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癌症治疗的抗B7H3抗体制造技术

技术编号:36768197 阅读:31 留言:0更新日期:2023-03-08 21:32
本发明专利技术涉及人源化抗体和抗原结合片段。更具体地,本发明专利技术涉及人源化抗体和抗原结合片段,其能够结合至抗原,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至少50%与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的人类种系的氨基酸相同的氨基酸。本发明专利技术进一步涉及具有最小免疫原性潜力的抗体,其通过腹膜内或全身给药以治疗B7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用于癌症治疗的抗B7H3抗体


[0001]本说明书包含与本申请案一起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该序列表形成本揭露的一部分,且其全部内容被并入本说明书中。
[0002]本专利技术涉及人源化抗体和抗原结合片段。更具体地,本专利技术涉及人源化抗体和抗原结合片段,其能够结合至抗原,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优选地至少50%、更优选地至少75%与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的人类种系的氨基酸相同的氨基酸。本专利技术进一步涉及具有最小免疫原性潜力的抗体,其通过腹膜内或全身给药以治疗B7

H3(+)实体肿瘤。本专利技术进一步涉及对抗B7

H3的完全人源化抗体,其具有高人类含量、与B7

H3的强烈结合、高稳定性、高纯度,以及高表达效价。

技术介绍

[0003]人类B7

H3(也称为CD276)是B7/CD28免疫球蛋白超家族的成员。根据Chapoval et al,B7

H3被鉴定为一种I型跨膜蛋白质,其包含两种同功异型物,其中2Ig B7H3具有单一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1.一种能够结合至B7H3抗原的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CDR区,与选自SEQ ID No.25

30或64

99的CDR序列具有总共至少90%一致性,以及FR区,与选自SEQ ID No.40

63、108

131、133或134的FR序列具有总共至少70%一致性。2.一种能够结合至B7H3抗原的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以下区域:与SEQ ID No.28

30、67

69、73

75、79

81、85

87、91

93具有总共至少90%一致性的区域;与SEQ ID No.25

27、64

66、70

72、76

78、82

84、88

90、94

99具有总共至少90%一致性的区域;与根据SEQ ID No.40

43、48

51、56

59、108

119或133的序列具有总共至少75%一致性的区域;以及与根据SEQ ID No.44

47、52

55、60

63、120

131或134的序列具有总共至少75%一致性的区域。3.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以下区域:与SEQ ID No.28

30、67

69、73

75、79

81、85

87、91

93具有总共至少90%、优选地至少95%一致性的区域,例如至少96%一致性,例如至少97%一致性,例如至少98%一致性,例如至少99%一致性,或者100%一致性;和/或与SEQ ID No.40

43、48

51、56

59、108

119或133具有总共至少75%一致性的区域。4.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与SEQ ID No.40

43、48

51、56

59、108

119或133具有总共至少80%、更优选地85%、优选地90%、更优选地95%一致性的区域。5.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以下区域:与SEQ ID No.25

27、64

66、70

72、76

78、82

84、88

90、94

99具有总共至少90%、优选地至少95%一致性的区域,例如至少96%一致性,例如至少97%一致性,例如至少98%一致性,例如至少99%一致性,或者100%一致性;和/或与SEQ ID No.44

47、52

55、60

63、120

131或134具有总共至少75%一致性的区域。6.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与SEQ ID No.44

47、52

55、60

63、120

131或134具有总共至少80%、更优选地85%、优选地90%、更优选地95%一致性的区域。7.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选自SEQ ID No.25

30和64

99的区域。8.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以下区域:选自SEQ ID No.28

30、67

69、73

75、79

81、85

87、91

93的区域;选自SEQ ID No.25

27、64

66、70

72、76

78、82

84、88

90、94

99的区域;选自SEQ ID No.40

43、48

51、56

59、108

119或133的区域;以及选自SEQ ID No.44

47、52

55、60

63、120

131或134的区域。9.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Fc、Fc2或无效Fc。10.一种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能够结合至B7H3抗原,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
结合片段包含与选自序列SEQ ID No.36、37、38和39中任一者的序列具有至少70%一致性的序列。11.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与选自序列SEQ ID No.36、37、38或39中任一者的序列具有至少75%一致性的序列。12.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至少一个选自以下的序列:根据SEQ ID No.25、64、70、76、82、88、94和97的重链可变区CDR1;根据SEQINNo.26、65、71、77、83、89、95和98的重链可变区CDR2;根据SEQINNo.27、66、72、78、84、90、96和99的重链可变区CDR3;根据SEQ ID No.28、67、73、79、85和91的轻链可变区CDR1;根据SEQ ID No.29、68、74、80、86和92的轻链可变区CDR2;以及根据SEQ ID No.30、69、75、81、87和93的轻链可变区CDR3。13.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包含根据SEQ ID No.1、2、3、4、5、6、7、8、9、135、136或137的重链序列,和/或根据SEQ ID No.10、11、12、13、14或138的轻链序列。14.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包含重链序列和/或轻链序列,所述重链序列与SEQ IDNo.1、2、3、4、5、6、7、8、9、135、136或137所载序列具有至少约80%、约81%、约82%、约83%、约84%、约85%、约86%、约87%、约88%、约89%、约90%、约91%、约92%、约93%、约94%、约95%、约96%、约97%、约98%,或者约99%的序列一致性,所述轻链序列与SEQ ID No.10、11、12、13、14或138所载序列具有至少约80%、约81%、约82%、约83%、约84%、约85%、约86%、约87%、约88%、约89%、约90%、约91%、约92%、约93%、约94%、约95%、约96%、约97%、约98%,或者约99%的序列一致性。15.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包含至少50%、至少55%、至少60%、至少65%、至少70%、至少75%、至少77.5%、至少80%、至少82%、至少84%、至少86%、至少88%,或者至少90%与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的人类种系的氨基酸相同的氨基酸。16.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结合至表位,且其中所述表位是B7H3的表位。17.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抗原结合片段的抗体结合至根据SEQ ID No.:33的序列。18.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结合至抗原,且其中所述抗原包含选自SEQ ID No.31和32的序列。19.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原存在于癌细胞上。20.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癌细胞来自转移瘤(metastasis)。21.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癌细胞和/或转移
瘤是前列腺癌、结缔组织增生性小圆细胞肿瘤(desmoplasticsmallroundcelltumors)、卵巢癌、胃癌、胰腺癌、肝癌、肾癌、乳癌、非小细胞肺癌、黑色素瘤、腺泡状横纹肌肉瘤(alveolarrhabdomyosarcoma)、胚胎性横纹肌肉瘤、尤因肉瘤(Ewing sarcoma)、威尔姆斯瘤(Wilmstumor)、神经母细胞瘤,神经节神经母细胞瘤、神经节细胞瘤、髓母细胞瘤、高级神经胶质瘤、弥漫型内因性脑桥神经胶质瘤、多层菊形团胚胎性肿瘤(embryonaltumors withmultilayeredrosettes),或者表达B7H3的癌症。22.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包含不与Fcγ受体相互作用的Fc区。23.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进一步包含Fc区,其中所述Fc区无反应性或展现极少反应性。24.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包含无效Fc。25.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具有小于50%、小于45%、小于40%、小于35%、小于30%、小于25%、小于20%、小于15%,或者约10%的免疫原性。26.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试剂或抗体是鼠类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27.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试剂或抗体是嵌合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28.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其中所述试剂或抗体是人源化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29...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艾哈迈德
申请(专利权)人:Y单克隆抗体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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