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衍射光学元件的机动车大灯制造技术

技术编号:27889299 阅读:15 留言:0更新日期:2021-03-31 02:05
本发明专利技术涉及机动车大灯(301、501、601、701),具有至少一个照明成形单元(307、507、607、707)用于产生至少一个光分布和至少一个结构部件(100、200、300、500、600、700),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包括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其中,所述机动车大灯(301、501、601、701)包括至少一个白光源(106、206、306、06、606、706),所述至少一个白光源设立成用于沿朝着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的方向发射白光,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设立成用于使由所述至少一个白光源(106、206、306、506、606、706)发射的白光在构造在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100、200、300、500、600、700)处视觉上能够识别的颜色效应的情况下被折射,并且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构造在一个或多个对于所述机动车大灯(301、501、601、701)的光功能不相关的区域(104、204、304、504、604、704)中,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100、200、300、500、600、700)的区域对于处于外部的观察者是能够看见的,在所述区域处构造有所述视觉上能够识别的颜色效应。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具有衍射光学元件的机动车大灯
本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机动车大灯,具有至少一个照明成形单元用于产生至少一个光分布和至少一个结构部件,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包括衍射光学元件。本专利技术此外涉及包括这样的机动车大灯的机动车。
技术介绍
用于产生光学效应、例如颜色效应或全息颜色效应的衍射光学元件是充分已知的并且通常用作安全特征以辨认和证实证明文件、信用卡、安全和有价文件(Wertdokumenten)、如钞票和其它的商业上要保护的产品、如香烟包或化妆品的来源或其应该使之前所提及的物品的复制、造假或伪造变得困难或最大程度上对其进行防止。这样的衍射光学元件除了保证真实性之外还经常实现如下目的,即对观察者施加吸引人的装饰性的作用(设计效果(Designwirkung))或给所述观察者传达广告信息。衍射光学元件还在机动车大灯技术中得到应用。所述衍射光学元件例如以衍射表面的形式得到应用,以便影响大灯的光功能,例如以便产生预设的光分布或期望的照亮图案,影响光图像(例如明暗界限),或对大灯透镜进行消色差。这种应用例如在DE102014118308A1、DE60130233T2、EP2372236A1、DE102014112937A1、EP0879990A1、EP0584545A1和WO2016101948A1中进行描述。过年的几年已经显示出,在用户方面对于大灯的设计变得越来越重要并且越来越占优势并且影响购买决定。在此,还越来越重要的是,对于机动车大灯提供独有特征,从而所述独有特征被用户察觉为具有在真实性特征的意义上确定的来源的产品。现在已知的用于得到在机动车大灯方面的设计效果的解决方案受限于表面结构的变化,所述变化通过粒化(Narbungen)和类似的方法来生成。为了彩色的外形使用被染色的塑料、金属化部和部分地使用涂漆部。
技术实现思路
本专利技术的任务是提供一种机动车大灯,其通过对于用户的特别的并且新颖的设计效果出众。所述设计应该不仅是吸引人的,而且应该被察觉为独有特征。然而,重要的是,所述新颖的设计效果应该不影响或仅仅稍微影响通过光分布获得的光图像。通过新颖的设计,尤其关于机动车大灯的真正的光功能不应该产生成形光的效应。此外,本专利技术的任务是,提供用于机动车大灯的从外部能够看见的人们能够检验的剽窃、真实性和造假保护,从而用于证实不存在将大灯从机动车中拆卸出来或对大灯进行拆分的必要性。所述任务通过如开头所提及的那样的机动车大灯通过如下方式来解决,即所述机动车大灯根据本专利技术包括至少一个白光源,所述至少一个白光源设立成用于沿朝着衍射光学元件的方向发射白光,衍射光学元件设立成用于使由至少一个白光源发射的白光在构造在至少一个结构部件处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的情况下被折射,并且衍射光学元件构造在一个或多个对于机动车大灯的光功能不相关的区域中,其中,至少一个结构部件的区域对于处于外部的观察者是能够看见的,在所述区域处构造有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并且由白光通过衍射光学元件的折射构造的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是颜色效应。借助于本专利技术实现用于机动车大灯的新颖的并且特别吸引人的彩色的设计效应和彩色的外形可行方案,其呈现装饰性的独有特征,然而,其不影响或仅仅稍微(也就是说,以对于观察者基本上不能够察觉的程度)影响通过光分布获得的光图像并且不具有成形光的特性。机动车大灯经常被用户或其它的交通参与者察觉为“机动车的眼睛”,因此对于机动车大灯的设计典型地投以特别的注意力。本专利技术利用所述察觉。例如存在于根据本专利技术的机动车大灯中的新颖的彩色的设计效应(所述设计效应构造在至少一个结构部件处)特别容易引起观察者的注意力、尤其其它的交通参与者的注意力,并且机动车由此较好地被察觉到,因此本专利技术由此呈现安全性收益。对于处于外部的观察者视觉上能够识别的颜色效应“构造在至少一个结构部件处”意味着,颜色效应直接在结构部件上能够看到,例如作为在结构部件表面上能够看见的颜色效应或作为嵌入到结构部件中的能够看见的颜色效应。此外,本专利技术实现广告信息的传达,例如当视觉上能够识别的颜色效应再现车辆制造商的图标以及用于机动车大灯的有效的并且从外部能够看见的人们能够检验的剽窃、真实性和造假保护时,从而用于证实不存在将机动车大灯如至今那样从机动车中拆卸出来或进行拆分的必要性。概括地说,借助本专利技术,除了光学上能够设计的颜色效应之外还能够实现有效的剽窃保护,以便使可能的仿造快速并且简单地得到识别。因此,借助于本专利技术,能够很容易得到在机动车大灯结构部件的对于处于外部的观察者能够看见的区域处的颜色效应,而结构部件本身不必设有颜料(例如借助于结构部件表面的漆涂层或通过颜料到结构部件中的嵌入)。根据本专利技术,衍射光学元件构造在至少一个结构部件的一个或多个对于机动车大灯的光功能不相关的区域中。然而,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的区域(在所述区域处构造有视觉上能够识别的颜色效应)对于处于外部的观察者是能够看见的。“衍射光学元件构造在一个或多个对于机动车大灯的光功能不相关的区域中”这一概念意味着,通过机动车大灯的光分布获得的光图像通过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没有或仅仅稍微,也就是说以对于观察者不能够察觉的程度被影响。换言之,表述为,衍射光学元件关于机动车大灯的真正的光功能(例如日间行车光、近光、远光、闪光)不具有成形光的特性。这就此而言是有意义的,当由机动车大灯的真正的光功能引起的光分布受到法定的要求、例如最小照明强度规定和关于所放射的光的颜色的规定时。由衍射光学元件通过白光的折射在至少一个结构部件处或上产生的视觉上能够识别的颜色效应被察觉为自主的并且独立于光功能的视觉上的效应。如在此所应用的“白光”这一概念涉及如下光,所述光对于人类观察者显现为白色。如在此所应用的“机动车”(KFZ)这一概念涉及单或多车道的机动化的陆上的(landgebundene)车辆,如摩托车、客车、载重车辆或类似车辆。适宜地,根据本专利技术的机动车大灯根据本身已知的大灯构造原理进行构建并且包括具有光出射开口的壳体,所述光出射开口借助散射盘或遮盖盘进行掩盖。现代的机动车大灯通常具有多个光模块,所述光模块自身或在共同作用的情况下能够承担各个光功能。所述光模块通常直接靠近彼此地布置在大灯壳体中。在变型方案中,机动车大灯具有前大灯的形式。前大灯的结构对于相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已知的。前大灯通常包括多个光模块,例如日间行车光单元、近光单元、远光单元、闪光单元等。相应于此地,前大灯的相应的光模块能够形成近光、远光、日间行车光、闪光等的光分布。因此,根据本专利技术的前大灯除了本身已知的光模块还包括根据本专利技术的特征。在其它的变型方案中,机动车大灯具有尾灯的形式。尾灯的结构对于相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已知的。尾灯通常包括多个光模块,例如后光单元、刹车光单元、闪光单元等。相应于此地,尾灯的相应的光模块能够形成后光、刹车光、闪光等的光分布。因此,根据本专利技术的尾灯除了本身已知的光模块还包括根据本专利技术的特征。在确定的变型方案中,包括衍射光学元件的至少一个结构部件是塑料结构部件,所述塑料结构部件可选地至少部分区域地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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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护点】
1.机动车大灯(301、501、601、701),具有至少一个照明成形单元(307、507、607、707)用于产生至少一个光分布和至少一个结构部件(100、200、300、500、600、700),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包括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n其特征在于,/n所述机动车大灯(301、501、601、701)包括至少一个白光源(106、206、306、506、606、706),所述至少一个白光源设立成用于沿朝着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的方向发射白光,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设立成用于使由所述至少一个白光源(106、206、306、506、606、706)发射的白光在构造在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100、200、300、500、600、700)处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的情况下被折射,并且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构造在一个或多个对于所述机动车大灯(301、501、601、701)的光功能不相关的区域(104、204、304、504、604、704)中,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100、200、300、500、600、700)的区域对于处于外部的观察者是能够看见的,在所述区域处构造有所述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并且由所述白光通过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的折射构造的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是颜色效应。/n...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20180831 EP 18191897.01.机动车大灯(301、501、601、701),具有至少一个照明成形单元(307、507、607、707)用于产生至少一个光分布和至少一个结构部件(100、200、300、500、600、700),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包括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
其特征在于,
所述机动车大灯(301、501、601、701)包括至少一个白光源(106、206、306、506、606、706),所述至少一个白光源设立成用于沿朝着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的方向发射白光,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设立成用于使由所述至少一个白光源(106、206、306、506、606、706)发射的白光在构造在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100、200、300、500、600、700)处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的情况下被折射,并且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构造在一个或多个对于所述机动车大灯(301、501、601、701)的光功能不相关的区域(104、204、304、504、604、704)中,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100、200、300、500、600、700)的区域对于处于外部的观察者是能够看见的,在所述区域处构造有所述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并且由所述白光通过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的折射构造的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是颜色效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大灯,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衍射光学元件的至少一个结构部件(100、200、300、500、600、700)是塑料结构部件,所述塑料结构部件可选地至少部分区域地设有提高反射的涂层。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机动车大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以衍射纳米结构的形式存在,所述衍射纳米结构成型或压入到所述塑料结构部件的表面的区域中,其中,所述塑料结构部件必要时至少部分区域地设有提高反射的涂层。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机动车大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衍射光学元件(305)施加在柔性的载体层上或压入到其中或与薄层组件相组合,其中,所述柔性的载体层或所述薄层组件施加在所述至少一个结构部件(300)的一个或多个对于所述机动车大灯(301)的光功能不相关的区域(304)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机动车大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衍射光学元件(305)以衍射纳米结构的形式存在,所述衍射纳米结构在所述柔性的载体层的表面上被压入。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机动车大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衍射光学元件(305)嵌入在所述薄层组件中。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机动车大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衍射光学元件(105、205、305、505、605、705)具有至少一个自由成形面,并且所构造的视觉上能够识别的效应对于观察者能够识别为所述至少一个自由成形面,其中,所述自由成形面来自如下组,所述组包括文字数学的符号(例如图标)和/或其它的有创造性的物件、如例如图案的几何形状的图。


8.根据权利要求1...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J·居特尔
申请(专利权)人:ZKW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奥地利;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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