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在进食状态下具有改善的药代动力学的
γ
‑
羟基丁酸酯组合物
[0001]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
[0002]本申请主张2019年3月1日提交的美国临时申请第62/812,699号和2019年6月4日提交的美国临时申请第62/857,008号的优先权。
[0003]本专利技术涉及一种用于治疗嗜睡症、猝倒或白日过度嗜睡的组合物,其包括单位剂量的γ
‑
羟基丁酸酯,适于在进食后小于两小时施用。本专利技术还涉及在进食状态下具有改善的药代动力学(PK)性质的γ
‑
羟基丁酸酯的修饰释放制剂及其治疗用途。
技术介绍
[0004]嗜睡症是一种毁灭性的致残病症。主要症状为白日过度嗜睡(EDS)、猝倒(由强烈情绪引发的肌张力突然丧失,约60%的患者可见)、入眠幻觉(HH)、睡眠瘫痪(SP)和夜间睡眠紊乱(DNS)。除EDS外,DNS是嗜睡症患者中最常见的症状。
[0005]羟丁酸钠是嗜睡症的主要治疗方法之一。羟丁酸钠产生作用的确切机制尚不清楚,但羟丁酸钠被认为通过促进SWS(δ睡眠)和巩固夜间睡眠而起作用。夜间睡眠前施用的羟丁酸钠会增加3期和4期睡眠,并增加睡眠潜伏期,同时降低睡眠开始REM期(SOREMP)的频率。还可能涉及尚未阐明的其他机制。
[0006]羟丁酸钠又称4
‑
羟基丁酸钠或γ
‑
羟基丁酸钠盐,并且具有以下化学结构:
[0007][0008]羟丁酸钠在美国作为市售。所述产品被配制成速释液体溶液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专利技术属性】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1.一种用于治疗嗜睡症、猝倒或白日过度嗜睡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包括单位剂量的γ
‑
羟基丁酸酯,适于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适于与食物一起施用,在进食后立即施用、在进食后长达30分钟施用、在进食后长达1小时施用、在进食后长达1.5小时施用或在进食后长达2小时施用。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每日施用一次。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适用于晚上施用。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适于早上施用。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延长释放或延迟释放剂型的γ
‑
羟基丁酸酯。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修饰释放制剂的γ
‑
羟基丁酸酯。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基本上相似的进食状态PK曲线和餐后2小时施用PK曲线。9.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AUC
inf
是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施用时的所述平均AUC
inf
的50%
‑
120%。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AUC
inf
是所述组合物在空腹施用时的所述平均AUC
inf
的50%
‑
120%。1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AUC
inf
是所述组合物在空腹施用时的所述平均AUC
inf
的80%
‑
95%。12.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AUC
inf
是所述组合物在空腹施用时的所述平均AUC
inf
的85%
‑
90%。1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C
max
是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施用时的所述平均C
max
的50%
‑
120%。1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C
max
是所述组合物在空腹施用时的所述平均C
max
的50%
‑
120%。1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C
max
是所述组合物在空腹施用时的所述平均C
max
的55%
‑
80%。1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C
max
是所述组合物在空腹施用时的所述平均C
max
的60%
‑
75%。1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剂量成比例的C
max
。
1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不提供剂量倾泻。19.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在施用后对患者的安全性或疗效没有显著降低。2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的AUC
inf
与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AUC
inf
生物等效。2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的C
max
小于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所述C
max
。22.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的C
max
小于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所述C
max
。2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的C
max
比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所述C
max
小10%
‑
60%。2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的C
max
比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所述C
max
小10%
‑
60%。2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当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施用时与当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之间的C
max
变化,所述变化比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所述C
max
变化小10%
‑
60%。2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当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施用时与当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之间的C
max
变化,所述变化比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所述C
max
变化小10%
‑
60%。2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的AUC与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所述AUC相比与剂量更成比例。2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的AUC与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所述AUC相比与剂量更成比例。29.根据权利要求20至28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所述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是30.一种用于治疗嗜睡症、猝倒或白日过度嗜睡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包括单位剂量的γ
‑
羟基丁酸酯,其中所述γ
‑
羟基丁酸酯在胃肠道中的吸收基本上不因食物的存在而改变。31.一种口服药物组合物,包括单位剂量的γ
‑
羟基丁酸酯,适于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
施用。32.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修饰释放制剂的γ
‑
羟基丁酸酯。33.根据权利要求31或32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制剂在进食期间施用,在进食后立即施用、在进食后长达30分钟施用、在进食后长达1小时施用、在进食后长达1.5小时施用或在进食后长达2小时施用。34.根据权利要求31至33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适于每日施用一次。35.根据权利要求31至34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适于晚上施用。36.根据权利要求31至34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适于早上施用。37.根据权利要求31至36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有效诱导睡眠至少连续八小时。38.根据权利要求31至37中任一项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的6g剂量的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230hr*μg/mL的平均AUC
inf
和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提供的平均C
max
的从50%至140%的所述平均C
max
。39.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平均C
max
是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提供的所述平均C
max
的从80%至140%。40.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平均C
max
是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第一峰值的所述平均C
max
的从100%至150%。41.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平均C
max
是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以等分剂量在t0和t
4h
施用的等剂量的羟丁酸钠速释液体溶液的第二峰值的所述平均C
max
的从80%至100%。42.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平均C
max
是约50μg/mL至约82μg/mL。43.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所述平均C
max
是约64μg/mL。44.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当所述制剂在进食后约30分钟施用时,所述平均AUC
inf
是约242hr*μg/mL。45.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口服药物组合物,其中当所述制剂在进食后约2小时施用时,所述平均AUC
inf
是约273hr*μg/mL。46.一种治疗有需要的患者中嗜睡症以及相关障碍和症状的方法,包括: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包括γ
‑
羟基丁酸酯的口服药物组合物。47.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每日施用一次。48.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晚上进食后施用。49.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早上进食后施用。
50.根据权利要求46至4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期间施用,在进食后立即施用、在进食后长达30分钟施用、在进食后长达1小时施用、在进食后长达1.5小时施用或在进食后长达2小时施用。51.根据权利要求46至5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有效诱导睡眠至少连续六小时。52.根据权利要求46至5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有效诱导睡眠至少连续八小时。53.根据权利要求46至5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有效诱导睡眠至少连续十小时。54.根据权利要求46至5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延长释放或延迟释放制剂的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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羟基丁酸酯。55.根据权利要求46至5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修饰释放制剂的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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羟基丁酸酯。56.根据权利要求46至5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基本上相似的进食状态PK曲线和餐后2小时施用PK曲线。57.根据权利要求46至5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AUC
inf
是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至少两小时施用时的所述平均AUC
inf
的50%
‑
120%。58.根据权利要求46至5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AUC
inf
是所述组合物在空腹施用时的所述平均AUC
inf
的50%
‑
120%。59.根据权利要求46至5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AUC
inf
是所述组合物在空腹施用时的所述平均AUC
inf
的80%
‑
95%。60.根据权利要求46至5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进食后不到两小时施用时提供的平均AUC
inf
是所述组合物在空腹施用时的所述平均AUC
inf
的85%
技术研发人员:J,
申请(专利权)人:弗拉梅尔爱尔兰有限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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