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媒体资源的第三方监管系统及其实现方法技术方案

技术编号:4330403 阅读:241 留言:0更新日期:2012-04-11 18:40
本发明专利技术公开了一种数字媒体资源的第三方监管系统及其实现方法,通过对数字媒体资源在网络上交易及运营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统计和分析,实现对内容商、运营商的交易行为和运营行为的监管以及数字媒体资源的认证管理,并对所采集的信息的内容进行分析和统计,以达到规范内容商、运营商的行为,使其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网络经营活动的目的。通过实施本发明专利技术能够保证参与数字媒体资源交易和运营活动中各方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实现对数字媒体资源通过互联交换过程中的版权保护,并且能够如实反映网络经营活动中的各方获利的情况,以此作为纳税的依据,规范了网络经营中税源管理的问题。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本专利技术涉及互联网通信技术应用领域,尤其涉及。
技术介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伴随着宽带技术的兴起,网络数字媒体产业得到 了高速发展。当前,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人们通过网络不但可以浏览文字、图片信 息等内容以获取知识,而且还可以通过互联网观看网络电视、下载和播放在线电影(视)、 歌曲等多媒体业务进行娱乐、教育和学习。数字媒体资源,通常是指以数字媒体文件的形式 存在,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下载和复制等方式传播,使用移动通信终端、MP3、MP4等媒体 文件播放终端和电脑、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等播放的音频、视频、动画、电子图片、电子书籍 等内容的产品。 由于数字媒体资源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一方面,数字媒体资源的传播必须按照 国家法律和相关要求进行监管,以限制有害信息的传播,避免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互联 网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作为网络媒体,具有开放性和互动性的特点,使互联网用户能够 享受充分的自由。 但是,数字媒体资源中有很多是有版权保护的,如,数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以及出租等活动必须得到相 关监管部门的许可。而通过网络向广大用户提供数字媒体资源服务的这种商业活动必然会 被纳入监管之列,尤其是在涉及数字媒体资源的内容互联与交换(易)和运营活动中,各内 容商与提供商之间、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均涉及利益分配问题,发生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没有一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监管机制来记录双方的交易、运营情况等信息,将很难判 断谁是谁非,并且,进而会导致数字媒体资源的版权拥有者、发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 研究并提供数字媒体资源的第三方监管系统对实现数字版权保护,保障数字媒体产业链各 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现有的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监管的方法主要有手工监管和自动信息采集再将原 始数据上报给第三方等几种做法。其中,手工监管是指使用传统的手段由运营商定期整理 数据,手工报送到监管部门。这种方法非常耗费人力物力,而且由于由运营商来主动上报, 其数据的真实程度就只能靠自觉和其他行政手段来保证,不一定很准确,而就我国目前的 情况来看,媒体内容的监管主要还是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显然这种方式无法满足对网络 数字媒体资源进行监管的需要。而自动信息采集再将原始数据上报给第三方的这种方式, 是通过程序实时自动收集特定数据或备份一份数据上报给第三方,这种方式虽然不需要人 工干预,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但是这种只上报而不加以统计分析的数据除了作为证 据之外很难再扩展出其他应用,若用在网络中对数字媒体资源的交易和运营进行监管,还 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例如若需要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及进行数据挖掘并提出建议 等高级应用时,该方式是无法实现的。
技术实现思路
有鉴于此,本专利技术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以保障数字媒体资源正常的市场规范化运营,有效防止无序竞争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满足对数字媒体资源在网络互联与交换(易)以及经营活动中实施合法性监管和实现其数字版权管理,并对各内容商、运营商的收益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规范内容商、运营商的行为,保证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分配的实现;同时,还实现对内容商、运营商的交易及经营获利情况的监管,作为网络经营者依法纳税的依据。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种数字媒体资源的第三方监管系统,该系统包括合法性监管模块、交易行为监 管模块、终端用户行为监管模块、统计信息查询模块、计费监管模块以及黑名单管理模块, 其中, 合法性监管模块,用于检验参与数字媒体资源交易的每个数字媒体资源的合法性以及用于对内容商、运营商身份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交易行为监管模块,用于对内容商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终端用户行为监管模块,用于对终端用户下载、购买、播放数字媒体资源的行为进 行记录和监管; 统计信息查询模块,用于对内容商之间的交易记录和运营商与终端用户间的服务 内容进行统计; 计费监管模块,用于计算内容商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信息以及与各运营商 之间的分成情况,包括内容商、运营商的总收入金额、总支出金额以及净收入的情况;还用 于供第三方查询内容商在某个时间段内的各种费用情况;以及 黑名单管理模块,用于根据内容商的违规行为类型将其加入违规者名单,对所述 内容商进行提示性警告或限权处罚。 其中,所述合法性监管模块对所述数字媒体资源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依据为电子 标识码,其中,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标识作为所述电子标识码的组成部分,用于兼 容现有的数字音像制品并对其进行版权保护,且所述电子标识码为明文或加密后的密文。 所述交易行为监管模块,具体用于对内容商在过去的某个时间段内的交易信息的 查询,对任意一个电子合同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媒体资源在特定时间段内的交易情况的 查询,并通过对查询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生成相应的报表。 所述终端用户行为监管模块,还用于实现第三方监管模块对终端用户的行为进行 监管,具体包括对在某个时间段内的终端用户行为信息进行监管、对终端用户行为所产生 的费用信息的监管以及对所纳入监管范围的监管信息的查询。 所述统计信息查询模块,还用于统计某个时间段内出售数字媒体资源排名前几位 的内容商名称及其销售合同的数量,统计某个时间段内购买媒体资源排名前几位的内容商 名称及其购买合同数,以及统计某个时间段内发生交易次数排名前几位的内容商的名称及 其合同数量,并统计最近几个月以来每月的交易量情况。 将所述违规内容商加入所述黑名单的违规行为包括内容商提供的数字媒体资源 包含反动信息和/或非法信息内容;内容商发布或出售或运营盗版的数字媒体资源;内容5商作为卖方所提供的数字媒体资源与买方需要的数字媒体资源在内容、格式方面不符;内 容商身份不合法;内容商存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越权行为;内容商将租来的数字媒体资 源出售给其他内容商;内容商在运营系统中提供的数字媒体资源没有在注册交易管理系统 中注册;内容商没有按照交易合同中的分成比例付给对方费用。 —种数字媒体资源的第三方监管系统的实现方法,将数字媒体资源注册交易管理 系统、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及数字媒体资源运营系统分别与所述第三方监管系统相连,该 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监管系统的合法性监管模块对所述数字媒体资源注册交易管理系统中 的内容商进行身份的合法性认证,并对所述内容商发布、出售或出租的数字媒体资源进行 合法性认证; 根据所述注册交易管理系统中各内容商之间的交易信息以及由交易成功所产生 的电子合同信息,由第三方监管系统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块对所述交易过程进行记录; 根据所述数字媒体资源运营系统对终端用户的运营情况由所述监管系统的终端 用户行为监管模块对终端用户的购买、下载、点播活动进行监管; 根据所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记录的合同信息和运营系统的运营记录,由所述监管 系统的计费监管模块对内容商进行数字媒体资源的转让、租借以及运营所产生的费用以及 内容商与运营商之间的分成费用进行记录、结算和监管; 根据所述注册交易管理系统和所述数字媒体运营系统的交易记录或运营记录,由所述监管系统的统计信息查询模块对交易记录或运营记录进行统计;以及 根据内容商的违规行为类型将所述内容商加入违规者名单,对所述内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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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护点】
一种数字媒体资源的第三方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合法性监管模块、交易行为监管模块、终端用户行为监管模块、统计信息查询模块、计费监管模块以及黑名单管理模块,其中,合法性监管模块,用于检验参与数字媒体资源交易的每个数字媒体资源的合法性以及用于对内容商、运营商身份的合法性进行验证;交易行为监管模块,用于对内容商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终端用户行为监管模块,用于对终端用户下载、购买、播放数字媒体资源的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统计信息查询模块,用于对内容商之间的交易记录和运营商与终端用户间的服务内容进行统计;计费监管模块,用于计算内容商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信息以及与各运营商之间的分成情况,包括内容商、运营商的总收入金额、总支出金额以及净收入的情况;还用于供第三方查询内容商在某个时间段内的各种费用情况;以及黑名单管理模块,用于根据内容商的违规行为类型将其加入违规者名单,对所述内容商进行提示性警告或限权处罚。

【技术特征摘要】
一种数字媒体资源的第三方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合法性监管模块、交易行为监管模块、终端用户行为监管模块、统计信息查询模块、计费监管模块以及黑名单管理模块,其中,合法性监管模块,用于检验参与数字媒体资源交易的每个数字媒体资源的合法性以及用于对内容商、运营商身份的合法性进行验证;交易行为监管模块,用于对内容商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终端用户行为监管模块,用于对终端用户下载、购买、播放数字媒体资源的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统计信息查询模块,用于对内容商之间的交易记录和运营商与终端用户间的服务内容进行统计;计费监管模块,用于计算内容商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信息以及与各运营商之间的分成情况,包括内容商、运营商的总收入金额、总支出金额以及净收入的情况;还用于供第三方查询内容商在某个时间段内的各种费用情况;以及黑名单管理模块,用于根据内容商的违规行为类型将其加入违规者名单,对所述内容商进行提示性警告或限权处罚。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法性监管模块对所述数字媒 体资源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依据为电子标识码,其中,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标识作 为所述电子标识码的组成部分,用于兼容现有的数字音像制品并对其进行版权保护,且所 述电子标识码为明文或加密后的密文。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易行为监管模块,具体用于对 内容商在过去的某个时间段内的交易信息的查询,对任意一个电子合同相关信息的查询, 以及媒体资源在特定时间段内的交易情况的查询,并通过对查询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生成 相应的报表。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用户行为监管模块,还用于 实现第三方监管模块对终端用户的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包括对在某个时间段内的终端用户 行为信息进行监管、对终端用户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信息的监管以及对所纳入监管范围的监 管信息的查询。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统计信息查询模块,还用于统计 某个时间段内出售数字媒体资源排名前几位的内容商名称及其销售合同的数量,统计某个 时间段内购买媒体资源排名前几位的内容商名称及其购买合同数,以及统计某个时间段内 发生交易次数排名前几位的内容商的名称及其合同数量,并统计最近几个月以来每月的交 易量情况。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监管系统,其特征在于,将所述违规内容商加入所述黑名单 的违规行为包括内容...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张玉洁孟祥武陈俊亮陈玉良何倩张瀛方红涛
申请(专利权)人:北京邮电大学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11[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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