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方法技术

技术编号:26347840 阅读:68 留言:0更新日期:2020-11-13 21:39
本发明专利技术总体上涉及用抗IL‑23p19抗体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特别地涉及治疗该疾病的剂量方案。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方法本专利技术涉及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方法。溃疡性结肠炎(UC)是一种以结肠中炎症为特征的不明原因慢性病。患者具有间歇性病情加剧,期间散布缓解阶段;主要症状是便中带血、腹泻和腹痛,这降低总体生活质量。许多UC患者出现重度临床病程:大约30%在诊断的10年内需要结肠切除(Ordás等人,Lancet,第380卷,第9853期,第1606-1619页,2012)。UC的治疗目标是诱导和维持缓解(包含无类固醇下缓解)。用于治疗UC的常规药物包括5-氨基水杨酸(5-ASA)、类固醇类和免疫抑制药物如硫唑嘌呤(AZA)和6-巯基嘌呤(6-MP)。但是,多达40%的UC患者对常规药物无反应或对常规药物不维持反应并且需要二次药物治疗或结肠切除(BurgerD等人,Gastroenterology,第140卷,第6期,第1827-1837页,2011)。因此,已经研究多种靶向特定免疫途径的生物药作为UC的潜在治疗药。抗肿瘤坏死因子-α(抗TNF-α)单克隆抗体和最近的整联蛋白受体拮抗药-维多珠单抗(Vedolizumab)已经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欧洲药品管理局批准。...

【技术保护点】
1.一种治疗溃疡性结肠炎(UC)的方法,包括向有需要的患者施用抗IL-23p19抗体,所述方法包括:/na)向患者施用至少一个诱导剂量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诱导剂量包含50mg至1200mg抗体;并且/nb)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向患者施用至少一个维持剂量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维持剂量包含150至400mg抗IL-23p19抗体。/n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20180330 US 62/650,3141.一种治疗溃疡性结肠炎(UC)的方法,包括向有需要的患者施用抗IL-23p19抗体,所述方法包括:
a)向患者施用至少一个诱导剂量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诱导剂量包含50mg至1200mg抗体;并且
b)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向患者施用至少一个维持剂量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维持剂量包含150至400mg抗IL-23p19抗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UC是中度至重度溃疡性结肠炎。


3.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患者是生物药初治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患者是经历过生物药治疗的。


5.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患者是生物药治疗失败的或常规治疗失败的。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诱导剂量包含200mg至1000mg抗IL-23p19抗体。


7.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诱导剂量包含200mg至600mg抗IL-23p19抗体。


8.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诱导剂量包含50mg、100mg、200mg、250mg、300mg或600mg抗IL-23p19抗体。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诱导剂量包含300mg抗IL-23p19抗体。


10.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向患者施用一个、二或三个诱导剂量。


11.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4周间隔施用二或三个诱导剂量。


12.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4周间隔施用三个诱导剂量。


13.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通过静脉输注施用至少一个诱导剂量。


14.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如果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4-12周,患者尚未实现临床反应,则向患者施用一个、二或三个延长型诱导剂量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如果在施用最后的延长型诱导剂量后4-12周,患者已经实现临床反应,则向患者施用至少一个维持剂量的抗IL-23p19抗体,并且其中临床反应定义为实现9分改良Mayo评分(MMS)分项分值下降≥2分和距基线下降≥30-35%,伴随直肠出血(RB)分项分值下降≥1或RB分项分值为0或1。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如果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4周,患者尚未实现临床反应,则向患者施用一个、二或三个延长型诱导剂量。


16.根据权利要求14或权利要求15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4周间隔施用二或三个延长型诱导剂量。


17.根据权利要求14或权利要求15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4周间隔施用三个延长型诱导剂量。


18.根据权利要求14-17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一个、二或三个延长型诱导剂量包含50mg、100mg、200mg、250mg、300mg或600mg抗IL-23p19抗体。


19.根据权利要求14-18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一个、二或三个延长型诱导剂量包含300mg抗IL-23p19抗体。


20.根据权利要求14-19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通过静脉输注施用一个、二或三个延长型诱导剂量。


21.根据权利要求1-20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维持剂量包含150mg、200mg、250mg或300mg抗IL-23p19抗体。


22.根据权利要求1-21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维持剂量包含200mg抗IL-23p19抗体。


23.根据权利要求1-22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向患者施用多个维持剂量并且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或最后的延长型诱导剂量后2至8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


24.根据权利要求1-23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或最后的延长型诱导剂量后4至6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


25.根据权利要求1-23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或最后的延长型诱导剂量后2周、3周、4周、5周、6周、7周或8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


26.根据权利要求23-25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或最后的延长型诱导剂量后4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


27.根据权利要求23-26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后,按4、8或12周间隔施用后续维持剂量。


28.根据权利要求23-27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4周间隔施用后续维持剂量。


29.根据权利要求23-27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8周间隔施用后续维持剂量。


30.根据权利要求23-27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12周间隔施用后续维持剂量。


31.根据权利要求1-30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通过皮下注射施用维持剂量。


32.根据权利要求1-31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如果患者在维持阶段期间出现反应丧失,则向患者施用一个、二或三个拯救剂量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如果在施用最后拯救剂量后4-12周,患者实现临床反应,则向患者施用一个或多个另外维持剂量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反应丧失定义为:(a)合并的排便频率(SF)和直肠出血(RB)评分距基线增加≥2分(b)间隔≥7天的2次连续访视时,合并的SF和RB评分≥4,同时确认阴性艰难梭菌(Clostridiumdifficile)检验和(c)内窥镜分项分值(ES)为2或3,并且其中临床反应定义为实现9分改良Mayo评分(MMS)分项分值下降≥2分和距基线下降≥30-35%,伴随直肠出血(RB)分项分值下降≥1或RB分项分值为0或1。


33.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4周间隔施用二或三个拯救剂量。


34.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4周间隔施用三个拯救剂量。


35.根据权利要求32-34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一个、二或三个拯救剂量包含50mg、100mg、200mg、250mg、300mg或600mg抗IL-23p19抗体。


36.根据权利要求32-35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一个、二或三个拯救剂量包含300mg抗IL-23p19抗体。


37.根据权利要求32-36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通过静脉输注施用一个、二或三个拯救剂量。


38.根据权利要求32-37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一个或多个另外维持剂量包含150mg、200mg、250mg或300mg抗IL-23p19抗体。


39.根据权利要求32-38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一个或多个另外维持剂量包含200mg抗IL-23p19抗体。


40.根据权利要求32-39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向患者施用多个另外维持剂量并且其中在施用最后拯救剂量后2周、3周、4周、5周、6周、7周或8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


41.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最后拯救剂量后4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


42.根据权利要求40或权利要求41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后按4、8或12周间隔施用后续的另外维持剂量。


43.根据权利要求40-42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4周间隔施用后续的另外维持剂量。


44.根据权利要求40-42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8周间隔施用后续的另外维持剂量。


45.根据权利要求40-42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按12周间隔施用后续的另外维持剂量。


46.根据权利要求32-45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通过皮下注射施用另外维持剂量。


47.根据权利要求1-46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抗IL-23p19抗体是mirikizumab、guselkumab、tildrakizumab、risankizumab或brazikumab。


48.根据权利要求1-47中任一项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抗IL-23p19抗体是mirikizumab。


4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按4周间隔通过静脉输注向患者施用三个诱导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每个诱导剂量包含300mg的mirikizumab;并且
b)按4周或12周间隔通过皮下注射向患者施用维持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2-8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并且其中每个维持剂量包含200mg的mirikizumab。


50.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4-6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


51.根据权利要求49或权利要求50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后,按4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维持剂量。


52.根据权利要求49或权利要求50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后,按12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维持剂量。


5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按4周间隔通过静脉输注向患者施用三个诱导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如果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4周患者尚未实现临床反应,则向患者施用三个延长型诱导剂量的mirikizumab,并且其中每个诱导剂量和每个延长型诱导剂量包含300mg的mirikizumab;并且
b)按4周或12周间隔通过皮下注射向患者施用维持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2-8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并且其中每个维持剂量包含200mg的mirikizumab。


54.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或最后的延长型诱导剂量后4-6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


55.根据权利要求53或权利要求54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后,按4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维持剂量。


56.根据权利要求53或权利要求54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后,按12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维持剂量。


5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按4周间隔通过静脉输注向患者施用三个诱导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每个诱导剂量包含300mg的mirikizumab;并且
b)按4周或12周间隔通过皮下注射向患者施用维持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2-8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
其中如果患者在维持阶段期间出现反应丧失,则按4周间隔向患者施用三个拯救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每个拯救剂量包含300mg的mirikizumab,
其中如果在施用最后拯救剂量后4周,患者实现临床反应,则向患者施用另外维持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在施用最后拯救剂量后2-8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
其中反应丧失定义为:(a)合并的排便频率(SF)和直肠出血(RB)评分距基线增加≥2分(b)间隔≥7天的2次连续访视时,合并的SF和RB评分≥4,同时确认阴性艰难梭菌检验和(c)内窥镜分项分值(ES)为2或3,
其中临床反应定义为实现9分改良Mayo评分(MMS)分项分值下降≥2分和距基线下降≥30-35%,伴随直肠出血(RB)分项分值下降≥1或RB分项分值为0或1;并且
其中每个维持剂量和每个另外维持剂量包含200mg的mirikizumab。


58.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4-6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并且在施用最后拯救剂量后4-6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


59.根据权利要求57或权利要求58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后,按4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维持剂量,并且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后,按4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另外维持剂量。


60.根据权利要求57或权利要求58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后,按12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维持剂量,并且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后,按12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另外维持剂量。


6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按4周间隔通过静脉输注向患者施用三个诱导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如果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4周患者尚未实现临床反应,则向患者施用三个延长型诱导剂量的mirikizumab,并且其中每个诱导剂量和每个延长型诱导剂量包含300mg的mirikizumab;并且
b)按4周或12周间隔通过皮下注射向患者施用维持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2-8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
其中如果患者在维持阶段期间出现反应丧失,则按4周间隔向患者施用三个拯救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每个拯救剂量包含300mg的mirikizumab,
其中如果在施用最后拯救剂量后4周,患者实现临床反应,则向患者施用另外维持剂量的mirikizumab,其中在施用最后拯救剂量后2-8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
其中反应丧失定义为:(a)合并的排便频率(SF)和直肠出血(RB)评分距基线增加≥2分(b)间隔≥7天的2次连续访视时,合并的SF和RB评分≥4,同时确认阴性艰难梭菌检验和(c)内窥镜分项分值(ES)为2或3,
其中临床反应定义为实现9分改良Mayo评分(MMS)分项分值下降≥2分和距基线下降≥30-35%,伴随直肠出血(RB)分项分值下降≥1或RB分项分值为0或1,
并且其中每个维持剂量和每个另外维持剂量包含200mg的mirikizumab。


62.根据权利要求61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或最后的延长型诱导剂量后4-6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并且在施用最后拯救剂量后4-6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


63.根据权利要求61或权利要求62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后,按4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维持剂量,并且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后,按4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另外维持剂量。


64.根据权利要求61或权利要求62所述的治疗UC的方法,其中在施用第一维持剂量后,按12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维持剂量,并且在施用第一另外维持剂量后,按12周间隔施用后续的mirikizumab另外维持剂量。


65.用于治疗UC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所述治疗包括:
a)向患者施用至少一个诱导剂量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诱导剂量包含50mg至1200mg抗体;并且
b)在施用最后诱导剂量后,向患者施用至少一个维持剂量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维持剂量包含150至400mg抗IL-23p19抗体。


66.根据权利要求65所述的用于治疗UC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UC是中度至重度溃疡性结肠炎。


67.根据权利要求65或权利要求66所述的用于治疗UC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患者是生物药初治的。


68.根据权利要求65或权利要求66所述的用于治疗UC的抗IL-23p19抗体,其中患者是经历过生物药治疗的。


69.根据权利要求65或权利要求66所述...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J·B·卡纳万S·W·弗里德里希K·A·克鲁格C·米尔希J·L·塔特尔
申请(专利权)人:伊莱利利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美国;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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