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免疫刺激剂治疗癌症制造技术

技术编号:16178464 阅读:56 留言:0更新日期:2017-09-09 06:04
本发明专利技术提供用于治疗受试者的癌症或其转移的组合物和方法。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试者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至少一种免疫刺激剂的组合物。在一些实施方案中,使用至少两种免疫刺激剂的组合来进行所述治疗。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组合包含α胸腺素肽和另一免疫刺激剂和/或任选存在的一种或多种其它抗癌剂。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用免疫刺激剂治疗癌症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本申请要求于2014年10月21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第62/066,862号、于2015年9月8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第62/215,433号的优先权和权益,这些申请各自出于所有目的以引用的方式并入本文中。专利
本专利技术涉及用于治疗癌症(诸如黑素瘤)或其转移的组合物和方法。专利技术背景已研发用于治疗各种癌症的许多药物或候选药物,包括一些小分子化合物。然而,当前对许多癌症的治疗在特定癌症子集的患者中并不非常有效,或者在此类患者中或一般而言毒性过大。皮肤癌在美国为最常见的癌症形式。在2007年,美国癌症学会估计将因黑素瘤产生约8,110例死亡,且预期在此国家中要再诊断出59,940例黑素瘤。黑素瘤为黑素细胞的恶性肿瘤,其主要发现于皮肤中,但还发现于肠和眼睛(葡萄膜黑素瘤)中。其为较罕见皮肤癌类型之一,但引起大部分皮肤癌相关死亡。当前可获得的治疗包括手术移除肿瘤;辅助治疗;化学和免疫治疗或放射治疗。尤其危险者是一级黑素瘤肿瘤的转移。然而,本领域中对改进的黑素瘤治疗仍存在需要。专利技术概要本专利技术提供治疗受试者的癌症或癌症组合的组合物和方法。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受试者为哺乳动物。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哺乳动物为人。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包括向受试者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第一免疫刺激剂和第二免疫刺激剂的组合物。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第一免疫刺激剂为α胸腺素肽。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第二免疫刺激剂为不为IL-2、干扰素-α或IRX-2的化合物。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第二免疫刺激剂包含特异性免疫刺激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第二免疫刺激剂包含非特异性免疫刺激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第二免疫刺激剂为有效治疗败血病的免疫刺激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免疫刺激剂包含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程序化细胞死亡-1(PD-1)抑制剂和/或白介素-7(IL-7)。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组合物还包含另一抗癌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另一抗癌剂为化学治疗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第二免疫刺激剂是以每天约0.01-1000mg的剂量向所述受试者施用。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第二免疫刺激剂包含GM-CSF,且GM-CSF的剂量为约10至500mcg/m2,诸如约125至约25010至500mcg/m2。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第二免疫刺激剂包含PD-1抑制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PD-1抑制剂为抑制PD-1的试剂,诸如针对PD-1的抗体。在一些实施方案中,PD-1抑制剂为抑制PD-1的配体的试剂,诸如针对PD-1的配体的抗体。在一些实施方案中,PD-1抑制剂的剂量为约0.1至10mg/kg,诸如约1-5mg/kg,或约2-3mg/kg。在一些实施方案中,PD-1抑制剂为抗PD-L1抗体,且剂量为约15-20mg/kg。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抗PD-L1抗体是以每两周、三周或四周1200mg固定剂量使用。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第二免疫刺激剂包含不为IL-2的白介素。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白介素为IL-7。在一些实施方案中,IL-7的剂量为约0.1至100mcg/kg,诸如约1至50mcg/kg,或约3至30mcg/kg。在一些实施方案中,α胸腺素肽是在至少一部分所述治疗期间以每天约0.1至100mg(诸如每天约0.5-50mg或每天约0.1-10mg)范围内的剂量向受试者施用。在一些实施方案中,α胸腺素肽为胸腺素α1(TA1)。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包括每天施用TA1持续约1-10天的时间段,随后约1-5天不施用TA1。在一些实施方案中,TA1是每天施用持续约3-5天,随后约2-4天不施用TA1。在一些实施方案中,TA1是每天施用持续约4天,随后约3天不施用TA1。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施用激酶抑制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激酶抑制剂包含索拉非尼(sorafenib)。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激酶抑制剂是以每天约10-200mg/k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患者施用。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施用抗肿瘤热休克凋亡活化剂(HSAA)。在一些实施方案中,HSAA包含STA-4783(伊利司莫(elesclomol))。在一些实施方案中,HSAA是以每天约0.01-100mg/k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患者施用。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施用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的抑制剂,诸如针对CTLA4的抗体。在一些实施方案中,CTLA4抗体包括9H10、MDC010、1F4、BNI3、Q01、A01、M08、1B8、WKH203、ab9984、ab13486、伊匹单抗(ipilimumab)、替西木单抗(ticilimumab)或其组合。在一些实施方案中,CTLA4抗体是以每天约0.001-50mg/k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患者施用。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施用烷化抗肿瘤剂(AlkAA)。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烷化抗肿瘤剂(AlkAA)包含达卡巴嗪(dacarbazine)(DTIC)。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烷化抗肿瘤剂(AlkAA)是以每天约700-1300mg/k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患者施用。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向受试者施用化学治疗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化学治疗剂为达卡巴嗪(DTIC)或顺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癌症为黑素瘤。本专利技术还提供治疗受试者的癌症或其转移的方法,其包括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免疫刺激剂的组合物,其中免疫刺激剂有效治疗败血病。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癌症为黑素瘤。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受试者为哺乳动物。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哺乳动物为人。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有效治疗败血病的免疫刺激剂包含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程序化细胞死亡-1(PD-1)抑制剂和/或白介素-7(IL-7)或其任何组合。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组合物还包含另一抗癌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另一抗癌剂为α胸腺素肽。在一些实施方案中,α胸腺素肽为胸腺素α1(TA1)。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向受试者施用化学治疗剂。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化学治疗剂为达卡巴嗪(DTIC)或顺铂。本专利技术还提供用于确定人类受试者对癌症治疗的反应的方法。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癌症为黑素瘤。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包括确定在来自人类受试者的生物样品中一种或多种生物标记物的活性水平。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生物标记物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IL-1β、IL-4、IL-6和IL-10。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癌症治疗是根据本文所描述的方法来进行。在一些实施方案中,高于正常IL-1β活性水平指示人类受试者对治疗有反应。在一些实施方案中,低于正常IL-4活性水平指示人类受试者对治疗有反应。在一些实施方案中,高于正常IL-6活性水平指示人类受试者对治疗有反应。在一些实施方案中,高于正常IL-10活性水平指示人类受试者对治疗有反应。本专利技术还提供用于确定用于治疗人类受试者的癌症的剂量或方案的方法。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癌症为黑素瘤。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包括确定在来自正在治疗的人类受试者的生物样品中一种或多种生物标记物的活性水平。在一些实施方案中,生物标记物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IL-1β、IL-4、IL-6和IL-10。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在治疗之后降低的IL-1β活性水平指示治疗有效。在一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用免疫刺激剂治疗癌症

【技术保护点】
一种治疗受试者的癌症或其转移的方法,其包括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第一免疫刺激剂和第二免疫刺激剂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免疫刺激剂为α胸腺素肽,且所述第二免疫刺激剂为不为IL‑2、干扰素‑α或IRX‑2的化合物。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2014.10.21 US 62/066,862;2015.09.08 US 62/215,4331.一种治疗受试者的癌症或其转移的方法,其包括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第一免疫刺激剂和第二免疫刺激剂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免疫刺激剂为α胸腺素肽,且所述第二免疫刺激剂为不为IL-2、干扰素-α或IRX-2的化合物。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为人。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免疫刺激剂包含特异性免疫刺激剂。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免疫刺激剂包含非特异性免疫刺激剂。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免疫刺激剂为有效治疗败血病的免疫刺激剂。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刺激剂包含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程序化细胞死亡-1(PD-1)抑制剂和/或白介素-7(IL-7)。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另一抗黑素瘤剂。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免疫刺激剂是以每天约0.01-1000mg的剂量向所述受试者施用。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α胸腺素肽是在至少一部分所述治疗期间以每天约0.5-10m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受试者施用。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α胸腺素肽的所述剂量在每天约0.1-10mg范围内。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α胸腺素肽为胸腺素α1(TA1)。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每天施用TA1持续约1-10天的时间段,随后约1-5天不施用TA1。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TA1是每天施用持续约3-5天,随后约2-4天不施用TA1。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TA1是每天施用持续约4天,随后约3天不施用TA1。1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还包含激酶抑制剂。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激酶抑制剂包含索拉非尼。17.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激酶抑制剂是以每天约10-200m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患者施用。1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抗肿瘤热休克凋亡活化剂(HSAA)。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HSAA包含STA-4783(伊利司莫)。20.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HSAA是以每天约0.01-100mg/kg范围内的剂量向所述患者施用。2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还包括施用针对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的抗体。22.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TLA4抗体包括...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R·S·金C·塔特希尔F·布洛贝尔
申请(专利权)人:赛生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美国,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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