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资讯>>正文

从“陆勇案”说知产保护的“温度”

访问:2803 留言:0更新日期:2015-01-18 22:20

应用技术网媒体总监 战略研究员 曹括之

一个冬至后的早晨,小编忽接工商局电话:接到举报,“应用技术网”有非法内容,过来面谈!原来,有人举报“应用技术网”上新近发布了“跨国代购印度抗癌药‘印度格列卫,万珂’”的资讯。工商人员告知:根据我国法律,由于没有取得我国的相关进口许可,跨国代购专利仿制药,属于非法贩卖“假药”罪。因此,虽然明知是“真药、真效”,但是,也要“依法”制止。由此,引发我们小编的大篇吐槽。

“纠结”的案件

日前,因为跨国直购印度抗癌药物,遭到法院公诉的江苏无锡白血病患者陆勇及案件,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和媒体广泛报道。有媒体报道,已有几百位陆勇的病友及家属发起联名呼吁,并签署一份呼吁书——《为争取白血病患者基本生存权的的集体自救行为的‘非罪化’而呐喊》。

其实,近几年,像陆勇这样,跨国代购药品而被指控为“销售假药”的案例,此前已出现过多起:

2011年,深圳警方就曾查获网售印度抗癌药案,犯案人员为某知名企业派驻印度的员工。2013年5月,一位曾留学印度的中国籍硕士毕业生,因做印度药代购生意,被江苏淮安检方以涉嫌销售假药罪依法批捕。当年10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处一起非法销售印度抗癌药的药贩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1月,南京一家著名IT企业的硕士夫妇,利用公司派驻他们在印度的便利,从印度代购了大批量的抗癌药,然后在淘宝上出售,后被警方抓获,目前已进入审判阶段……
透过上述部分案例可知,此次被媒体和公众“推举”为“带头大哥”,并做为“陆勇现象”来讨论。只不过是因为本案时间早,金额大,以及“主犯”身份的特殊性,而使其更具典型性。

情理法的博弈

既然,案件在国内已非偶发或首发,那么,公众给予此类案件的关注,又代表了当今社会一种什么样情理法矛盾呢?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境外制药公司的抗癌药,哪怕的确有疗效、是真药,但并未取得中国进口药品的销售许可,均会被认定为“假药”。虽然,上述法律自2001年12月开始实施以来,已经历十四个年头。为此,2014年11月,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了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的内容是新增的: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一方面,对于需要依赖药物维持生命的许多病患来说,长期服用的药量,早已突破“少量”。另一方面,“陆勇们”动用多张银行卡且数额巨大,与印度制药公司通过邮件、QQ群等方式长期保持联系和合作的关系,这些行为也都远远超出了“最新”司法解释对现行法律的修正和补充范围。

所以,无论如何,单纯按照现行法律法条来衡量,“陆勇们”都将躲不过法律的惩罚。可是,毕竟互联网时代的社会与科技,都在高速发展。国内众多且急需救命的各种癌症病患弱势群体,也在用自身生存权的诉求,越来越紧迫地向现有法律寻求满意的答案……

今年的早些时候,网络问答社区“知乎”上就曾为此引起大讨论。有观点认为:诺华研发新药的巨额成本产生的高价药,这没有错;印度允许仿制药存在,以保障本国百姓和扶持医药发展,也没有错;而中国执法者,依法执行对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更没有错。

但是,许多法律专家或律师又都认为,对于白血病患者的联名呼吁,还是“有意义”的。“其一,在定罪无法改变的时候,希望被告的量刑能得到法院的充分考虑;其二,要引起立法部门的重点关注,启动关于相关司法解释或法律的修改。”长期关注医药医疗司法领域的学者、《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说。负责起诉陆勇案的湖南沅江市检察院检察员罗剑在坚守“执法者”身份同时,也同时表示,“法律应该惩治犯罪,但是媒体可以呼吁国家对相关法律的健全。如果在别的国家,这种药便宜又有疗效,是不是可以在知识产权上去进行沟通?学一下相关的例子?”

他山之石 为我所用

目前,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普遍采用国际公约加本国具体法律规定相结合的形式。国际知产公约,英文缩写TRIPS,全称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是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一部分,它的达成标志着知识产权被纳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我国的知识产权概念和保护,都属于舶来品。从法理层面看,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相互联系,彼此渗透,互相补充、促进。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既要尽国际义务,更不能放弃本国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简言之,就是“共同但有区别”。在这一点上,印度对他国专利药在本土的司法实践,很值得我们参考。

作为此次“陆勇案”中的“假药”—— “格列卫(Gleevec)”是瑞士诺华制药公司研制,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等疾病的靶向抗癌药物。而“印度格列卫”,与瑞士诺华正版药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疗效可靠、价格亲民。目前,诺华制药的正版药,每盒在我国市场售价约为人民币2.3万元;而患者通过印度制药公司直购的仿制药,每盒仅需人民币200元——不足正版格列卫的百分之一。陆勇说:“通常情况下,一盒药吃1个月左右。”

其实,早在2006年,就专利保护问题,瑞士诺华公司与印度政府就进行过“法律战争”:当年5月,瑞士诺华公司在印度要求对格列卫专利保护,因要求被拒,遂起诉印度政府和专利局。然而,印度虽然“原则上”承认TPIPS,但在操作层面,只承认保护1995年后研发的新药,且不支持现有药物经混合或衍生而成新药专利的申请——格列卫在印度即被列为后者范围之内。最终,瑞士诺华制药在印度发起的格列卫专利保护战,只能以败诉告终。自此,印度本国制药厂商,得以堂而皇之地公开仿制起了“印度格列卫”。

此后,凭借“印度特色”医药类专利保护政策,这个世界人口第二大国“突破”了专利保护等限制,允许企业生产大量价廉质优的仿制药。因而造福本国国民,受到国际人道医疗组织的欢迎,还畅销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曾为其“点赞”。印度也因此成为全球药品主要出口国,被称为“第三世界的药房”。

反观我国,由于是“全面”接受、恪守对国际专利法条,且长期不变。所以,瑞士诺华制药生产并在中国境内正规渠道销售的各种正版专利药品,价格都非常昂贵。从某种意义上,已经到了让那些重病患者无力通过服药来缓解疾病,甚至“求生”不得,生存无望的绝境。

即便是从2003年9月开始,诺华制药也曾经尝试降低格列卫等专利药的药价,在华启动了全球患者援助项目(GIPAP),推出“买三送九”等优惠活动。可如果一名患者服用正版“格列卫”,每年至少仍需花费7万元左右人民币。即便不再计算或考虑其他治疗药物和费用,对于普通国人病患而言,仍然是十分沉重的负担。

当高速发展的社会现实,和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因为滞后的法条而无法接通、良性互动。也许,适时调整相关法律,使其与社会发展现实相适应,也就成了当务之急。但无论如何,改革的基本原则,无疑是应该遵循因地制宜、为我所用的以人为本精神。毕竟,兼顾、调整包含社会各种行为规范的情理法关系,也是依法治国对法律的根本任务和要求。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评论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发表了对其他浏览者有用的留言会获得科技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