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细胞介导的溶瘤病毒疗法的增强的系统技术方案

技术编号:29710564 阅读:34 留言:0更新日期:2021-08-17 14:41
本文提供了用于强化细胞介导的溶瘤病毒疗法的增强的系统。还提供了用于此类系统的经修饰的病毒,以及通过施用此类系统治疗癌症的方法。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用于细胞介导的溶瘤病毒疗法的增强的系统相关申请本申请要求2018年11月6日提交的专利技术人AntonioFernandezSantidrian,申请人CalidiBiotherapeutics,Inc.,专利技术名称为“ENHANCEDSYSTEMSFORCELL-MEDIATEDONCOLYTICVIRALTHERAPY”的美国临时申请号62/756,550以及2019年1月7日提交的专利技术人AntonioFernandezSantidrian、DuongHoangNguyen、DobrinDraganov,申请人CalidiBiothereutics,Inc,专利技术名称为“ENHANCEDSYSTEMSFORCELL-MEDIATEDONCOLYTICVIRALTHERAPY”的美国临时申请号62/789,458的优先权。本申请也是同日提交的专利技术人AntonioFernandezSantidrian、DuongNguyen、DobrinDraganov,申请人CalidiBiothereutics,Inc.,专利技术名称为“ENHANCEDSYSTEMSF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1.一种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包含载体细胞,其中:/n所述载体细胞包含溶瘤病毒;/n所述溶瘤病毒不是腺病毒;/n所述载体细胞是病毒可在其中复制的细胞;/n所述载体细胞不是肿瘤细胞或免疫细胞;并且/n所述载体细胞表达至少一种由所述病毒编码并通过所述病毒与所述载体细胞的关联而表达的免疫调节蛋白或重组治疗蛋白。/n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20181106 US 62/756,550;20190107 US 62/789,4581.一种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包含载体细胞,其中:
所述载体细胞包含溶瘤病毒;
所述溶瘤病毒不是腺病毒;
所述载体细胞是病毒可在其中复制的细胞;
所述载体细胞不是肿瘤细胞或免疫细胞;并且
所述载体细胞表达至少一种由所述病毒编码并通过所述病毒与所述载体细胞的关联而表达的免疫调节蛋白或重组治疗蛋白。


2.一种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包含载体细胞,其中:
所述载体细胞包含溶瘤病毒;
所述溶瘤病毒不是麻疹病毒;
所述载体细胞是病毒可在其中复制的干细胞;并且
所述载体细胞表达至少一种由所述病毒编码并通过所述病毒与所述载体细胞的关联而表达的免疫调节蛋白或重组治疗蛋白。


3.一种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包含载体细胞,其中:
所述载体细胞包含溶瘤病毒;
所述载体细胞是病毒可在其中复制的细胞;
所述载体细胞表达至少一种由所述病毒编码并通过所述病毒与所述载体细胞的关联而表达的免疫调节蛋白或重组治疗蛋白;
所述载体细胞经处理或经修饰或经处理并经修饰以增强用于施用于人类对象的细胞的免疫抑制特性和/或免疫豁免特性;并且
任选地,所述细胞经处理或经修饰以增强所述细胞中所述病毒的扩增。


4.一种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包含载体细胞,其中:
所述载体细胞包含溶瘤病毒;
所述溶瘤病毒不是腺病毒;
所述载体细胞是干细胞;
所述载体细胞表达至少一种由所述病毒编码并通过所述病毒与所述载体细胞的关联而表达的免疫调节蛋白或重组治疗蛋白;并且
在用所述溶瘤病毒感染所述载体细胞后,将溶瘤病毒孵育6或更多小时。


5.权利要求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为痘苗病毒。


6.权利要求4或权利要求5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通过以0.001-10的感染复数(MOI)感染所述细胞产生含有病毒的载体细胞。


7.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低温保存。


8.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冷藏了至少24小时。


9.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组合物的温度为-20℃至-80℃或约-20℃至约-80℃。


10.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在5℃至-200℃的温度下储存了至少24小时,其中所述载体细胞含有少于约100或50或10个病毒颗粒,其中病毒颗粒的数目是通过超声处理所述细胞并测量空斑形成单位而评估的数目。


11.权利要求7、9和10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在约-80℃至-200℃之间或-80℃至-200℃之间的温度下储存了至少24小时。


12.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是TK+痘苗病毒。


13.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是减毒的。


14.一种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包含载体细胞,其中:
所述载体细胞包含溶瘤病毒;
所述载体细胞是病毒可在其中复制的细胞;
所述载体细胞表达至少一种由所述病毒编码并通过所述病毒与所述载体细胞的关联而表达的免疫调节蛋白或重组治疗蛋白;并且
所述CAVES低温保存或在含有低温保护剂的组合物中。


15.权利要求1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不是腺病毒。


16.权利要求14或权利要求5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组合物的温度为-200℃至-20℃或为约-200℃至-20℃。


17.权利要求7或权利要求1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CAVES在包含DMSO和甘油中的一种或两种用于低温保存的组合物中。


18.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通过用所述病毒以仅至多10个病毒颗粒/细胞的感染复数(MOI)感染所述细胞产生具有溶瘤病毒的载体细胞。


19.权利要求18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MOI为0.001-10。


20.权利要求19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MOI为至少0.1或至少0.3或至少0.5。


21.权利要求1-19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含有约900或约1000个拷贝,至多约10,0000或约11,000个拷贝的所述溶瘤病毒基因组。


22.权利要求1-19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所述CAVES含有少于100个病毒基因组/细胞。


23.权利要求1-22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所述CAVES在5℃至-200℃之间的温度下储存了至少24小时,其中所述载体细胞含有约900或约1000个拷贝,至多约10,0000或约11,000个拷贝的所述溶瘤病毒基因组。


24.权利要求1-23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含有少于约100或50或10个病毒颗粒,其中病毒颗粒的数目是通过超声处理所述细胞并测量空斑形成单位而评估的数目。


25.权利要求1-24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含有1至小于200个病毒颗粒/细胞,其中病毒颗粒的数目是通过超声处理所述细胞并测量空斑形成单位而评估的数目。


26.权利要求1-24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含有1至小于200个病毒颗粒/细胞。


27.权利要求1、2和7-2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
所述细胞经处理或经修饰或经处理并经修饰以增强用于施用于人类对象的细胞的免疫抑制特性或免疫豁免特性;和/或
所述细胞经处理或经修饰以增强所述细胞中病毒的扩增。


28.权利要求1-27中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
所述细胞经处理或经修饰或经处理并经修饰以增强用于施用于人类对象的细胞的免疫抑制特性或免疫豁免特性;并且
所述细胞经处理或经修饰以增强所述细胞中病毒的扩增。


29.权利要求1-28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允许溶瘤病毒扩增,并且在肿瘤中积累和/或在足以将病毒递送至对象中的肿瘤的时间不被所述对象的免疫系统识别。


30.权利要求3-29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选自干细胞、免疫细胞和肿瘤细胞,所述干细胞是经处理或经修饰的。


31.权利要求1-29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为胚胎上皮细胞或成纤维细胞。


32.权利要求3-29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为免疫细胞。


33.权利要求32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免疫细胞选自粒细胞、肥大细胞、单核细胞、树突细胞、天然杀伤细胞、淋巴细胞、靶向肿瘤特异性抗原的T细胞受体(TCR)转基因细胞和靶向肿瘤特异性抗原的CAR-T细胞。


34.权利要求3-29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来自血液恶性肿瘤细胞系的经修饰或经处理的细胞。


35.权利要求3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细胞系选自人白血病细胞系、T细胞白血病细胞系、髓单核细胞白血病细胞系、淋巴瘤细胞系、非霍奇金氏淋巴瘤细胞系、伯基特淋巴瘤细胞系、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细胞系、急性髓性白血病(AML)细胞系、慢性髓性白血病(CML)细胞系、急性成淋巴细胞白血病(ALL)细胞系、红白血病细胞系、髓单核母细胞白血病细胞系、恶性非霍奇金氏NK淋巴瘤细胞系、骨髓瘤/浆细胞瘤细胞系、多发性骨髓瘤细胞系和巨噬细胞细胞系。


36.权利要求1-32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为干细胞。


37.权利要求36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干细胞选自成体干细胞;胚胎干细胞;胎儿干细胞;神经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诱导的多能干细胞;专能干细胞;寡能干细胞;单能干细胞;脂肪基质干细胞;内皮干细胞(例如,内皮祖细胞、胎盘内皮祖细胞、血管生成内皮细胞、周细胞);成体外周血干细胞;成肌细胞;小的幼年干细胞;皮肤成纤维干细胞;组织/肿瘤相关的成纤维细胞;上皮干细胞;和胚胎上皮干细胞。


38.权利要求36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干细胞选自间充质细胞。


39.权利要求38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间充质细胞分离自/来源于:成体骨髓、脂肪组织、血液、牙髓、新生儿脐带、脐带血、胎盘、胎盘来源的粘附基质细胞、胎盘来源的蜕膜基质细胞、子宫内膜再生细胞、胎盘双能内皮/间充质祖细胞、羊膜或羊水间充质干细胞、羊水来源的祖细胞、Wharton’sJelly间充质干细胞、骨盆带干细胞、绒毛膜绒毛间充质基质细胞、皮下白色脂肪间充质干细胞、周细胞、外膜网状干细胞、毛囊来源的干细胞、造血干细胞、骨膜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侧板间充质干细胞、脱落的乳牙干细胞、牙周韧带干细胞、牙囊祖细胞、来自端突的干细胞、肌肉卫星细胞和其它此类细胞。


40.权利要求1-3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细胞选自内皮祖细胞、神经干细胞、成体骨髓细胞和间充质干细胞。


41.权利要求1-3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细胞为间充质干细胞,其分离自或来源于成体骨髓、脂肪组织、血液、牙髓、新生儿脐带、脐带血、胎盘、胎盘来源的粘附基质细胞、胎盘来源的蜕膜基质细胞、子宫内膜再生细胞、胎盘双能内皮/间充质祖细胞、羊膜或羊水间充质干细胞、羊水来源的祖细胞、Wharton’sJelly间充质干细胞、骨盆带干细胞、绒毛膜绒毛间充质基质细胞、皮下白色脂肪间充质干细胞、周细胞、外膜网状干细胞、毛囊来源的干细胞、造血干细胞、骨膜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侧板间充质干细胞、脱落的乳牙干细胞、牙周韧带干细胞、牙囊祖细胞、来自端突的干细胞和肌肉卫星细胞。


42.权利要求41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间充质干细胞分离自脂肪基质细胞。


43.权利要求1-3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包含脂肪基质细胞。


44.权利要求1-3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细胞为分离自脐带血、外周血、肌肉、软骨或羊水或它们的混合物的MSC。


45.权利要求1-44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来源于脂肪基质细胞的基质血管成分(SVF)。


46.权利要求1-45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细胞是通过培养外膜上脂肪基质细胞以产生AD-MSC而来源于外膜上脂肪基质细胞(CD34+SA-ASC)的干细胞。


47.权利要求38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间充质细胞来源于脂肪基质细胞。


48.权利要求1-47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选自外膜上脂肪基质细胞(SA-ASC;CD235a-/CD45-/CD34+/CD146-/CD31-)和周细胞(CD235a-/CD45-/CD34-/CD146+/CD31-)的脂肪基质细胞。


49.权利要求1-48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来源于外膜上脂肪基质细胞(CD34+SA-ASC)的脂肪培养的脂肪间充质干细胞(AD-MSC)。


50.权利要求1-49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在施用于对象之前或在储存之前,将所述载体细胞和溶瘤病毒进行体外共培养足以使由所述病毒编码的免疫调节蛋白或治疗蛋白表达和/或足以使所述病毒经历至少一个复制周期的时间。


51.权利要求50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将所述载体细胞和病毒共培养足以使溶瘤病毒免疫调节蛋白表达并且足以使所述病毒经历至少一个复制周期的时间。


52.权利要求1-51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细胞对于待治疗的对象是自体的。


53.权利要求1-51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细胞对于待治疗的对象是异体的。


54.权利要求1-53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选自痘病毒、单纯疱疹病毒、腺相关病毒、呼肠孤病毒、水疱性口炎病毒(VSV)、柯萨奇病毒、塞姆利基森林病毒、塞内加谷病毒、新城疫病毒、仙台病毒、登革病毒、小核糖核酸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细小病毒、逆转录病毒、甲病毒、黄病毒、弹状病毒、乳头瘤病毒、流感病毒、腮腺炎病毒、长臂猿白血病病毒、马拉巴病毒和辛德毕斯病毒。


55.权利要求1和3-54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为麻疹病毒。


56.权利要求5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为逆转录病毒。


57.权利要求5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为痘病毒,其为痘苗病毒。


58.权利要求57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痘苗病毒是TK+的。


59.权利要求5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是减毒的。


60.权利要求5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是选自Dryvax株、ACAM1000株、ACAM2000株、李斯特株、EM63株、LIVP株、天坛株、哥本哈根株、西储株、修饰的痘苗病毒安卡拉(MVA)株、纽约市健康委员会株、大连株、池田株、LC16M8株、塔什干株、惠氏株、IHD-J株、IHD-W株、布莱顿株、大连I株和康诺特株的痘病毒。


61.权利要求60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为ACAM1000或ACAM2000。


62.权利要求1-57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通过将所述载体细胞与所述病毒在感染后在表达由所述病毒编码的至少一种免疫调节蛋白或治疗蛋白的条件下或在所述载体细胞能够生长或所述病毒能够复制的条件下孵育超过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或59小时来实现所述病毒编码的免疫调节蛋白和/或治疗蛋白的表达。


63.权利要求62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通过在感染后将所述载体细胞与所述病毒一起孵育6小时或超过6小时来实现所述病毒编码的免疫调节蛋白和/或治疗蛋白的表达。


64.权利要求63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为痘苗病毒。


65.权利要求1-62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在感染后将具有所述病毒的所述载体细胞孵育足够所述蛋白质的表达和所述病毒的复制的时间。


66.权利要求62或权利要求60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在孵育后,将含有所述病毒的载体细胞在-5℃至-200℃下储存至少24小时。


67.权利要求1-6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CAVES或含有所述CAVES的组合物在-5℃至-200℃下储存至少24小时。


68.权利要求1-6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CAVES或含有所述CAVES的组合物在-80℃至-200℃下储存至少24小时。


69.权利要求1-68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表达展现于所述载体细胞表面的免疫调节蛋白。


70.权利要求61中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免疫调节性病毒蛋白选自VCP(C3L)、B5R、HA(A56R)、B18R/B19R和B8R。


71.权利要求1-69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
所述载体细胞是干细胞,其为来自脂肪基质细胞的间充质细胞;
所述病毒是痘苗病毒;并且
通过在表达至少一种由所述病毒编码的免疫调节蛋白或治疗蛋白的条件下或在所述载体细胞能够生长或所述病毒能够复制的条件下将所述细胞与所述病毒一起孵育6或更多小时来产生包含所述病毒的所述载体细胞。


72.权利要求71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孵育进行6小时至至多第二天、至多24小时、至多26小时、至多3小时、至多3天、至多4天或至多5天,或6小时-1周的任何量的时间。


73.权利要求62-71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条件包括在约25℃-40℃的温度下在细胞培养基中孵育。


74.权利要求1-73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为选自权利要求280-310中任一项所示的那些的痘苗病毒。


75.权利要求1-73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是痘苗病毒,其选自包含以下的痘苗病毒:
a)SEQIDNO:71中所示的核酸序列或与其具有至少95%的序列相同性的序列;
b)至少一个治疗基因或可检测的标记基因,其插入相应痘苗病毒的开放阅读框157(ORF_157)和开放阅读框158(ORF_158)之间的基因间区域;
c)相应的未经修饰的痘苗病毒的部分或完全缺失的F1L遗传基因座,由此所述F1L基因不表达;
d)相应的未经修饰的痘苗病毒的部分或完全缺失的B8R遗传基因座,由此所述B8R基因不表达;
e)下列修饰的一种或多种:
(i)至少一种治疗基因或标记基因,其插入相应的未经修饰的痘苗病毒的开放阅读框157(ORF_157)和开放阅读框158(ORF_158)之间的基因间区域;
(ii)相应的未经修饰的痘苗病毒的部分或完全缺失的F1L遗传基因座,由此所述F1L基因不表达;和/或
(ii)相应的未经修饰的病毒的部分或完全缺失的B8R遗传基因座,由此所述B8R基因不表达。


76.权利要求75a)-e)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相应的未经修饰的痘苗病毒包含SEQIDNO:70或SEQIDNO:71中所示的核酸序列。


77.权利要求75b)、e)和权利要求7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修饰包含至少一种治疗基因,其插入相应的未经修饰的痘苗病毒的开放阅读框157(ORF_157)和开放阅读框158(ORF_158)之间的基因间区域。


78.权利要求77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基因选自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共刺激因子、细胞因子、生长因子、光敏剂、放射性核素、毒素、抗代谢物、信号传导调节剂、抗癌抗体和血管生成抑制剂。


79.权利要求78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基因是共刺激因子,其为Ox40L或CD40L。


80.权利要求75b)和e)和权利要求76-78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修饰包含至少一种标记基因,其插入相应的未经修饰的痘苗病毒的开放阅读框157(ORF_157)和开放阅读框158(ORF_158)之间的基因间区域。


81.权利要求80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标记基因选自绿色荧光蛋白(GFP)、增强型绿色荧光蛋白(eGFP)、蓝色荧光蛋白(BFP)、TurboFP635和磷酸核糖基转移酶(gpt)。


82.权利要求75d)-f)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
所述修饰是相应的未经修饰的病毒的部分或完全缺失的B8R遗传基因座,由此所述B8R基因不表达;并且
经修饰的病毒包含至少一种插入所述部分或完全缺失的B8R遗传基因座的区域的治疗基因和/或标记基因。


83.权利要求75c)、e)和f)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
所述修饰是相应的未经修饰的病毒的部分或完全缺失的F1L遗传基因座,由此所述F1L基因不表达;并且
经修饰的病毒包含至少一种插入所述部分或完全缺失的F1L遗传基因座的区域的治疗基因和/或标记基因。


84.权利要求82或权利要求83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编码至少一种治疗基因。


85.权利要求8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基因选自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共刺激因子、细胞因子、生长因子、光敏剂、放射性核素、毒素、抗代谢物、信号传导调节剂、抗癌抗体和血管生成抑制剂。


86.权利要求82-85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包含至少一种标记基因。


87.权利要求86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标记基因选自绿色荧光蛋白(GFP)、增强型绿色荧光蛋白(eGFP)、蓝色荧光蛋白(BFP)、TurboFP635和磷酸核糖基转移酶(gpt)。


88.权利要求75b)和f)和权利要求76-87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至少一种治疗基因是抗癌抗体。


89.权利要求88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抗癌抗体为抗VEGF抗体或抗CTLA-4抗体。


90.权利要求88或权利要求89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抗癌抗体为单链抗体。


91.权利要求88-90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进一步包含编码IgK信号肽的核酸以促进所述抗体的分泌。


92.权利要求88-91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进一步包含编码FLAG标签的核酸以促进所述抗体的检测。


93.权利要求75b)和e)和权利要求76-87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包含编码治疗性产物的基因和/或可检测标记基因,选自碘化钠同向转运体(NIS)、OX40L和4-IBBL。


94.权利要求74和76-93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未经修饰的痘苗病毒为ACAM2000或ACAM1000。


95.权利要求9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未经修饰的痘苗病毒为ACAM2000。


96.权利要求3-75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细胞来自待施用所述组合物的对象的肿瘤。


97.权利要求96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编码治疗性产物。


98.权利要求97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性产物为细胞因子、趋化因子、共刺激因子、前药活化剂和治疗性抗体中的一种或多种。


99.权利要求98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性产物为GM-CSF、IL2、IL10、IL12、IL-15、IL-17、IL-18、IL-21、TNF、MIP1a、FLt3L、IFN-b、IFN-g、CC15、CCl2、CCl19、CXCl11、OX40L、41BBL、CD40L、B7.1/CD80、GITRL、LIGHT、CD70、BITEs、单链抗体、lacZ、胞嘧啶脱氨酶和人碘化钠转运体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单链抗体针对VEGFA、VEGFB、PGF、VEGFR2、PDGFR、Ang-1、Ang-2、ANGPT1、ANGPT2、HGF。


100.权利要求98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性产物为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101.权利要求100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为针对PD-1、PD-L1、CTLA4、TIM-3、BTLA、VISTA、PD-L1或LAG-3的抗体。


102.权利要求1-96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溶瘤病毒编码抑制或减少血管生成的治疗性产物。


103.权利要求97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编码的治疗性产物选自抗VEGF或抗VEGFR单链抗体、任选直接或间接与人IgG1的Fc部分连接的VEGFR或其胞外结构域、抗血管生成素-2(ANGPT)单链抗体以及它们的组合。


104.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在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中的权利要求1-103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


105.权利要求104的药物组合物,其低温保存。


106.权利要求104或权利要求105的药物组合物,其配制为用于直接施用而不稀释。


107.权利要求104-106中任一项的药物组合物,其配制为单一剂量。


108.权利要求104-107中任一项的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适于肠胃外施用。


109.权利要求104-108中任一项的药物组合物,其配制为用于瘤内、腹膜内、静脉内、皮下、口服、粘膜或直肠施用。


110.权利要求104-109中任一项的药物组合物,其配制为用于全身施用。


111.权利要求1-103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表达展现于所述载体细胞表面中的免疫调节蛋白。


112.权利要求111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为痘苗病毒。


113.权利要求111或权利要求112中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免疫调节性病毒蛋白选自VCP(C3L)、B5R、HA(A56R)、B18R/B19R和B8R。


114.权利要求1-110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溶瘤病毒选自溶瘤痘苗病毒、疱疹病毒、腺相关病毒、呼肠孤病毒、水疱性口炎病毒(VSV)、柯萨奇病毒、塞姆利基森林病毒、塞内加谷病毒、新城疫病毒、仙台病毒、登革病毒、小核糖核酸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细小病毒、慢病毒、甲病毒、黄病毒、弹状病毒、乳头瘤病毒、流感病毒、腮腺炎病毒、长臂猿白血病病毒、马拉巴病毒和辛德毕斯病毒。


115.权利要求1-114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病毒编码治疗性产物。


116.权利要求115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性产物为多肽或核酸。


117.权利要求116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性产物为多肽。


118.权利要求116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性产物为核酸,其为双链RNA。


119.权利要求116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细胞为T细胞。


120.权利要求116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性产物为抗癌剂。


121.权利要求115-120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性产物为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


122.权利要求121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性产物为抗CTLA4、抗PD-1或抗PD-L1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


123.权利要求115-121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治疗性产物是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调控免疫通路的产物。


124.权利要求1-123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在低温保存组合物中。


125.权利要求124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其中所述低温保存组合物包含甘油、DMSO或其它低温保存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126.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一或多个权利要求1-103和111-125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


127.权利要求126的药物组合物,其配制为用于肠胃外施用。


128.权利要求126的药物组合物,其配制为用于局部或全身施用。


129.权利要求126-128中任一项的药物组合物,其配制为用于口服、静脉内、肿瘤内、直肠、皮下或粘膜施用。


130.一种用于治疗对象中的癌症的方法,所述癌症包括实体瘤或恶性血液病,所述方法包括施用权利要求1-125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施用权利要求126-129中任一项的药物组合物。


131.一种用于治疗对象中的癌症的方法,所述癌症包括实体瘤或恶性血液病,所述方法包括:
a)以10或更低的感染复数(MOI)用溶瘤病毒感染细胞;
b)在细胞能够生长和/或复制的条件下,将所述细胞与所述溶瘤病毒一起孵育或共培养足以使所述病毒表达所述病毒的基因组中编码的治疗性或免疫调节性蛋白的时间,以产生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并且
c)将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施用于所述对象以治疗所述实体瘤或恶性血液病。


132.权利要求131的方法,其中所述MOI是0.001-10、或0.1-10、或0.1、或小于0.3、或小于0.1、或小于0.5。


133.权利要求130-13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将所述载体细胞和病毒孵育或共培养至少2、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32、34、35、36、40或更多小时。


134.权利要求130-133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细胞和病毒孵育或共培养至少6小时。


135.权利要求130-13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细胞和病毒孵育或共培养至少或至多1、2、3、4、5、6或7天。


136.权利要求130-13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孵育或共培养所述细胞和病毒之后,储存所得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


137.权利要求136的方法,其中储存在-5℃至-200℃的温度下,或在冰箱中,或在液氮或液态CO2中进行。


138.权利要求136或137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低温保存。


139.权利要求136-138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储存至少24小时。


140.权利要求136-139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储存至多1、2、3、4、5、6、7、8、9、10、11、12个月或至多1、2、3、4、5、6、7、8、9、10、11、12年或更长。


141.权利要求131-140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在孵育或共培养(步骤b)之后且在施用(步骤c)之前储存。


142.权利要求130-141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在约-5℃至-200℃的温度下冷藏或冷冻或储存。


143.权利要求142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储存于约-80℃至-200℃的温度或储存于液氮或液态CO2中。


144.权利要求130-143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不是免疫细胞和/或不是肿瘤细胞。


145.权利要求130-143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免疫细胞、或肿瘤细胞、或肿瘤细胞系、或干细胞。


146.权利要求130-14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干细胞。


147.权利要求130-14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
处理或修饰或处理并修饰所述载体细胞以增强用于施用于人类对象的所述细胞的免疫抑制特性或免疫豁免特性;和/或
处理和/或修饰所述载体细胞以增强所述病毒在所述细胞中的扩增。


148.权利要求130-14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选自经处理或修饰的载体细胞,其选自干细胞、免疫细胞和肿瘤细胞。


149.权利要求130-14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胚胎上皮细胞或成纤维细胞。


150.权利要求130-14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免疫细胞。


151.权利要求130-14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选自粒细胞、肥大细胞、单核细胞、树突细胞、天然杀伤细胞、淋巴细胞、靶向肿瘤特异性抗原的T细胞受体(TCR)转基因细胞和靶向肿瘤特异性抗原的CAR-T细胞。


152.权利要求130-14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来自血液恶性肿瘤细胞系的经修饰或经处理的细胞,其中所述细胞经修饰或经处理或经修饰并经处理,或修饰或处理或修饰并处理所述细胞,以增强用于施用于人类对象的所述细胞的免疫抑制特性或免疫豁免特性,和/或增强所述细胞中的病毒扩增。


153.权利要求130-15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选自人白血病细胞系、T细胞白血病细胞系、髓单核细胞白血病细胞系、淋巴瘤细胞系、非霍奇金氏淋巴瘤细胞系、伯基特淋巴瘤细胞系、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细胞系、急性髓性白血病(AML)细胞系、慢性髓性白血病(CML)细胞系、急性成淋巴细胞白血病(ALL)细胞系、红白血病细胞系、髓单核母细胞白血病细胞系、恶性非霍奇金氏NK淋巴瘤细胞系、骨髓瘤/浆细胞瘤细胞系、多发性骨髓瘤细胞系和巨噬细胞细胞系的细胞系。


154.权利要求130-15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干细胞。


155.权利要求130-15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选自以下的干细胞:成体干细胞;胚胎干细胞;胎儿干细胞;神经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诱导的多能干细胞;专能干细胞;寡能干细胞;单能干细胞;脂肪基质干细胞;内皮干细胞(例如,内皮祖细胞、胎盘内皮祖细胞、血管生成内皮细胞、周细胞);成体外周血干细胞;成肌细胞;小的幼年干细胞;皮肤成纤维干细胞;组织/肿瘤相关的成纤维细胞;上皮干细胞;和胚胎上皮干细胞。


156.权利要求155的方法,其中所述干细胞选自间充质细胞。


157.权利要求156的方法,其中所述间充质细胞分离自/来源于:成体骨髓、脂肪组织、血液、牙髓、新生儿脐带、脐带血、胎盘、胎盘来源的粘附基质细胞、胎盘来源的蜕膜基质细胞、子宫内膜再生细胞、胎盘双能内皮/间充质祖细胞、羊膜或羊水间充质干细胞、羊水来源的祖细胞、Wharton’sJelly间充质干细胞、骨盆带干细胞、绒毛膜绒毛间充质基质细胞、皮下白色脂肪间充质干细胞、周细胞、外膜网状干细胞、毛囊来源的干细胞、造血干细胞、骨膜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侧板间充质干细胞、脱落的乳牙干细胞、牙周韧带干细胞、牙囊祖细胞、来自端突的干细胞、肌肉卫星细胞和其它此类细胞。


158.权利要求130-15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选自内皮祖细胞、神经干细胞、成体骨髓细胞和间充质干细胞。


159.权利要求130-158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是间充质干细胞,其分离自或来源于成体骨髓、脂肪组织、血液、牙髓、新生儿脐带、脐带血、胎盘、胎盘来源的粘附基质细胞、胎盘来源的蜕膜基质细胞、子宫内膜再生细胞、胎盘双能内皮/间充质祖细胞、羊膜或羊水间充质干细胞、羊水来源的祖细胞、Wharton’sJelly间充质干细胞、骨盆带干细胞、绒毛膜绒毛间充质基质细胞、皮下白色脂肪间充质干细胞、周细胞、外膜网状干细胞、毛囊来源的干细胞、造血干细胞、骨膜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侧板间充质干细胞、脱落的乳牙干细胞、牙周韧带干细胞、牙囊祖细胞、来自端突的干细胞和肌肉卫星细胞。


160.权利要求159的方法,其中所述间充质干细胞分离自脂肪基质细胞。


161.权利要求130-160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包含脂肪基质细胞。


162.权利要求130-161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为分离自脐带血、外周血、肌肉、软骨或羊水或它们的混合物的MSC。


163.权利要求130-16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来源于脂肪基质细胞的基质血管成分(SVF)。


164.权利要求130-163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是通过培养外膜上脂肪基质细胞以产生AD-MSC而来源于外膜上脂肪基质细胞(CD34+SA-ASC)的干细胞。


165.权利要求164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间充质细胞来源于脂肪基质细胞。


166.权利要求130-16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选自外膜上脂肪基质细胞(SA-ASC;CD235a-/CD45-/CD34+/CD146-/CD31-)和周细胞(CD235a-/CD45-/CD34-/CD146+/CD31-)的脂肪基质细胞。


167.权利要求130-16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细胞是来源于外膜上脂肪基质细胞(CD34+SA-ASC)的脂肪培养的脂肪间充质干细胞(AD-MSC)。


168.权利要求130-16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对于待治疗的对象是异体的。


169.权利要求130-16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对于待治疗的对象是自体的。


170.权利要求130-169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病毒选自痘病毒、单纯疱疹病毒、腺相关病毒、呼肠孤病毒、水疱性口炎病毒(VSV)、柯萨奇病毒、塞姆利基森林病毒、塞内卡谷病毒、新城疫病毒、仙台病毒、登革病毒、细小核糖核酸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细小病毒、逆转录病毒、甲病毒、马拉巴病毒、黄病毒、弹状病毒、乳头瘤病毒、流感病毒、腮腺炎病毒、长臂猿白血病病毒和辛德毕斯病毒。


171.权利要求170的方法,其中所述病毒是麻疹病毒。


172.权利要求170的方法,其中所述病毒是逆转录病毒,其为慢病毒。


173.权利要求170的方法,其中所述病毒是痘病毒,其为痘苗病毒。


174.权利要求170的方法,其中所述病毒是选自Dryvax株、ACAM1000株、ACAM2000株、李斯特株、EM63株、LIVP株、天坛株、哥本哈根株、西储株、修饰的痘苗病毒安卡拉(MVA)株、纽约市健康委员会株、大连株、池田株、LC16M8株、塔什干株、惠氏株、IHD-J株、IHD-W株、布莱顿株、大连I株和康诺特株的痘病毒。


175.权利要求174的方法,其中所述病毒是ACAM1000或ACAM2000。


176.权利要求130-17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
所述病毒是痘苗病毒;并且
所述载体细胞是来自脂肪基质细胞的干细胞。


177.权利要求130-17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CAVES表达由所述病毒编码的免疫调节蛋白。


178.权利要求130-17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包括实体瘤。


179.权利要求130-177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是血液恶性肿瘤。


180.权利要求130-179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对象患有癌症,所述癌症包括选自肺癌、胰腺癌、乳腺癌、结肠癌、头颈癌、肝癌、黑色素瘤、白血病、淋巴瘤和肾癌的实体瘤或血液恶性肿瘤。


181.权利要求180的方法,其中所述实体瘤或恶性血液病选自膀胱肿瘤、乳腺肿瘤、前列腺肿瘤、恶性上皮肿瘤、基底细胞癌、胆管癌、膀胱癌、骨癌、脑癌、中枢神经系统(CNS)癌、神经胶质瘤、宫颈癌、绒毛膜癌、结肠和直肠癌、结缔组织癌、消化系统癌、子宫内膜癌、食管癌、眼癌、头颈癌、胃癌、上皮内赘生物、肾癌、喉癌、白血病、肝癌、肺癌、淋巴瘤、霍奇金氏淋巴瘤、非霍奇金氏淋巴瘤、黑色素瘤、骨髓瘤、神经母细胞瘤、口腔癌、卵巢癌、胰腺癌、视网膜母细胞瘤、横纹肌肉瘤、直肠癌、肾癌、呼吸系统癌、肉瘤、皮肤癌、胃癌、睾丸癌、甲状腺癌、子宫癌、泌尿系统癌、淋巴肉瘤、骨肉瘤、乳房肿瘤、肥大细胞瘤、脑瘤、腺鳞癌、类癌肺肿瘤、支气管腺肿瘤、细支气管腺瘤、小细胞肺癌、非小细胞肺癌、纤维瘤、粘液软骨瘤、肺肉瘤、神经肉瘤、骨瘤、乳头状瘤、视网膜母细胞瘤、尤文氏肉瘤、Wilm氏瘤、伯基特氏淋巴瘤、小神经胶质细胞瘤、骨巨细胞瘤、口腔瘤形成、纤维肉瘤、生殖器鳞状细胞癌、可传播的性器瘤、睾丸肿瘤、精原细胞瘤、塞尔托利细胞瘤、血管外皮细胞瘤、组织细胞瘤、绿色瘤、粒细胞性肉瘤、角膜乳头状瘤、角膜鳞状细胞癌、血管肉瘤、胸膜间皮瘤、基底细胞瘤、胸腺瘤、胃肿瘤、肾上腺癌、口腔乳头瘤病、血管内皮瘤、囊腺瘤、滤泡性淋巴瘤、肠淋巴肉瘤、肺鳞状细胞癌、白血病、血管外皮细胞瘤、眼瘤形成、包皮纤维肉瘤、溃疡性鳞状细胞癌、包皮癌、结缔组织瘤形成、肝细胞癌、肺腺瘤病、肺肉瘤、劳氏肉瘤、网状内皮增生、肾胚细胞瘤、B细胞淋巴瘤、淋巴样白血球组织增生、视网膜母细胞瘤、肝瘤形成、淋巴肉瘤、浆细胞样白血病、鳔肉瘤(在鱼中)、干酪样淋巴结炎、肺癌、胰岛瘤、神经瘤、胰岛细胞肿瘤、胃MALT淋巴瘤和胃腺癌。


182.权利要求130-181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溶瘤病毒编码异源基因产物。


183.权利要求182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异源基因产物是抗癌治疗剂。


184.权利要求183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产物是抗体或其抗原结合部分。


185.权利要求130-18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对象是人。


186.权利要求130-18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对象是非人动物。


187.权利要求130-18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对象是农场或动物园动物。


188.权利要求130-18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对象是犬或猫。


189.权利要求187中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对象是奶牛、马、山羊、骡、斑马、长颈鹿、大猩猩、倭黑猩猩、驴、猪、美洲驼、黑猩猩或羊驼。


190.权利要求130-18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对象是人类儿童。


191.权利要求130-190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通过瘤内、静脉内、腹膜内、囊内、心室内、关节内或眼内注射施用。


192.权利要求130-190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通过肌内或皮下施用来施用。


193.权利要求130-192中任一项的方法,包括施用另一抗癌治疗或疗法。


194.权利要求193的方法,其中所述另一种癌症治疗或疗法是免疫疗法。


195.权利要求194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疗法包括施用检查点抑制剂或抑制检查点或免疫抑制通路的治疗。


196.权利要求130-195中任一项的方法,包括施用活化所述对象内的T细胞应答的治疗,其中所述治疗包括施用针对负性共刺激因子的阻断抗体,或包括针对活化共刺激因子的激动剂抗体。


197.权利要求196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包括施用针对负性共刺激因子的阻断抗体。


198.权利要求196或权利要求197的方法,其中所述阻断抗体针对选自CTLA-1、CTLA-4、PD-1、TIM-3、BTLA、VISTA、PD-L1和LAG-3的负性共刺激因子。


199.权利要求196-198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包括施用PD-1通路的抑制剂。


200.权利要求199的方法,其中所述PD-1通路的抑制剂选自针对PD-1的抗体和可溶性PD-1配体。


201.权利要求199的方法,其中所述PD-1通路的抑制剂是选自AMP-244、MEDI-4736、MPDL328OA和MIH1的抗体。


202.权利要求196-198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包括施用抗CTLA-4抗体、抗PD-L1抗体或抗PD-1抗体。


203.权利要求196-198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治疗包括施用针对选自PD-L1和CTLA-4的负性共刺激因子的阻断抗体。


204.权利要求130-203中任一项的方法,包括施用针对共刺激因子的激动剂抗体的治疗。


205.权利要求204的方法,其中所述共刺激因子选自CD28、OX40、CD40、GITR、CD137、CD27和HVEM。


206.权利要求1-125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权利要求126-129中任一项的药物组合物,其用于治疗包括实体瘤或血液恶性肿瘤的癌症。


207.权利要求1-125中任一项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权利要求126-129中任一项的药物组合物用于治疗对象中的癌症的用途,所述癌症包括实体瘤或血液恶性肿瘤。


208.权利要求206或权利要求207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通过以下步骤产生:
a)以10或更低的感染复数(MOI)用溶瘤病毒感染细胞;并且
b)在细胞能够生长和/或复制的条件下,将所述细胞与所述溶瘤病毒一起孵育或共培养足以使所述病毒表达在所述病毒的基因组中编码的治疗性蛋白或免疫调节性蛋白的时间,以产生所述CAVES。


209.权利要求208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所述MOI为0.001-10、0.1-10、0.1-1、0.1-<1、0.1-0.5或0.1。


210.权利要求206-209中任一项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通过孵育或共培养至少2、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32、34、35、36、40小时或更多小时来产生所述载体细胞和病毒。


211.权利要求206-210中任一项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将所述细胞和病毒孵育或共培养至少6小时。


212.权利要求206-211中任一项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将所述细胞和病毒孵育或共培养至少或至多1、2、3、4、5、6或7天。


213.权利要求206-212中任一项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储存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以供使用。


214.权利要求213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储存在-5℃至-200℃的温度下、或在冰箱中、或在液氮或液态CO2中进行。


215.权利要求213或权利要求214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将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低温保存。


216.权利要求213-215中任一项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储存至少24小时。


217.权利要求213-216中任一项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储存至多1、2、3、4、5、6、7、8、9、10、11、12个月或至多1、2、3、4、5、6、7、8、9、10、11、12年或更长时间。


218.权利要求213-217中任一项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其中在将所述载体细胞与所述溶瘤病毒一起孵育之后储存得到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


219.权利要求206-218中任一项的用于所述用途的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或所述细胞辅助病毒表达系统(CAVES)的用途,...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A·费尔南德斯桑蒂德里安D·H·阮D·德拉加诺夫
申请(专利权)人:卡利迪生物治疗有限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美国;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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