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皮肤病的治疗相关申请本申请根据35U.S.C.§119(e)要求2017年6月6日提交的美国临时申请U.S.S.N.62/516,061的优先权,其名称为“TreatmentofCutaneousDisorders”,为了所有目的将其以其整体在此引入作为参考。
技术介绍
许多皮肤疾病在皮肤上产生病损(lesion)。这些病损中的一些以皮肤上表皮生长的形式出现。例如,疣是由病毒感染引起的小块表皮生长,通常在手或脚上发现。最常见类型的疣是寻常疣,它可能是由人类乳头状瘤病毒(HPV)的多种不同病毒株引起的。在人体的大部分部位,这些疣可能被称为普通疣;但是在脚上,它们可能被称为足底疣;或在生殖器上时,它们可能被称为生殖器疣或尖锐湿疣(condoloma)。其他表皮病毒病症(诸如触染性软疣(Molluscumcontagiosum))类似于疣,但由不同病毒引起。这些病毒介导的皮肤生长可能是难看的,并且可能构成癌变和扩散的重大风险,因此希望将其去除。其他浅表性过度增生性疾病类似于疣,但是由非病毒机制引起,并且包括脂溢性角化病、光化性角化病和汗孔角化病。已经使用多种方式来去除疣、触染性软疣和其他皮肤疾病,包括冷冻疗法;手术刮除法;激光治疗;刺激剂,诸如水杨酸和氧化锌;酸,诸如硝酸和方酸;免疫治疗剂,诸如咪喹莫特,2,4-二硝基氯苯和念珠菌抗原;化学治疗剂,诸如博来霉素、鬼臼毒素和5-氟尿嘧啶。这些疗法中的许多可能会很痛苦,而其他疗法则可能留下毁容性疤痕和/或需要每天使用。然而,最困扰的也许是,即使在经过多次随访治疗后许多这类皮肤疾病仍然 ...
【技术保护点】
1.治疗患有皮肤病损的受试者的方法,包括:/n将包含斑蝥素的组合物施用至所述皮肤病损的至少一部分;和/n允许所述组合物的至少一部分保持在皮肤病损上超过约6小时。/n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20170606 US 62/516,0611.治疗患有皮肤病损的受试者的方法,包括:
将包含斑蝥素的组合物施用至所述皮肤病损的至少一部分;和
允许所述组合物的至少一部分保持在皮肤病损上超过约6小时。
2.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的至少一部分保持粘附至皮肤病损超过约6小时。
3.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或等于约20%(w/w)的乙醚。
4.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含乙醚。
5.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皮肤病损不由人乳头状瘤病毒引起。
6.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皮肤病损上保持大于或等于约12小时。
7.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皮肤病损上保持大于或等于约18小时。
8.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皮肤病损上保持大于或等于约24小时。
9.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皮肤病损上保持直到去除该组合物。
10.权利要求1-5和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皮肤病损上保持大于或等于约6小时且小于或等于约72小时。
11.权利要求1-5和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皮肤病损上保持大于或等于约12小时且小于或等于约48小时。
12.权利要求1-5和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皮肤病损上保持大于或等于约18小时且小于或等于约24小时。
13.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允许皮肤病损的至少一部分表皮组织与皮肤病损的至少一部分真皮组织分离。
14.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允许步骤期间基本不移除和/或损坏真皮组织。
15.治疗患有皮肤病损的受试者的方法,包括:
将包含斑蝥素的组合物施用至所述皮肤病损的至少一部分;和
允许组合物的至少一部分保持在皮肤病损上,其中在施用步骤过程中所施用的斑蝥素的大于或等于约10%渗透至皮肤病损中。
16.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步骤过程中所施用的斑蝥素的大于或等于约90%渗透至皮肤病损中。
17.治疗患有皮肤病损的受试者的方法,包括:
将包含小于或等于约1.2%(w/v)斑蝥素和非水性溶剂的组合物施用至所述皮肤病损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组合物的蒸汽压在20℃为小于或等于约210mgHg;和
允许组合物的至少一部分保持在皮肤病损上,其中在施用步骤后至少12小时内所述组合物不在皮肤病损周围皮肤的至少一部分上诱导水疱。
18.治疗患有皮肤病损的受试者的方法,包括:
将包含小于或等于约1.2%(w/v)斑蝥素和非水性溶剂的组合物施用至所述皮肤病损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组合物的蒸汽压在20℃为小于或等于约210mgHg;和
允许组合物的至少一部分保持在皮肤病损上,其中在施用步骤后至少12小时内所述组合物仅在皮肤病损上诱导起疱,且任选在距皮肤病损边缘的约2mm内的皮肤上诱导起疱。
19.治疗患有皮肤病损的受试者的方法,包括:
将包含小于或等于约1.2%(w/v)斑蝥素和非水性溶剂的组合物施用至所述皮肤病损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组合物的蒸汽压在20℃为小于或等于约210mgHg。
20.治疗患有皮肤病损的受试者的方法,包括:
将包含小于或等于约1.2%(w/v)斑蝥素和非水性溶剂的组合物施用至所述皮肤病损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或等于约20%(w/w)的乙醚。
21.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的蒸汽压在20℃为小于或等于约200mgHg。
22.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步骤后的24小时内所述组合物不在皮肤病损周围的至少一部分皮肤上诱导水疱。
23.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在距皮肤病损边缘的约2mm内的皮肤上诱导水疱。
24.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在距皮肤病损边缘的约5mm内的皮肤上诱导水疱。
25.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在距皮肤病损边缘的约10mm内的皮肤上诱导水疱。
26.治疗患有皮肤病损的受试者的方法,包括:
将包含小于或等于约1.2%(w/v)斑蝥素和非水性溶剂的组合物施用至所述皮肤病损,其中所述组合物的蒸汽压在20℃为小于约210mmHg;
将组合物的至少一部分保持在皮肤病损上;和
将皮肤病损的数量减少大于或等于约50%。
27.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的蒸汽压在20℃为小于或等于约200mgHg。
28.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重复所述施用步骤和允许步骤至少一次。
29.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皮肤病损的数量减少大于或等于约75%。
30.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皮肤病损的数量减少大于或等于约90%。
31.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至少一个施用步骤后皮肤病损的数量减少大于或等于约90%。
32.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或等于约1.2%(w/v)斑蝥素。
33.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或等于约0.9%(w/v)斑蝥素。
34.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或等于约0.8%(w/v)斑蝥素。
35.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大于或等于约0.5%且小于约1%重量/体积的斑蝥素。
36.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大于或等于约0.6%且小于约1%重量/体积的斑蝥素。
37.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大于或等于约0.7%且小于或等于约0.9%重量/体积的斑蝥素。
38.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成膜剂。
39.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成膜剂包括一种或多种聚合物。
40.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成膜剂包括硝基纤维素、羟丙基纤维素、或其组合。
41.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非水性溶剂。
42.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醇。
43.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丙酮、乙醇或其组合。
44.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或等于约20%(w/w)的乙醚。
45.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含乙醚。
46.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或等于约10%(w/w)的水。
47.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含水。
48.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增塑剂。
49.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增塑剂包括油。
50.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增塑剂包括樟脑、蓖麻油,或其组合。
51.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苦味剂。
52.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口服威慑剂。
53.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苦味剂包括苯甲酸地那铵。
54.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染料。
55.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染料为龙胆紫。
56.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含闪点小于4℃的溶剂。
57.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含倾向于形成过氧化物的溶剂。
58.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含在20℃的蒸汽压大于或等于约185mmHg的溶剂。
59.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包含斑蝥素的第二组合物施用至所述皮肤病损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第二组合物与所述组合物具有基本上相同百分比(w/v)的斑蝥素。
60.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所述组合物后,所述第二组合物被施用大于或等于约17天且小于或等于约25天。
61.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重复所述施用步骤。
62.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重复所述施用步骤和所述允许步骤。
63.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重复所述施用步骤两次或更多次。
64.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重复所述施用步骤和所述允许步骤两次或更多次。
65.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重复所述施用步骤三次或更多次。
66.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重复所述施用步骤和所述允许步骤三次或更多次。
67.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施用步骤后,重复所述施用步骤约3周。
68.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12周的时间段中重复所述施用步骤和/或允许步骤两次或更多次。
69.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12周的时间段中重复所述施用步骤和/或允许步骤三次。
70.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施用步骤后的1周内所述皮肤病损从受试者去除。
71.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皮肤病损周...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H韦尔古斯,MG戴维森,JM里格,
申请(专利权)人:维里卡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美国;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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