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一种基于双通道的数字货币安全支付方法、装置与移动终端本案是分案申请原案专利技术名称: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设备连接的系统及服务提供方法原案申请号:201610835052.X原案申请日:2016年09月20日
本专利技术涉及对条形码图像的应用技术,特别涉及一种服务提供设备,直接连接服务提供设备的移动终端,基于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设备直接连接构建的服务提供系统及其服务提供方法。
技术介绍
移动支付,即允许用户使用其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利用互联网或者近距离传感直接或间接向银行金融机构发送支付指令产生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行为,从而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移动支付的本质需要解决两个问题:身份验证与账户体系。基于支付交易结算的即时性的不同,移动支付可分为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不同于远程支付直接将互联网技术嫁接到移动设备上;近场支付(红外线支付、蓝牙支付、声波支付、iBeacon支付(低耗蓝牙)和NFC支付等)还需要移动终端与识读设备具备统一的技术基础以及配套的硬件构造,通过近距离通信技 ...
【技术保护点】
1.一种基于安全的专用通道的服务提供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过程:服务提供设备,其经由移动终端设置的接口与所述移动终端实现连接;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通过与之匹配的至少一个专用通道与后台服务器实现交互,传输用于提供服务所需的至少部分信息;/n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单独提供服务或通过与移动终端和/或后台服务器协作来提供服务。/n
【技术特征摘要】
1.一种基于安全的专用通道的服务提供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过程:服务提供设备,其经由移动终端设置的接口与所述移动终端实现连接;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通过与之匹配的至少一个专用通道与后台服务器实现交互,传输用于提供服务所需的至少部分信息;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单独提供服务或通过与移动终端和/或后台服务器协作来提供服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通过GSM网络与后台服务器实现交互,所述专用通道是GSM网络。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通过NB-IOT技术与后台服务器实现交互。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与用户绑定并且能够与其外部的后台服务器通信连接的设备。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包含SIM卡;
SIM卡通过GSM网络与后台服务器实现交互,不通过移动终端使用WiFi与后台服务器通讯连接。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通过专用通道验证与后台服务器交互的服务提供设备的用户身份。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存储卡、SIM卡、USB设备、eSIM卡。
8.如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存储卡时,与具有对应存储卡槽或存储卡接口的第一移动终端连接;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SIM卡时,与具有对应SIM卡槽或SIM接口的第一移动终端连接;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USB设备时,与具有对应USB接口的移动终端连接;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eSIM卡时,与具有对应eSIM卡集成接口的移动终端连接。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通过蓝牙接口或红外接口或wifi与所述移动终端连接。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带有数字证书,用来验证用户身份及验证移动终端与数字证书的关联性。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提供的服务是用于执行支付事宜中的操作。
12.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支付事宜中的操作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
服务提供设备获取或存储用于执行支付事宜中的操作所需的至少部分信息;
服务提供设备或后台服务器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服务提供请求;
服务提供设备或后台服务器生成待支付的订单;
服务提供设备或后台服务器进行订单支付处理。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由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或后台服务器,从指定账号下的预存资金中扣除订单所涉费用或为指定账号生成包含订单所涉费用的后付费账单;
所述指定账号是与以下任意一方或多方的识别信息进行绑定的账号:服务提供设备、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的用户、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的用户所指定的付款方。
14.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指定账号的信息是存储在服务提供设备内,或从由服务提供设备从移动终端处获取。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网络连接状态为离线时,执行操作S1:由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或由服务提供设备驱使的当前连接的移动终端,在指定账号下,将订单所涉费用从所述指定账号下的预存资金中扣除;
或者,将支付与结算的阶段分离,执行操作S2:在网络连接状态为离线时,由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或由服务提供设备驱使的当前连接的移动终端,在指定账号下记录订单所涉费用的信息;以及,在网络连接状态为在线时,再由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或由服务提供设备驱使的对应的移动终端,向对应的后台服务器提供订单所涉费用的记录至指定账号下的信息用以生成后付费账单;
或者,在网络连接状态为在线时,执行操作S3:由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驱使对应的后台服务器,将订单所涉费用从从所述指定账号下的预存资金中扣除,或将订单所涉费用的信息记录至指定账号下用以生成后付费账单。
16.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向移动终端反馈费用支付结果并向移动终端的用户展示。
17.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网络连接状态为在线时,执行操作S3之后,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实时地接收到后台服务器反馈给其的费用支付结果并向对应的用户展示。
18.如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反馈的费用支付结果包含费用支付成功或费用未成功支付。
19.如权利要求1~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或其各自指定的第三方编码介质生成装置,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生成对应于操作所需的至少部分信息的编码信息并生成对应于该编码信息的编码介质,所述编码信息可供存有对应编码解析规则的任意一方识别,获得对应的服务信息;
所述服务信息是服务提供设备完成支付操作的凭证;
或者,所述服务信息是执行支付事宜中的操作所需的至少部分信息,识别该服务信息的任意一方,与服务提供设备配合执行支付事宜中的操作;
或者,所述服务信息是交互信息,使得存有对应编码解析规则的任意一方通过识别该服务信息获得该交互信息。
20.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服务信息是服务提供设备完成支付操作的凭证时,所述服务信息叠加有识别该服务信息的任意一第三方的识别信息;
当所述服务信息是执行支付事宜中的操作所需的至少部分信息时,识别该服务信息的任意一方是第二后台服务器或另外的第二移动终端,此时还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第二后台服务器或另外的第二移动终端接收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服务提供请求、第二后台服务器或第二移动终端生成待支付的订单、第二后台服务器或第二移动终端进行订单支付处理;
当所述服务信息是交互信息时,存有对应编码解析规则的任意一方是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或所述移动终端或所述后台服务器或所述第二后台服务器或所述第二移动终端。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或所述移动终端或所述后台服务器或所述第二后台服务器或所述第二移动终端通过对其获得的编码信息进行解析而提取出与所解析的编码信息相对应的所述服务信息。
22.如权利要求19或20或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得的编码信息,是通过对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或后台服务器获取到的编码介质解码得到,或者是由服务提供设备从移动终端或后台服务器处接收得到;
或者,所述编码介质、或者用以生成所述编码介质的对应编码信息、或者用以获取所述编码介质或其对应编码信息的链接信息、或者所述编码介质或编码信息或链接信息的载体媒介,被发送给第二后台服务器或第二移动终端,或被发布到第二后台服务器或第二移动终端的用户可接触之处由对应的后台服务器或对应的移动终端自行获取。
23.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后台服务器是商家后台系统。
24.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由所述第二后台服务器或第二移动终端,从指定账号的预存资金中扣除订单所涉费用,或第三方服务器在指定账号下记录订单所涉费用的信息,再向第二后台服务器或第二移动终端提供订单所涉费用的记录至指定账号下的信息用以生成后付费账单。
25.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三方服务器是支付服务器。
26.如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三方服务器向第二后台服务器或第二移动终端反馈费用支付结果并向移动终端的用户展示。
27.如权利要求13或15或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的预存资金是数字货币。
28.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根据对应于预存资金的参数,由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或其各自指定的编码介质生成装置,来生成对应于预存资金的编码介质,以用于资产交易。
29.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资产交易包含兑换或转让。
30.如权利要求1~2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部分信息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
移动终端的用户、服务提供设备的用户、移动终端、服务提供设备之中任意一方或多方的识别信息;
所述识别信息绑定的信息;
用于执行支付事宜中的操作所需的属性信息;
命令信息,所述命令信息用以驱使服务提供设备执行为其设定的操作流程,或用以驱使服务提供设备及其协作的后台服务器或移动终端执行为其各自设定的操作流程;
注册信息,所述注册信息是指在任意方交互之前,由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向后台服务器提供以进行注册的信息。
31.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属性信息是随同服务提供请求发送至对应的移动终端;
所述注册信息包含用户信息、识别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识别信息;
所述识别信息绑定的信息包含指定账户信息;
所述属性信息包含位置信息。
32.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部分信息包含商品信息;
所述商品信息至少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交易价格、收款账户、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商品分组、地域GIS分类信息、销售组织、销售渠道、返点比例、付款方式。
3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发送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所述服务提供请求包含第三方识别信息,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将费用支付结果反馈给第三方,所述第三方包含另外的移动终端或任意一个后台服务器。
34.如权利要求1~3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与移动终端始终连接;或者,在执行支付事宜中的操作时,服务提供设备与移动终端连接。
35.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与服务提供设备交互的后台服务器是服务提供设备的运营方。
36.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设有第一服务提供设备单元和第二服务提供设备单元;
所述第一服务提供设备单元对获得的编码信息进行解析,提取出与所解析的编码信息相对应的服务信息,第一服务提供设备单元或移动终端或后台服务器基于该提取出的服务信息指示第二服务提供设备单元从指定账号下的预存金额中扣除订单所涉费用,或者为指定账号生成包含订单所涉费用的后付费账单。
37.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服务提供设备单元是存储卡,所述第二服务提供设备单元是SIM卡;
或者,所述第一服务提供设备单元是SIM卡,所述第二服务提供设备单元是SIM卡;
或者,所述第一服务提供设备单元是存储卡,所述第二服务提供设备单元是存储卡;
或者,所述第一服务提供设备单元是SIM卡,所述第二服务提供设备单元是存储卡。
38.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采用SIM卡时,SIM卡接入GSM网络与对应的运营方交互时,SIM卡接收运营方发送的编码信息,通过对其获得的编码信息进行解析而提取出与所解析的编码信息相对应的所述服务信息,用于执行支付事宜中的操作。
39.如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由SIM卡对应的运营商为指定账号生成包含订单所涉费用的后付费账单。
40.如权利要求38~3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SIM卡预设有唯一识别信息,与用户实名信息绑定;
所述唯一识别信息是SIM卡号、手机号、IMEI号码中的一种或多种。
41.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部分信息包含动态生成的含支付标记的信息;
所述支付标记,是一种替代指定账户的数值,所述数值在特定范围内是唯一的。
42.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为支付标记设置有域控属性,所述域控属性包含支付标记的交易次数、交易金额、有效期、支付渠道。
43.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支付标记应用在根据指定账户进行交易的各个环节。
44.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通过编码规则的制定来完成支付标记化;支付标记化指用所述数值替代指定账户进行交易验证。
45.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付标记是嵌入在服务提供设备中的,和/或由服务提供设备生成。
46.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可唯一识别移动终端、或用户、或服务提供设备的识别信息,和/或三者之间的关联信息,可作为支付标记。
47.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存有编码规则;
根据编码规则,可将服务信息生成对应的编码信息;所述服务信息叠加有作为支付标记的,可唯一识别移动终端、或用户、或服务提供设备的识别信息,和/或三者之间的关联信息;
其中,根据编码规则,可完成支付标记化,以支付标记替代敏感信息。
48.如权利要求1~4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穿戴式设备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嵌于穿戴式设备内的部分装置;
和/或,所述移动终端是穿戴式设备或与穿戴式设备连接。
49.如权利要求4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穿戴式设备是以下部件,或是所述部件的一部分:
配饰、眼镜、眼镜夹、头饰、帽子、领带夹、胸针、领结、手镯、手表、耳机、衣物、鞋子。
50.一种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经由移动终端设置的接口与所述移动终端实现连接;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包含通信单元,其通过与之匹配的至少一个专用通道与后台服务器实现通信连接,并通过服务提供设备设置的传输单元与移动终端和/或后台服务器交互,传输用于提供服务所需的至少部分信息,使得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单独提供服务或通过与移动终端和/或后台服务器协作来提供服务。
51.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的通信单元通过GSM网络与后台服务器实现交互,所述专用通道是GSM网络。
52.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的通信单元通过NB-IOT技术与后台服务器实现交互。
53.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与用户绑定并且能够与其外部的后台服务器通信连接的设备。
54.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包含SIM卡;
SIM卡通过GSM网络与后台服务器实现交互,不通过移动终端使用WiFi与后台服务器通讯连接。
55.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通过专用通道验证与后台服务器交互的服务提供设备的用户身份。
56.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存储卡、SIM卡、USB设备、eSIM卡。
57.如权利要求56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存储卡时,与具有对应存储卡槽或存储卡接口的第一移动终端连接;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SIM卡时,与具有对应SIM卡槽或SIM接口的第一移动终端连接;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USB设备时,与具有对应USB接口的移动终端连接;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eSIM卡时,与具有对应eSIM卡集成接口的移动终端连接。
58.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通过蓝牙接口或红外接口或wifi与所述移动终端连接。
59.如权利要求50~5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提供的服务是用于执行支付事宜中的操作;
支付事宜中的操作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
服务提供设备获取或存储用于执行支付事宜中的操作所需的至少部分信息;
服务提供设备或后台服务器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服务提供请求;
服务提供设备或后台服务器生成待支付的订单;
服务提供设备或后台服务器进行订单支付处理。
60.如权利要求59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由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或后台服务器,从指定账号下的预存资金中扣除订单所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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