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机动车的高度调节系统技术方案

技术编号:1084715 阅读:236 留言:0更新日期:2012-04-11 18:40
本发明专利技术公开了一种用于调节机动车的高度的系统,所述机动车具有四个车轮,此系统包括:为所述各个车轮设置的四个高度调节器;和控制器,用于控制每个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以在与车轮相对应的四个位置的每一个处调节车辆高度,所述控制器包括:起始控制部分,其控制所述高度调节器中至少一个的操作,以使得车辆高度最初在所述四个位置的至少两个位置处作为向上方向和向下方向中的一个的第一方向上被改变,并随后在作为另一个方向的第二方向上被改变;和最终控制部分,其在起始控制部分的控制之后控制全部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以使得车辆高度在全部四个位置处被改变到各自的目标水平。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本专利技术涉及对启动机动车的高度调节的通告。
技术介绍
以下文献中的每一个都公开了用于调节车辆水平或高度的系统JP-A-5-193325、JP-A-2003-170721、JP-A-11-190629和JP-A-1-233111。在第一个即JP-A-5-193325中公开了通过使蜂鸣器等发声来通告高度调节的启动的技术。
技术实现思路
本专利技术的目的是能够以提高的可靠性通告车辆高度调节的启动。本专利技术提供了一种用于调节机动车的高度的系统,所述机动车具有右前轮、左前轮、右后轮和左后轮,所述系统包括为所述各个车轮设置的四个高度调节器;和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四个高度调节器中每一个的操作以在与所述四个车轮相对应的四个位置的每一个处调节所述车辆高度,所述控制器包括起始控制部分,其控制所述四个高度调节器中至少一个的操作,以使得所述车辆高度在所述四个位置的至少两个位置处最初在作为向上方向和向下方向中的一个的第一方向上被改变,并随后在作为向上方向和向下方向中的另一个的第二方向上被改变;和最终控制部分,其在由所述起始控制部分控制所述至少一个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之后控制全部所述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以使得所述车辆高度在全部所述四个位置处被改变到各自的目标水平。通常与悬架弹簧一起为右前(FR)、左前(FL)、右后(RR)和左后(RL)轮中的每一个设置高度调节器。由控制器控制每个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以使得车辆高度可在与四个车轮相对应的四个位置的每一个处独立地控制。在启动车辆高度的调节时,四个高度调节器中至少一个以受控方式被操作。也就是说,首先,车辆高度在四个位置的至少两个位置处在第一方向上被改变,然后在与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被改变。例如,在四个位置的至少两个的每一个处,车辆高度首先被降低并随后被增大,或者首先被增大并随后被降低。这样,通过控制高度调节器中至少一个的操作,车辆的车身被垂直地移动。就车辆的平均高度和姿态而言,以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车身的垂直移动(i)平均高度和姿态两者都被改变;(ii)姿态被改变但平均高度不变;(iii)平均高度被改变但姿态不变。这些移动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可视地辨识,从而告知车辆外部和周围的人车辆高度调节的启动。同时,根据其中由蜂鸣声来通告车辆高度调节的启动的技术,如上述文献JP-A-5-193325中所公开的,不明确蜂鸣声要通告什么。此外,在嘈杂环境中调节车辆高度的情况下,蜂鸣声可能不会被听到。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提高蜂鸣声的音量来解决,但是此解决方法引起听觉上的不适。另一方面,其中可视地进行对高度调节的启动的通告的本专利技术不会有这样的缺点,同时提高了对车辆外部和周围的人通告高度调节的启动的可靠性。此外,因为蜂鸣器等对本专利技术通告调节启动的系统不是必要的,所以可以减少部件的数量。在高度调节的起始阶段(以下可以称为“起始控制”),车辆高度由控制器的起始控制部分所控制。在起始控制中,控制四个高度调节器中至少一个的操作,以在四个位置的至少两个处在相同方向上或者这至少两个位置之间的不同方向上改变车辆高度。在至少两个位置处车辆高度被改变的量可以相同或可以不同。由此,其操作被控制器的起始控制部分所控制的高度调节器数量和车辆高度被改变的位置的数量不一定相同。在全部车轮中,彼此相反的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可以相同或可以不同。也就是说,一个车轮的第一方向可以是另一个车轮的第二方向。例如,在用于各个车轮FR、FL、RR、RL的全部四个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以相同方式被起始控制部分所控制的情况下,即在与车轮相对应的四个位置之间高度改变的方向和量相同的情况下,车轮的姿态不变但车辆的平均高度被改变。在此情况下,在垂直方向上进行车身的基本平行的位移,即车身基本垂直地平移。通过控制定位成对角关系的两个车轮的两个高度调节器的操作来进行车身的垂直、平行位移。在以相同方式控制两个前轮(即右前轮FR和左前轮FL)的两个高度调节器的操作的情况下,或者在以相同方式控制两个后轮(即右后轮RR和左后轮RL)的两个高度调节器的操作的情况下,在与前轮或后轮相对应的位置处的车辆高度首先在第一方向上被改变并随后在第二方向上被改变。所以,车身首先向前或向后倾斜,然后返回到车身的初始姿态或位置。另一方面,在控制两个前轮之一的一个高度调节器的操作的情况下,车辆高度在与两个前轮两者相对应的两个位置处在相同方向上被改变。类似地,在控制两个后轮之一的一个高度调节器的操作的情况下,车辆高度在与两个后轮两者相对应的两个位置处在相同方向上被改变。同样在这些情况下,车身向前或向后倾斜,然后返回其初始姿态。起始控制部分可以控制两个前轮的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以在该处降低车辆高度,并控制两个后轮的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以在该处增大车辆高度。在进行这样的控制的情况下,车身向前倾斜并随后返回其初始姿态,并且当车辆高度在前轮处降低的量和车辆高度在后轮处增大的量相同时,平均车辆高度不变。类似地,起始控制部分可以控制两个前轮的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以在该处增大车辆高度,并控制两个后轮的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以在该处降低车辆高度。在进行这样的控制的情况下,车身向后倾斜并随后返回其初始姿态。同样在此情况下,当车辆高度在前轮位置处增大的量和车辆高度在后轮位置处降低的量相同时,平均车辆高度不变。由此通过车身的垂直位移通告车辆高度调节的启动,并随后在车辆高度调节的最终阶段即紧随起始控制的最终控制中车辆高度被调节到目标水平。车身高度调节或改变到目标水平或者是在第一方向上或者是在第二方向上。在最终控制中到目标水平的改变是在第一方向上,同时起始控制是车身高度首先在第一方向上被改变并随后在第二方向上被改变的情况下,起始控制中车身高度在第一方向上的改变(将被称为起始控制中的第一改变)可以被视为通告移动,而车身高度在第二方向上的改变(将被称为起始控制中的第二改变)可以被视为待命移动。或者,第一改变和第二改变的组合可以被视为通告移动。但是,最终控制中车辆高度被改变到目标水平的方向与第一改变的方向(即起始控制中车辆高度被首先改变的第一方向)相同并非必要的。换言之,最终控制中车辆高度被改变到目标水平的方向可以与第二改变的方向(即在第一方向的改变后车辆高度作为起始控制中第二改变而被改变的第二方向)相同。如从以上说明可见,最终控制部分可以被称为主控制部分,而起始控制部分可以被称为预备控制部分,因为在车辆高度被最终调节到目标水平的主控制之前执行起始控制部分。起始和最终控制可以不间断地连续执行。或者,可以在起始控制结束的时刻后经过预定时间时执行最终控制。此外,在起始控制中,第一和第二改变可以不间断地连续执行。或者,可以在第一改变结束的时刻后经过预定时间时,换言之在调节暂停预定时间段后,执行第二改变。在第一改变和第二改变之间,改变量可以相同或可以不同。以下,第一改变和第二改变的改变量可以被分别称为“第一变化”和“第二变化”。在最终控制中高度变化到目标水平是在第一方向上的情况下,理想的是第二变化小于第一变化,以减小车身在起始控制中的位移量以及减小最终控制所花费的时间。由于相同的原因,在最终控制中高度变化到目标水平是在第二方向上的情况下,第二变化可以大于第一变化。在第一变化和第二变化相同的情况下,在起始控制结束时,车辆的平均高度和姿态返回到在起始控制之前建立的其初始水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一种用于调节机动车的高度的系统,所述机动车具有右前轮、左前轮、右后轮和左后轮,所述系统包括:为所述各个车轮设置的四个高度调节器;和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四个高度调节器中每一个的操作以在与所述四个车轮相对应的四个位置的每一个处调 节所述车辆高度,所述控制器包括:起始控制部分,其控制所述四个高度调节器中至少一个的操作,以使得所述车辆高度在所述四个位置的至少两个位置处最初在作为向上方向和向下方向中的一个的第一方向上被改变,并随后在作为向上方向和向下方向中的另一个 的第二方向上被改变;和最终控制部分,其在由所述起始控制部分控制所述至少一个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之后控制全部所述高度调节器的操作,以使得所述车辆高度在全部所述四个位置处被改变到各自的目标水平。

【技术特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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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天野佳治
申请(专利权)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JP[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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