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式录像系统技术方案

技术编号:1109966 阅读:209 留言:0更新日期:2012-04-11 18:40
本发明专利技术的录像系统,可通过记录车辆的动态而对该车辆的驾驶情况进行监视,提高驾驶员本身的安全驾驶的意识,可减少事故。该录像系统包括摄像机2a、录像装置4、监视装置7,该摄像机对车辆的车体的局部,以及作为与其有关的路面,即车轮3a附近B1的路面进行拍摄,该录像装置对上述摄像机2a的图像进行录制,该监视装置显示上述图像。(*该技术在2019年保护过期,可自由使用*)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车载式录像系统本申请涉及下述车辆携带式录像系统,其目的在于通过下述方式促进安全驾驶,该方式为:通过按照对车辆的局部与路面进行拍摄的方式安装的摄像装置,对驾驶员自身驾驶的机动车(下面仅仅称为“车辆”)的运动和其它周边的状况进行拍摄,将车辆的运动作为图像信息进行记录,使驾驶员意识到记录的全部是本人的驾驶状况,可促使其安全驾驶,并且即使在万一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情况下,仍可通过上述图像信息的记录,对事故的瞬间和此前的车辆的运行进行证实,可大大有效地用于事故原因的分析,由此,使驾驶员意识到进行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在过去,日本专利公开第20592/1993号公报、日本专利公开第29418/1993号公报、日本专利公开第137144/1993号公报和日本专利公开第345547/1993号公报等中公开了下述机动车行使状况记录方法及其实施装置,该方法用于在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对从事故发生之前的一定时间到事故发生时的状况进行记录保存,之后将其作为事故原因的分析资料。即,日本专利公开第20592/1993号公报(下面称为“第一公知实例”)所公开的方案为在机动车前方位置,设置有图像输入装置,该图像输入装置将其前方的机动车外景作为图像信息进行输入,另外该图像输入装置由下述控制器和记录器构成,该控制器按照下述方式构成,该方式为:其随发动机的开始驱动而工作,通过发动机的停止信号而停止其工作,另外可输入时间、车速及-->机动车的加速和减速数据中的至少一个数据,上述记录器记录该控制器的输出数据。另外,日本专利公开第294188/1993号公报(下面称为“第二公知实例”)所公开的方案在车室内部,包括有对车辆外部的图像进行拍摄的车载式摄像机;车载式显示器,其将车载式摄像机的图像显示于画面中;车载式录像装置,该车载式录像装置收纳于耐热性的框架内,对该车载式显示器的图像进行记录;信号切换装置,其将上述车载式摄像机发出的信号,以选择切换的方式输出到上述车载式显示器,或上述车载式录像装置中;紧急制动检测装置,其对车辆的单位规定时间的紧急制动量进行检测;控制装置,其按照下述方式进行控制,该方式为:仅仅在该紧急制动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超过预定的制动量时,将上述信号切换装置切换为上述车载式录像装置,同时使上述车载式录像装置进行图像信号的记录动作。还有,日本专利公开第137144/1993号公报(下面称为“第三公知实例”)所公开的方案具有下述结构,在该结构中,数字电子摄像机设置于车辆座席的顶棚部,在驾驶时,一直对前方的状况进行拍摄,将该拍摄的图像记录于存储插件中,在存储容量占满之后,将最旧的数据更新为最新的数据,当在驾驶过程中,脚踩紧急制动器时,通过紧急制动状态的检测,产生紧急信号,将紧急制动的发生位置记录于图像中,并且从此位置,按照一定帧数进行拍摄,之后停止记录动作。再有,日本专利公开第345547/1993号公报(下面称为“第四公知实例”)所公开的方案,在机动车的前仪表板或内侧等上设置有电子检查装置,该装置指向车辆的前方的区域和/或车辆的后方的区域,另外该电子检查装置与图像存储器连接。-->但是,最近,机动车成为人们生活完全不可缺少的必需用具,然而,在其它方面,其还构成杀人凶器,据推算,每年因机动车事故而造成的死亡人数,在全世界在数万人以上,与此相关联,还推算出受伤人数为上述数字的数十倍。由此,因机动车驾驶具有巨大的危险,对机动车的驾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驾照,实行限制,但是一旦具有驾照的人员,对于每次在哪种情况下来驾驶机动车来说,仅仅是具有法规,因此就仅凭是否遵守法规,不能形成进行安全驾驶的证实的方面来说,即使说目前的机动车事故有所增加,也不过分。针对上述问题,本专利技术人根据经验,按照下述方式进行了思考。即,当今,机动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一体而不可缺少。因此,人们要求制定不产生机动车事故的交通规则,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无论机动车驾驶的法规多么严,在下述状态下,仍无法减少机动车事故,该状态指相对安全驾驶来说,驾驶员优先考虑的是称为“紧速占先”的感觉。一旦开始驾驶机动车,则无论任何人,风格(ガラリ)和人格是变化的。该情况也指下述含义,即由于通过一扇门将车内密封,其与外部的通信隔断,这样由于驾驶员本身在精神上是封闭的,由此,在机动车之外的教室中,即使在反复几次练习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况下,虽可驾驶机动车,但是由于该驾驶的情况,驾驶的好坏与驾驶员本人的风格有关,这样机动车事故不会简单地减少。另外,在万一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由于在发生事故之后,对该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而因为在事故现场的原因分析中,对当事人的证言给予重视,这样在事故中,有不熟练的驾驶员或-->被害者,同时死亡时,人们宁可认为:多数情况下该被害者是由事故原因者造成的。遗憾的是,由于没有确切的证明是如何驾驶的装置,这样加害者一方无法证实真实的情况,因此甚至会产生对抵赖方有利的倾向。完全没有机动车事故是众人所希望的,往往,会看到在车体的局部上写有“本车遵守法规驾驶”、“在高速路上,按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驾驶”、“由于是守法的驾驶车辆,请您先行”的标语的车辆,但是,自称这样的安全驾驶的车辆却与事故有关,此外即使在本人一方完全没有造成事故的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向那样所说的正常驾驶,在没有监视装置的状态下,怎么能够证明这一点呢?机动车事故的原因通过最后停止的位置、相应的有关车辆的方向情况、相应的车辆的划伤痕迹,与残留于路面上的轮胎轨迹等状况的证据来判断,但是实际上仅凭这些对事故的真正原因的分析是不充分的,依不同的情况,有时甚至完全无法辨别原因。于是,如果即使在发生事故时,进行完全没有争议的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仍无法对其进行证实,而只能接受一方的托辞,其结果是,还是猜定重大事故的原因者。况且,即使在有真正被害者的情况下,还是在被害者死亡之后,通过验证的结果推定加害者,由于没有解释的方法,这样死者家属只能接受多额的赔偿金的痛苦的结果。但是,对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进行分析,在比如,交叉点处,车辆暂时停止的状态下,他人所驾驶的机动车(下面称为“他车”)左转或右转而造成的接触事故,或想要从支线侵入主线,在其分支点处,暂时停止的状态下,造成与在主线上行驶的他车的接触事故,或在车辆直行状态下,他车从侧方接近而造成接触-->事故的情况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是否确实处于暂时停止过程中,或是否确实处于直行过程中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是极为重要的情况。于是,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发生事故的瞬间以及此前的车辆的行驶状态。即,车辆是否暂时停止或是否处于直行是指车辆相对路面的动态,该事实是通过车辆的局部与和其有关的路面之间的关系的记录来确保的。但是,按照所述的现有公知的结构,第一公知实例中的图像输入装置为设置于仪表板部分或车外的散热器格栅(ラジエタ-グリル)附近等处,专门对机动车的前方的外景进行拍摄的结构形式,另外,第二公知实例中的车载式摄像机为设置于前部的位置,捕获车辆的外部图像的结构形式,此外,第三公知实例中的数字式电子摄像机为设置于座席的顶棚部,按照还包括后视镜所反映的背景的方式对车辆前方的情况进行拍摄的结构形式,还有,第四公知实例中的电子检查装置为设置于前部车挡和/或后部车挡上的,专门对车辆的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一种车辆携带式录像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录像系统包括摄像装置和录像装置,该摄像装置对车辆的车体的局部,以及与其有关的路面进行拍摄,该录像装置录制该摄像装置的图像,该录像系统在车辆驾驶过程中,经常驱动而录像。

【技术特征摘要】
JP 1998-11-30 353786/981.一种车辆携带式录像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录像系统包括摄像装置和录像装置,该摄像装置对车辆的车体的局部,以及与其有关的路面进行拍摄,该录像装置录制该摄像装置的图像,该录像系统在车辆驾驶过程中,经常驱动而录像。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携带式录像系统,其特征在于与车辆的车体局部有关的路面包括车辆的车体正下方的附近的路面。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车辆携带式录像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车辆正下方的附近路面包括车辆正下方的路面。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车辆携带式录像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车辆正下方的附近路面为车体的侧方的路面。5.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车辆携带式录像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摄像装置由下述摄像装置成,该摄像机朝向后下方设置于车体的前方侧部,或朝向前下方设置于后方侧部。6.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车辆携带式录像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摄像装置由下述摄像装置成,该摄像机设置于车体的前后或/和左右的各个位置。7.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车辆携带式录像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摄像装置由包括车辆的前方外景的前视摄像机、包括车辆的后方外景的后视摄像机或包括车辆的侧方外界的侧视摄像装置...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大桥环
申请(专利权)人:调谐设备株式会社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JP[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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