49或权利要求5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时或紧临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时间之前,所述受试者无资格或已经被鉴定为无资格进行高剂量化学疗法和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二者。52.根据权利要求1
‑
5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时或紧临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时间之前,所述受试者无资格或已经被鉴定为无资格进行高剂量化学疗法和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二者,并且所述受试者在用除了另一剂量的表达CAR的细胞以外的用于所述疾病或病症的一种先前疗法治疗后于缓解后已经复发,或者变得用所述先前疗法难以治疗。53.根据权利要求1
‑
5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被鉴定为或已经被鉴定为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PS)为0、1或2。54.根据权利要求1
‑
5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被鉴定为或已经被鉴定为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PS)为0或1。55.根据权利要求1
‑
5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被鉴定为或已经被鉴定为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PS)为2。56.根据权利要求1
‑
5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前,所述受试者被鉴定为或已经被鉴定为所述受试者的肿瘤的尺寸乘积之和(SPD)是为或约50cm2或更大。57.根据权利要求1
‑
5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患有正电子发射断层摄影术(PET)阳性疾病。58.根据权利要求1
‑
5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前,鉴定或选择用于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受试者。59.根据权利要求1
‑
5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
量之前,鉴定或选择用于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受试者,所述受试者具有或者是:复发性或难治性大B细胞淋巴瘤;和/或蒽环类药物和一种或多种CD20靶向剂;和/或在两个或更多个治疗线后或在自体HSCT后的复发性或难治性疾病;和/或ECOG体能状态为0、1或2;和/或如果所述受试者已经接受了先前CD19靶向疗法,则在所述先前CD19靶向疗法后从所述受试者获得的生物样品包含表达CD19的细胞。60.根据权利要求1
‑
5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前,鉴定或选择用于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受试者,所述受试者具有或者是:年龄为70岁或更老;和/或ECOG体能状态为2;和/或肺功能受损,任选地肺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是为或约60%或更低;和/或心脏功能受损,任选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小于或小于约50%;和/或肾功能受损,任选地计算的肌酐清除率小于或小于约60mL/min;和/或肝功能受损,任选地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超过正常值上限(ULN)的两倍或约两倍。61.根据权利要求1
‑
5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前,鉴定或选择用于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的受试者,所述受试者患有:双/三打击淋巴瘤;化疗难治性淋巴瘤,任选地化疗难治性DLBCL;尚未响应于用于治疗所述恶性肿瘤、任选地NHL的先前疗法实现完全缓解(CR);和/或在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ASCT)后1年或小于1年内复发;和/或患有与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相关或涉及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的淋巴瘤。62.根据权利要求1
‑
6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T细胞的所述剂量富集CD3+T细胞、CD4+T细胞、CD8+T细胞或者CD4+T细胞和CD8+T细胞,任选地其中T细胞的所述剂量中大于或大于约70%、75%、80%、85%、90%、95%或98%的细胞是CD3+T细胞、CD4+T细胞、CD8+T细胞或者CD4+T细胞和CD8+T细胞。63.根据权利要求1
‑
17和19
‑
6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开始施用所述第一组合物是在开始施用所述第二组合物之前进行。64.根据权利要求1
‑
17和19
‑
6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组合物的施用和所述第二组合物的施用是相隔不超过48小时进行的。65.根据权利要求1
‑
17和19
‑
6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组合物的施用和所述第二组合物的施用是相隔不超过36小时、相隔不超过24小时、相隔不超过12小时、相隔不超过6小时、相隔不超过4小时、相隔不超过2小时、相隔不超过1小时或相隔不超过30分钟进行的。66.根据权利要求1
‑
17和19
‑
6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组合物的施用和所述第二组合物的施用是在同一天进行的,是相隔约0与约12小时之间、相隔约0与约6小时之间或相隔约0至2小时之间进行的;或者开始施用所述第一组合物和开始施用所述第二组合物是相隔约1分钟与约1小时之间
或相隔约5分钟与约30分钟之间进行的。67.根据权利要求1
‑
17和19
‑
6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一组合物和所述第二组合物相隔不超过2小时、不超过1小时、不超过30分钟、不超过15分钟、不超过10分钟或不超过5分钟施用。68.根据权利要求1
‑
6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D4
+
T细胞包含的重组受体和/或所述CD8
+
T细胞包含的重组受体是相同的重组受体,和/或其中所述CD4
+
T细胞和/或所述CD8
+
T细胞被基因工程化以表达相同的重组受体。69.根据权利要求1
‑
6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D4
+
和CD8
+
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在为或约2.5x107个与为或约1.5x108个之间的总重组受体表达T细胞,包含端值;在为或约5x107个与为或约1x108个之间的总重组受体表达T细胞,包含端值;为或约5x107个总重组受体表达T细胞;为或约1x108个总重组受体表达T细胞;或者为或约1.5x108个总重组受体表达T细胞。70.根据权利要求1
‑
6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D4
+
和CD8
+
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为或约5x107个总重组受体表达T细胞。71.根据权利要求1
‑
6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D4
+
和CD8
+
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为或约1x108个总重组受体表达T细胞。72.根据权利要求1
‑
6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D4
+
和CD8
+
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为或约1.5x108个总重组受体表达T细胞。73.根据权利要求1
‑
6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D4
+
和CD8
+
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在为或约1.25x107个与为或约7.5x107个之间的重组受体表达CD8
+
T细胞,包含端值;在为或约2.5x107个与为或约5x107个之间的重组受体表达CD8
+
T细胞,包含端值;为或约2.5x107个重组受体表达CD8
+
T细胞;为或约5x107个重组受体表达CD8
+
T细胞;或者为或约7.5x107个重组受体表达CD8
+
T细胞。74.根据权利要求1
‑
69、70和7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D4
+
和CD8
+
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为或约2.5x107个重组受体表达CD8
+
T细胞。75.根据权利要求1
‑
69、71和7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D4
+
和CD8
+
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为或约5x107个重组受体表达CD8
+
T细胞。76.根据权利要求1
‑
69、72和7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CD4
+
和CD8
+
T细胞的所述剂量包含为或约7.5x107个重组受体表达CD8
+
T细胞。77.根据权利要求1
‑
7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施用前,已经用包括施用氟达拉滨和/或环磷酰胺的淋巴细胞清除疗法对所述受试者进行了预调理。78.根据权利要求1
‑
7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紧临施用所述细胞的剂量之前,向所述受试者施用包括施用氟达拉滨和/或环磷酰胺的淋巴细胞清除疗法。79.根据权利要求77或权利要求78所述的方法,其中细胞的所述剂量和/或所述淋巴细胞清除疗法的施用是通过门诊递送来进行。80.根据权利要求79所述的方法,其中细胞的所述剂量和/或所述淋巴细胞清除疗法的施用是在非三级护理中心中进行。
81.根据权利要求1
‑
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和任何随访是在门诊基础上和/或不需要住院或在医院过夜停留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如果所述受试者展现持续的发热或在用退热药治疗后没有被或尚未被降低或降低超过1℃的发热,则使所述受试者住院或在医院停留过夜和/或向所述受试者施用用于治疗或预防或降低或减弱神经毒性和/或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或其风险的药剂或治疗。82.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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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开始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前,尚未向所述受试者施用用于治疗或预防或降低或减弱神经毒性和/或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或其风险的药剂或治疗。83.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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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向所述受试者施用用于治疗或预防或降低或减弱神经毒性和/或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或其风险的药剂或治疗。84.根据权利要求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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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剂是或包含抗IL
‑
6抗体、抗IL
‑
6受体抗体或类固醇。85.根据权利要求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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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剂是或包含托珠单抗、司妥昔单抗、地塞米松或甲基泼尼松龙。86.根据权利要求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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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剂是或包含托珠单抗。87.根据权利要求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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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药剂是或包含地塞米松。88.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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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所述受试者用或已经用蒽环类药物和一种或多种CD20靶向剂进行治疗;和/或所述受试者在两个或更多个治疗线后或在自体HSCT后复发或患有难治性疾病;和/或所述受试者被鉴定为或已经被鉴定为ECOG体能状态为0、1或2;和/或如果所述受试者已经接受了先前CD19靶向疗法,则在所述先前CD19靶向疗法后从所述受试者获得的生物样品包含表达CD19的细胞;并且细胞的所述剂量的施用是通过门诊递送来进行。89.根据权利要求1
‑
8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T细胞是从受试者获得的原代T细胞。90.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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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T细胞对于所述受试者是自体的。91.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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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40%、至少50%、至少60%、至少70%的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患有或被鉴定为患有双/三打击淋巴瘤或者在施用自体干细胞移植(ASCT)后复发的受试者实现OR或者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的OR。92.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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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35%、至少40%或至少5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实现完全反应(CR);至少60%、70%、80%、90%或95%的实现CR的受试者展现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的CR;和/或至少60%、70%、80%、90%或95%的截至一个月和/或截至3个月实现CR的受试者在实现所述CR后保持反应,保持CR,和/或存活或无进展存活,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和/或等于
或大于6个月和/或等于或大于9个月;和/或至少50%、至少60%或至少7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实现客观反应(OR);至少60%、70%、80%、90%或95%的实现OR的受试者展现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的OR;和/或至少35%、至少40%或至少50%的实现OR的受试者在实现所述OR后保持反应或存活,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和/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和/或至少40%、至少50%、至少60%、至少70%的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患有或被鉴定为患有双/三打击淋巴瘤或者在施用自体干细胞移植(ASCT)后复发的受试者实现OR或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的OR。93.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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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5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实现完全反应(CR);至少60%的实现CR的受试者展现持续等于或大于6个月的CR;和/或至少60%的截至1个月和/或截至3个月实现CR的受试者在实现所述CR后保持反应,保持CR,和/或存活或无进展存活,持续等于或大于6个月;和/或至少7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实现客观反应(OR);至少60%的实现OR的受试者展现持续等于或大于6个月的OR;和/或至少50%的实现OR的受试者在实现所述OR后保持反应或存活,持续等于或大于6个月;和/或至少40%的在施用细胞的所述剂量之时或之前患有或被鉴定为患有双/三打击淋巴瘤或者在施用自体干细胞移植(ASCT)后复发的受试者实现OR,或者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的OR。94.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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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对于所述受试者是自体的,并且对于所述疗法的产生,不要求和/或指定单采术的最小绝对淋巴细胞计数(ALC);和/或所述细胞是通过如下过程产生,所述过程对于至少90%、91%、92%、93%、94%、95%、96%、97%、98%、99%或100%的患有所述疾病或病症的受试者或所选受试者群体,能够生成用于根据所述方法施用的细胞产物。95.根据权利要求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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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R或所述OR持续超过3个月或超过6个月;和/或至少20%、至少25%、至少35%、至少40%或至少5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实现持续大于3个月或大于6个月的CR;和/或至少60%、70%、80%、90%或95%的用所述方法治疗并实现CR的受试者保持CR或保持反应或保持存活,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或等于或大于9个月;和/或至少60%、70%、80%、90%或95%的用所述方法治疗并截至一个月和/或截至3个月实现CR的受试者保持反应,保持CR,和/或存活或无进展存活,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和/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和/或等于或大于9个月;和/或至少50%、至少60%或至少7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实现客观反应(OR);至少60%、70%、80%、90%或95%的受试者实现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的OR;和/或
至少至少35%、至少40%或至少50%的用所述方法治疗并实现OR的受试者保持反应或存活,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和/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96.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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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35%、至少40%或至少5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实现CNS疾病的完全反应(CR)或缓解;至少60%、70%、80%、90%或95%的实现CR的受试者保持CR,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和/或至少60%、70%、80%、90%或95%的截至一个月和/或截至3个月实现CNS疾病的CR或缓解的受试者保持反应,保持CR,和/或存活或无进展存活,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和/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和/或等于或大于9个月;和/或至少50%、至少60%或至少7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实现CNS疾病的客观反应(OR)或缓解;至少60%、70%、80%、90%或95%的实现所述OR的受试者,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和/或至少60%、70%、80%、90%或95%的实现CNS疾病的OR或缓解的受试者保持反应或存活,持续等于或大于3个月和/或等于或大于6个月;和/或所述脑病灶的大小或体积减小大于或大于约25%、50%、75%或更多;和/或在至少35%、至少40%或至少5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中实现CNS疾病的减少或缓解或清除。97.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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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大于或大于约50%、约60%、约70%或约8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不展现3级或更高级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和/或不展现3级或更高级的神经毒性,和/或大于40%或50%或55%不展现任何神经毒性或CRS。98.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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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大于或大于约8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不展现3级或更高级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和/或不展现3级或更高级的神经毒性。99.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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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大于95%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不展现3级或更高级的CRS。100.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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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大于85%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不展现3级或更高级的神经毒性。101.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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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大于或大于约30%、35%、40%或50%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不展现任何等级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或神经毒性;和/或至少或至少约45%、50%、60%、65%、70%、75%、80%、85%、90%或95%的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不展现开始施用后早于3天的CRS发作,和/或不展现开始施用后早于5天的神经毒性发作;和/或在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中神经毒性的中值发作是在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的CRS的中值峰处或之后、或者到消退的中值时间之时或之后,和/或在根据所述方法治疗的受试者中神经毒性的...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T,
申请(专利权)人:朱诺治疗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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