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卤素且阻燃的高温聚碳酸酯共混物制造技术

技术编号:11609823 阅读:88 留言:0更新日期:2015-06-17 09:36
本发明专利技术涉及一种组合物,包括:(a)按重量计10%至50%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b)按重量计20%至70%的聚碳酸酯A,其是2-苯基-3,3-双(4-羟苯基)苯并吡咯酮(PPPBP)和另外的双酚的共聚碳酸酯;(c)按重量计10%至60%的聚碳酸酯B,其是聚碳酸酯-聚硅氧烷共聚物;以及(d)按重量计4%至10%的非卤化阻燃剂,条件是当所述非卤化阻燃剂是有机磷酸酯、有机膦酸酯或有机膦酸酯时,所述重量百分数是按重量计4%至7%;其中:所述重量百分数是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并且所述组合物:(i)通过在125℃下根据(IEC)DIN EN 60695-10-2,VDE 0471PART10-2或(IEC)DIN EN 60335-1的球压试验;或(ii)通过在850℃下灼热丝可燃性试验(IEC)60695-2-12;以及(iii)在1.5mm下具有V-0的UL94垂直燃烧等级。本发明专利技术还涉及用于制造这样的组合物以及由其衍生的制品的方法。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
技术介绍
在美国和其它地方,随着电动车辆作为油气动力车辆的替代方案的普及性的增加,对于可以用作电动车辆充电装置的电线和插头盖的塑料存在日益增长的需求。这些电动车辆充电装置的一些是固定的,而其它是便携式的。具有电线连接器的所谓电动车辆供电装置能够方便地使电动车辆电池充电。在这些装置里使用的塑料必须满足与阻燃性和热稳定性相关的各种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包括UL94 V-0,灼热丝可燃性试验(glow wire flammability test)和球压试验(ball pressure test)。UL94是来自于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USA)的最严格的塑料垂直易燃性标准。根据UL94的\V-0\级别指的是已经通过火焰点燃的垂直塑料样品在10秒内停止燃烧。样品的总共火焰燃烧时间不可以超过50秒,并且点燃的样品不能滴落燃烧颗粒。最终,在移开火焰之后,点燃的样品不可以具有灼热燃烧(glowing combustion)超过30秒。灼热丝可燃性试验用于模拟可能由故障电气装置(如电力超负荷或炽热元件)产生的热。测试提供一种方式以比较各种材料熄灭火焰的能力并且比较它们产生能够扩散火焰的颗粒的倾向。在测试中,保持样品靠着灼热丝(glowing wire)30秒。移开灼热丝,记录火焰熄灭的时间。灼热丝可燃性指数是无火焰或发光(无燃烧)和/或发光时间少于30秒的最高温度。球压试验用于确定在升高的温度下在应力下尺寸的稳定性。它用于测试在电气装置、配线附件、灯、发动机、连接器等等中使用的塑料绝缘材料的性能。该测试设计成评估耐热性以确保在加热时绝缘材料的外部部件并不过度变软。此外,对于环境更友好的塑料也存在需求,因此它是无卤素的。因此,对于可以在一系列产品(包括作为电线和插头的覆盖物)中使用的阻燃的,非卤化的塑料材料,存在持续需求。
技术实现思路
本专利技术满足这些和其它需求,本专利技术涉及一种组合物,包括:(a)按重量计10%至50%的聚酯;(b)按重量计20%至70%的聚碳酸酯A,其是2-苯基-3,3-双(4-羟苯基)苯并吡咯酮(PPPBP)和另外的双酚的共聚碳酸酯;(c)按重量计10%至60%的聚碳酸酯B,其是聚碳酸酯-聚硅氧烷共聚物;以及(d)按重量计4%至10%的非卤化阻燃剂(non-halogenated flame retardant),条件是当非卤化阻燃剂是有机磷酸酯、有机膦酸酯或有机亚膦酸酯(有机次膦酸酯)时,重量百分数是按重量计4%至7%;其中:重量百分数是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并且组合物:(i)通过在125℃下根据(IEC)DIN EN 60695-10-2,VDE 0471 PART10-2或(IEC)DIN EN 60335-1的球压试验;或(ii)通过在850℃下灼热丝可燃性试验(IEC)60695-2-12;以及(iii)在1.5mm下具有V-0的UL94垂直燃烧等级。在另一个方面,本专利技术涉及一种组合物,包括:(a)按重量计10%至50%的聚酯;(b)按重量计20%至70%的聚碳酸酯A,其是2-苯基-3,3-双(4-羟苯基)苯并吡咯酮和另外的双酚的共聚碳酸酯;(c)按重量计10%至60%的聚碳酸酯B,其是聚碳酸酯-聚硅氧烷共聚物;以及(d)按重量计4%至7%的非卤化阻燃剂,其中:重量百分数是基于组合物的总重量并且组合物:(i)通过在125℃下根据(IEC)DIN EN 60695-10-2,VDE 0471 PART10-2或(IEC)DIN EN 60335-1的球压试验;或(ii)通过在850℃下灼热丝可燃性试验(IEC)60695-2-12;以及(iii)在1.5mm下具有V-0的UL94垂直燃烧等级。“通过球压试验”指的是在试验温度下有2mm以下的球压痕。“通过灼热丝试验”指的是在移开灼热丝后,在样品上的任何火焰(flame)或闪光(glowing)在30秒内熄灭。本专利技术还涉及用于制造这样的组合物以及由其衍生的制品的方法。具体实施方式在本文中公开的所有范围包括端点在内,并且端点互相是可独立组合的。在描述本专利技术的背景下(具体地在权利要求的背景下)使用的术语“一个”和“一种”和“该”以及类似指示物应解释为涵盖单数和复数两者,除非在本文中另有说明或与上下文明确矛盾。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术语“第一”,“第二”等在本文中不表示任何次序、数量或重要性,而是用于把一个元件与另一个元件区分开来。与数量相关联使用的修饰语“约”包括表述的值,并且具有上下文规定的含义(即,它包括与特定数量的测量相关的误差程度)。如在本文中使用的重量百分数是基于100重量百分数的组合物。在本文中描述和要求保护的组合物是“非卤化的”。“非卤化的”指的是组合物基本上无卤化的组分(如包含卤素氯或溴的那些),指的是在没有故意添加包含卤素的材料的情况下生产它们。然而,要理解的是,在处理多种产物的设备里,可能发生一定量的交叉污染,导致代表性地按重量计每百万份数份的溴和/或氯水平。根据这个理解,可以很容易理解的是,基本上无卤素可以限定为具有按重量计每百万份小于或等于约100份(ppm),小于或等于约75ppm,或小于或等于约50ppm的溴和/或氯含量。在本文中公开的和要求保护的在组合物中使用的阻燃剂是非卤化的。如在本文中使用的,“非卤化阻燃剂”是指没有故意包含卤素如Cl或Br的阻燃剂。然而,应当理解的是,在处理多种产物的设施中,可能发生一定量的交叉污染,导致代表性地按重量计每百万份数份的卤素水平。根据这个理解,可以很容易理解的是,“非卤化阻燃剂”可以限定为具有按重量计每百万份小于或等于约1000份(ppm),小于或等于约500ppm,或小于或等于约250ppm的卤素含量。当将“非卤化阻燃剂”的定义应用于阻燃剂时,它是基于阻燃剂的总重量。当将“非卤化阻燃剂”的定义应用于热塑性组合物时,它是基于聚酯、聚碳酸酯和阻燃剂的总重量。组合物包含式1的聚酯:其中:B是从二羟基化合物衍生的二价基团,并且可以是,例如,C2-10亚烷基基团、C6-20脂环基团、C6-20芳族基团或聚氧亚烷基基团,其中,亚烷基基团包含2至6个碳原子,具体地2、3、或4个碳原子;并且T是从二羧酸衍生的二价基团,并且可以是,例如,C2-10亚烷基基团、C6-20脂环基团、C6-20烷芳族基团或C6-20芳族基团。在本专利技术中可以使用各种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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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护点】
一种组合物,包括:(a)按重量计10至50百分数的聚酯;(b)按重量计20至70百分数的聚碳酸酯A,其是2‑苯基‑3,3‑双(4‑羟苯基)苯并吡咯酮(PPPBP)和另外的双酚的共聚碳酸酯;(c)按重量计10至60百分数的聚碳酸酯B,其是聚碳酸酯‑聚硅氧烷共聚物;以及(d)按重量计4至10百分数的非卤化阻燃剂,条件是当所述非卤化阻燃剂是有机磷酸酯、有机膦酸酯或有机膦酸酯时,所述重量百分数是按重量计4至7百分数;其中:所述重量百分数是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并且所述组合物:(i)通过在125℃下根据(IEC)DIN EN 60695‑10‑2,VDE 0471PART 10‑2或(IEC)DIN EN 60335‑1的球压试验;或(ii)通过在850℃下灼热丝可燃性试验(IEC)60695‑2‑12;以及(iii)在1.5mm下具有V‑0的UL94垂直燃烧等级。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2012.10.16 US 13/652,8551.一种组合物,包括:
(a)按重量计10至50百分数的聚酯;
(b)按重量计20至70百分数的聚碳酸酯A,其是2-苯基-3,3-
双(4-羟苯基)苯并吡咯酮(PPPBP)和另外的双酚的共聚碳酸酯;
(c)按重量计10至60百分数的聚碳酸酯B,其是聚碳酸酯-
聚硅氧烷共聚物;以及
(d)按重量计4至10百分数的非卤化阻燃剂,条件是当所述
非卤化阻燃剂是有机磷酸酯、有机膦酸酯或有机膦酸酯时,所述重
量百分数是按重量计4至7百分数;其中:
所述重量百分数是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并且所述组合物:
(i)通过在125℃下根据(IEC)DIN EN 60695-10-2,VDE 0471
PART 10-2或(IEC)DIN EN 60335-1的球压试验;或
(ii)通过在850℃下灼热丝可燃性试验(IEC)60695-2-12;以

(iii)在1.5mm下具有V-0的UL94垂直燃烧等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包括:
(a)按重量计14至30百分数的聚酯;
(b)按重量计30至60百分数的聚碳酸酯A;以及
(c)按重量计20至50百分数的聚碳酸酯B。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包括:
(a)按重量计15至28百分数的聚酯;
(b)按重量计32至68百分数的聚碳酸酯A;以及
(c)按重量计22至48百分数的聚碳酸酯B。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包括:
(a)按重量计15至28百分数的聚酯;
(b)按重量计32至68百分数的聚碳酸酯A;以及
(c)按重量计22至40百分数的聚碳酸酯B。
5.权利要求1-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
(a)所述聚酯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或聚对苯二甲酸1,4-丁二
酯;
(b)聚碳酸酯A是PPPBP与双酚-A的共聚物;
(c)聚碳酸酯B是聚碳酸酯/聚二甲基硅氧烷(PC/PDM...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克里斯·范德韦勒安德里斯·范茨尔约翰内斯·许贝特斯·加布里埃尔·玛丽·洛迈耶
申请(专利权)人:沙特基础全球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荷兰;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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