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一种基于数字人的数字货币支付方法、装置与移动终端本案是分案申请原案专利技术名称: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设备连接的系统及服务提供方法原案申请号:201610835052.X原案申请日:2016年09月20日
本专利技术涉及对条形码图像的应用技术,特别涉及一种服务提供设备,直接连接服务提供设备的移动终端,基于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设备直接连接构建的服务提供系统及其服务提供方法。
技术介绍
移动支付,即允许用户使用其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利用互联网或者近距离传感直接或间接向银行金融机构发送支付指令产生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行为,从而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移动支付的本质需要解决两个问题:身份验证与账户体系。基于支付交易结算的即时性的不同,移动支付可分为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不同于远程支付直接将互联网技术嫁接到移动设备上;近场支付(红外线支付、蓝牙支付、声波支付、iBeacon支付(低耗蓝牙)和NFC支付等)还需要移动终端与识读设备具备统一的技术基础以及配套的硬件构造,通过近距离通信技术相 ...
【技术保护点】
1.一种数字人的数字货币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n数字人是自然人及其所具备的能进行数字化传感接入的设备的结合;所述数字人具有可供识别的数字人标志,使数字人执行的操作能被识别及记录;/n所述能进行数字化传感接入的设备,包含移动终端和与移动终端的接口相连接的服务提供设备;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单独地或与移动终端配合,进行对编码信息的解析,经解析获得的信息,用于支付操作。/n
【技术特征摘要】
1.一种数字人的数字货币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
数字人是自然人及其所具备的能进行数字化传感接入的设备的结合;所述数字人具有可供识别的数字人标志,使数字人执行的操作能被识别及记录;
所述能进行数字化传感接入的设备,包含移动终端和与移动终端的接口相连接的服务提供设备;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单独地或与移动终端配合,进行对编码信息的解析,经解析获得的信息,用于支付操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数字人标志,是以下的任意一种:
能进行数字化传感接入的设备的设备信息;
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与所述设备信息绑定的信息。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数字人标志在特定的范围内是唯一的;
所述数字人标志作为数字人身份识别信息,用于验证。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的识别信息,作为数字人标志。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的识别信息作为支付标记,或作为支付标记的组成部分。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支付标记应用在根据指定账户进行交易的各个环节;所述的支付标记,是用以替代指定账户的数值,所述数值在特定范围内是唯一的。
7.如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解析服务提供设备和/或移动终端获得的编码信息,提取出与所解析的编码信息相对应的服务信息,以使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单独地或与移动终端和/或后台服务器协作,基于提取出的服务信息及预先存储的内容来进行支付操作;所述预先存储的内容,存储于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或后台服务器;
其中,所述支付操作,包含:从储值资金中扣款;或者,支付与结算的阶段分离,记录待支付金额,待连接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时用于结算。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在指定账户下的储值资金扣款;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在所述指定账户下记录待支付金额,待连接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时,提供指定账户及待支付金额用于结算,在指定账户下扣款或形成账单;
其中,所述指定账户包含经解析提取出的服务信息中;
或者,所述指定账户包含在预先存储内容中,在解析后提取;
或者,所述指定账户是在执行支付操作的过程中获得的;由用户通过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或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提供所述指定账户,或由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或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提供所述指定账户。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从该服务提供设备和/或移动终端预先存储的储值资金中扣款时,服务提供设备为联网状态或离线状态,移动终端为联网状态或离线状态;所述储值资金是数字货币;
或者,联网状态或离线状态下服务提供设备记录待支付金额;服务提供设备和/或移动终端再在联网状态下,连接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进行结算。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指定账户与移动终端、或移动终端的用户、或服务提供设备之中的一方或多方绑定。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为支付标记设置有域控属性,所述域控属性包含支付标记的交易次数、交易金额、有效期、支付渠道。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付标记是嵌入在服务提供设备中,和/或由服务提供设备生成。
13.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可唯一识别移动终端、或用户、或服务提供设备的识别信息,和/或三者之间的关联信息,作为支付标记。
14.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可被唯一识别的设备号码作为支付标记。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唯一识别移动终端的信息,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移动终端的SIM卡号、eSIM卡号、电话号码、移动终端的IMEI号码、移动终端的接口的物理地址、移动终端所连接的服务提供设备内置的数字证书。
16.如权利要求1~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存有编码规则;
根据编码规则,能将服务信息生成对应的编码信息;所述服务信息叠加有作为支付标记的,可唯一识别移动终端、或用户、或服务提供设备的识别信息和/或三者之间的关联信息;
其中,根据编码规则,能完成支付标记化,以支付标记替代敏感信息。
17.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利用支付标记,对信息进行脱敏处理;脱敏处理的信息,包含银行卡卡号、或卡片验证码、或支付机构支付账户。
18.如权利要求1或7或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具有编码解析单元,对编码信息解析;解析编码信息所用的编码解析规则,与生成编码信息所用的预定编码规则配套;所述预定编码规则,用于将服务信息生成对应的编码信息,或者用于将服务信息生成对应的编码信息并生成与编码信息对应的编码介质。
19.如权利要求1~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获得动态生成的含支付标记的编码介质,通过移动终端展现,供第三方识别。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通过在应用程序或推广页中的操作,使服务提供设备获得动态生成的含支付标记的编码介质;
所述应用程序,是商家的应用程序或通用的支付程序;
所述推广页用于分享商品,通过解码解析商家发布在线下的另一编码介质获得;所述推广页可被转发。
21.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和/或移动终端与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交互,传输支付结果;服务提供设备和/或移动终端向用户提供支付结果;支付结果的传输或提供,在支付操作执行后实时进行,或者不是实时进行的。
22.如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码信息,通过以下的任意一种方式获得:
所述编码信息是通过对编码介质解码得到;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获取在其可接触之处发布的编码介质、或其接收到的编码介质、或向其展示的编码介质;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或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对编码介质解码;
所述编码信息通过对超级链接点击得到;所述超级链接单独地,或随编码介质,或随可附带超级链接的载体媒介,传输给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
所述编码信息是服务提供设备直接收到的,或者是移动终端或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收到之后转发给服务提供设备的。
23.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移动终端安装有具有编码解析功能的应用程序。
24.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解析后,服务提供设备对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的链接地址进行提取;所述链接地址包含在解析后提取出的服务信息中,或包含在解析后从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提取出的预先存储内容中;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通过链接地址与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建立连接。
25.如权利要求1~2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移动终端、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第三方移动终端、第三方服务器之中的一方或多方配合,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包含执行支付操作及支付后的服务;
根据识别信息,来确定服务提供的请求方、或服务中指定操作的执行方、或服务接受对象;所述识别信息,包含:
第一识别信息,指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移动终端的用户、移动终端、服务提供设备之中任意一方或多方的识别信息;
第二识别信息,由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或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指定的第三方用户或第三方移动终端或第三方服务器的识别信息;
其中,第一识别信息所对应的,是服务的请求方,或服务中指定操作的执行方,或服务接受对象;
第二识别信息所对应的,是服务中指定操作的执行方,或服务接受对象。
26.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识别信息包含在编码信息中,或包含在经解析提取出的服务信息中,或包含在解析后提取得到的预先存储内容中;或者,识别信息由用户通过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或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提供,或由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或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提供。
27.如权利要求1~2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通过解析,驱使服务提供设备、移动终端、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之中的一方或多方,执行为其各自设定的操作流程;所述操作流程,包含在解析后提取出的服务信息中,或包含在解析后提取出的预先存储内容中。
28.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移动终端、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第三方移动终端、第三方服务器之中的一方或多方配合,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包含执行支付操作及支付后的服务;
服务提供的请求方、或服务中指定操作的执行方、或服务接受对象,由操作流程指定。
29.如权利要求7或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根据属性信息或属性信息的变化,对支付操作涉及的金额进行计算或调整;
其中,所述属性信息与移动终端、或移动终端的用户、或服务提供设备相对应;
或者,所述属性信息与编码信息或编码信息发布方相对应,或与对应于编码信息的编码介质或该编码介质的发布方相对应;
或者,所述属性信息是位置信息,与移动终端、或移动终端的用户、或服务提供设备相对应,或与编码信息或编码信息发布方相对应,或与对应于编码信息的编码介质或该编码介质的发布方相对应;
或者,所述属性信息是时间;
或者,所述属性信息是累计的金额或次数。
30.如权利要求7或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将第二服务信息生成对应的第二编码信息,再将所述第二编码信息生成对应的第二编码介质;所述第二编码信息可供存有配套编码解析规则的任意一方识别;
所述第二服务信息,包含以下任意一项或多项:
执行支付操作后的支付结果;
第一识别信息,指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移动终端的用户、移动终端、服务提供设备之中任意一方或多方的识别信息;
第二识别信息,由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或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指定的第三方用户或第三方移动终端或第三方服务器的识别信息;
与所述第一识别信息和/或第二识别信息对应绑定的信息;
与移动终端的用户、或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所对应的属性信息。
31.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编码信息或第二编码介质,由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或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或由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或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指定的编码介质生成装置、或由第三方编码介质生成装置,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生成;所述第二编码信息或第二编码介质,被服务提供设备或移动终端发布、或传输、或展示、或存储。
32.如权利要求1~3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码介质或第二编码介质,是以下的任意一种或其组合:
以一维码或二维码或多维码形式生成的条形码图像;以明暗光线或刷新频率变化形式生成或以可见光或紫外线或红外线或偏振光形式生成的光学点阵图;以特定规律或特定频率变化方式生成的数字化声波或电波。
33.如权利要求1~3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通过运行其中配置的应用程序,进行解析,或执行支付操作;
或者,服务提供设备通过与移动终端配合运行应用程序,使服务提供设备及移动终端配合,进行解析或执行支付操作;所述移动终端配置的应用程序与服务提供设备配置的应用程序相关联;
或者,移动终端、服务提供设备单独运行各自配置的应用程序,使服务提供设备及移动终端配合,执行支付操作;所述移动终端配置的应用程序是通用的支付程序,或者所述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设备各自配置的应用程序相关联。
34.如权利要求1~3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包含以下的一种或多种:
服务提供设备的运营方的服务器;
服务提供设备的发行方的服务器;
编码信息或其对应编码介质的发行方的服务器;
服务提供设备配置的应用程序的运营方的服务器;
移动终端配置的应用程序的运营方的服务器;
收款方的服务器;
管理数字货币兑换的服务器。
35.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预先存储有服务提供设备的识别信息。
36.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预先存储有储值资金和/或指定账号的服务提供设备被发行或发放;服务提供设备在发行或发放前是不记名的,或是与移动终端或用户绑定的。
37.如权利要求1~3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与移动终端设置的接口相连接;
其中,所述服务提供设备与移动终端设置的接口始终连接;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在解析时和/或在进行支付操作时,与移动终端设置的接口连接。
38.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进行解析时执行验证,或在进行支付操作时执行验证,或在服务提供设备与移动终端的接口解除连接后又重新进行连接时执行验证,或在服务提供设备与另外一个移动终端的接口进行连接时执行验证。
39.如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由服务提供设备、移动终端、协同处理的后台服务器中的一方执行验证或由其中的多方配合执行验证;所述验证,包含:
判断用户提供的密码信息,与预置密码是否一致;
或者,判断从用户处采集的生理特征识别信息,与预置的生理特征识别信息是否一致;
或者,通过身份识别问题进行验证;
或者,通过短信验证;
或者,判断用户或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所对应的属性信息,是否与规定的属性信息匹配;
或者,判断移动终端或服务提供设备所对应的位置信息,是否与规定的位置信息匹配;
或者,判断服务提供设备是否与移动终端的接口保持连接;
或者,判断服务提供设备是否具有数字证书,及进一步通过数字证书确认用户身份及验证移动终端与数字证书的关联性。
40.如权利要求3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具有USB接口的USB设备,其与具有对应USB接口的移动终端连接;
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存储卡,其与具有对应存储卡插槽或存储卡接口的移动终端连接;
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SIM卡,其与具有对应SIM卡插槽或SIM卡接口的移动终端连接;
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eSIM卡,其与具有对应eSIM卡集成接口的移动终端连接或集成设置在移动终端中;
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具有有线或无线通讯接口的设备,其与具有相应有线或无线通讯接口的移动终端信号连接,所述信号连接允许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在离线或在线时与移动终端进行通讯;
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具有红外线接口的设备,其与具有相应红外线接口的移动终端信号连接;
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具有蓝牙接口的设备,其与具有相应蓝牙接口的移动终端信号连接;
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与移动终端基于NFC识别实现无线连接;
或者,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是以相同或不同方式分别与移动终端连接的至少两个部件的组合;组合中的一个部件是第一组USB设备、存储卡、SIM卡、eSIM卡、具有有线或无线通讯接口、具有红外线接口、具有蓝牙接口的设备、基于NFC识别来连接的设备之中的任意一个;组合中的另一个部件是第二组USB设备、存储卡、SIM卡、eSIM卡、具有有线或无线通讯接口、具有红外线接口、具有蓝牙接口的设备、基于NFC识别来连接的设备之中的任意一个。
41.如权利要求1~4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穿戴式设备作为所述移动终端或与所述移动终端连接;
或者,服务提供设备嵌入穿戴式设备。
42.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穿戴式设备是以下部件,或是所述部件的一部分:
配饰、眼镜、眼镜夹、头饰、帽子、领带夹、胸针、领结、手镯、手表、耳机、衣物、鞋子;穿戴式设备至少设置有信息显示及输入装置。
43.一种数字人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数字人是自然人及其所具备的能进行数字化传感接入的设备的结合;所述数字人具有可供识别的数字人标志,使数字人执行的操作能被识别及记录;
所述能进行数字化传感接入的设备,包含移动终端和与移动终端的接口相连接的服务提供设备;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包含编码解析单元,对编码信息解析;经解析获得的信息,用于支付操作。
44.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数字人标志,是以下的任意一种:
能进行数字化传感接入的设备的设备信息;
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与所述设备信息绑定的信息。
45.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数字人标志在特定的范围内是唯一的;
所述数字人标志作为数字人身份识别信息,用于验证。
46.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的识别信息,作为数字人标志。
47.如权利要求43或46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服务提供设备的识别信息作为支付标记,或作为支付标记的组成部分。
48.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服务提供设备,其特征在于,
可唯一识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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