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多发性骨髓瘤的靶向BCMA的CAR-T细胞疗法制造技术

技术编号:42474426 阅读:57 留言:0更新日期:2024-08-21 12:57
本文提供了治疗患有多发性骨髓瘤且已接受先前治疗并且治疗选择有限的受试者的方法。将包含含有多肽的抗BCMA CAR的嵌合抗原受体(CAR)‑T细胞的输注施用于受试者。在某些实施例中,施用于受试者的CAR‑T细胞的剂量为1.0×10<supgt;5</supgt;至5.0×10<supgt;6</supgt;个CAR‑T细胞/千克受试者质量。治疗方法有效地获得并维持微量残留病阴性状态以及与功效和安全性相关的其他有益临床结果。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


技术介绍


技术实现思路

【技术保护点】

1.一种治疗受试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试者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包含嵌合抗原受体(CAR)的T细胞的组合物,所述嵌合抗原受体包含:

2.一种治疗受试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试者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包含嵌合抗原受体(CAR)的T细胞的组合物,所述嵌合抗原受体包含:

3.一种治疗受试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试者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包含嵌合抗原受体(CAR)的T细胞的组合物,所述嵌合抗原受体包含: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接受了用至少一种先前疗法线的先前治疗,所述至少一种先前疗法线包括用来那度胺和至少一种非来那度胺药物的治...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

1.一种治疗受试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试者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包含嵌合抗原受体(car)的t细胞的组合物,所述嵌合抗原受体包含:

2.一种治疗受试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试者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包含嵌合抗原受体(car)的t细胞的组合物,所述嵌合抗原受体包含:

3.一种治疗受试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试者施用包含治疗有效量的包含嵌合抗原受体(car)的t细胞的组合物,所述嵌合抗原受体包含: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接受了用至少一种先前疗法线的先前治疗,所述至少一种先前疗法线包括用来那度胺和至少一种非来那度胺药物的治疗,所述至少一种非来那度胺药物包含以下中的至少一种: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接受了用至少两种先前疗法线的先前治疗。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接受了用三种先前疗法线的先前治疗。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接受了用地塞米松、烷化剂或达雷妥木单抗的先前治疗。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发性骨髓瘤是最后一种疗法线难治性的。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所述一种、两种或三种先前疗法线后复发。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发性骨髓瘤是三类药物难治性的。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有效地获得在骨髓中评估的所述受试者的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9天与大约184天之间的第一随访时间获得。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57天与大约191天之间的第二随访时间有效地维持在所述骨髓中评估的所述受试者的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进一步地其中所述第一随访时间早于所述第二随访时间。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10-4、10-5或10-6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以大约24%与大约61%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15.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10-4、10-5或10-6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以大约41%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16.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10-5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在具有可评价样品的受试者中以大约64%与大约99%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17.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10-5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在具有可评价样品的受试者中以大约92%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1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有效地获得所述受试者的至少一种反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反应按从好到差的顺序包含: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1天与大约99天之间的时间之前有效地获得首次反应。

20.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1天与大约55天之间的时间之前有效地获得首次反应。

21.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36天之前有效地获得首次反应。

22.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30天之前有效地获得首次反应。

23.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最小反应、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24.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52%与大约87%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最小反应、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25.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72%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最小反应、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26.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27.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49%与大约84%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28.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69%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2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30.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49%与大约84%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31.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69%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32.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33.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39%与大约76%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34.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58%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35.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36.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33%与大约70%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37.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52%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3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所述受试者的无进展存活。

39.如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与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55天之间的时间有效地获得所述受试者的所述无进展存活。

40.如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与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97天之间的时间有效地获得所述受试者的所述无进展存活。

41.如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6个月或大约9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62%与大约95%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无进展存活。

42.如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6个月或大约9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86%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无进展存活。

4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超过大约3天治疗所述受试者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

44.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首次观察到所述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后大约7天的时间有效地获得大约1%与大约90%之间的所述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的恢复率。

4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大约20%与大约99%之间的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的神经毒性的比率。

46.如权利要求23至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7天与大约237天之间的时间之前有效地获得所述最佳反应。

47.如权利要求23至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46天与大约172天之间的时间之前有效地获得所述最佳反应。

48.如权利要求23至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109天之前有效地获得所述最佳反应。

49.如权利要求23至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87天之前有效地获得所述最佳反应。

50.如权利要求19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首次反应时间与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70天之间的随访时间有效地维持所述受试者的反应。

51.如权利要求18至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6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70%与大约99%之间的比率有效地维持反应。

52.如权利要求18至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6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95%的比率有效地维持反应。

53.如权利要求18至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9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7%与大约92%之间的比率有效地维持反应。

54.如权利要求18至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9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63%的比率有效地维持反应。

55.如权利要求32至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地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时间与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3个月之间在10-5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有效地获得在所述骨髓中评估的所述受试者的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56.如权利要求5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91天的随访时间以大约18%与大约54%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微量残留病(mrd)阴性完全反应或微量残留病(mrd)阴性严格的完全反应。

57.如权利要求5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91天的随访时间以大约35%的比率有效地获得微量残留病(mrd)阴性完全反应或微量残留病(mrd)阴性严格的完全反应。

58.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另外用抗cd38抗体进行治疗。

59.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发性骨髓瘤是至少一种药物难治性的。

60.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有效地获得在所述骨髓中评估的所述受试者的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61.如权利要求6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35天与大约58天之间的第一随访时间在所述骨髓中进行评估。

62.如权利要求6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78天与大约359天之间的第二随访时间有效地维持在所述骨髓中评估的所述受试者的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进一步地其中所述第一随访时间早于所述第二随访时间。

63.如权利要求6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10-4或10-5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以大约26%与大约74%之间的比率或在10-6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以大约17%与大约64%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64.如权利要求6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10-4或10-5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以大约50%的比率或在10-6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以大约39%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65.如权利要求6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10-5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在具有可评价样品的受试者中以大约66%与大约100%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66.如权利要求6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10-5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在具有可评价样品的受试者中以大约100%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6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有效地获得所述受试者的至少一种反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反应按从好到差的顺序包含:

68.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7天与大约78天之间的时间之前有效地获得首次反应。

69.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7天与大约47天之间的时间之前有效地获得首次反应。

70.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33天之前有效地获得首次反应。

71.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8天之前有效地获得首次反应。

72.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最小反应、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73.如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65%与大约99%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最小反应、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74.如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89%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最小反应、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75.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76.如权利要求7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65%与大约99%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77.如权利要求7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89%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部分反应、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78.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79.如权利要求7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41%与大约87%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80.如权利要求7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67%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很好的部分反应、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中的任一种的最佳反应。

81.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82.如权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10%与大约54%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83.如权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28%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完全反应或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84.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85.如权利要求8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6%与大约48%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86.如权利要求8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以大约22%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严格的完全反应的最佳反应。

8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有效地获得所述受试者的无进展存活。

88.如权利要求8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与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182天之间的时间有效地获得所述受试者的所述无进展存活。

89.如权利要求8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6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100%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无进展存活。

90.如权利要求8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9个月或大约12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5%与大约95%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无进展存活。

91.如权利要求8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9个月或大约12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67%的比率有效地获得所述无进展存活。

92.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超过大约3天治疗所述受试者的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

93.如权利要求9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首次观察到所述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后大约7天的时间有效地获得大约1%与大约100%之间的所述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的恢复率。

94.如权利要求72至8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7天与大约354天之间的时间之前有效地获得所述最佳反应。

95.如权利要求72至8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27天与大约155天之间的时间之前有效地获得所述最佳反应。

96.如权利要求72至8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71天之前有效地获得所述最佳反应。

97.如权利要求72至8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42天之前有效地获得所述最佳反应。

98.如权利要求68至7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首次反应时间与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156天之间的随访时间有效地维持所述受试者的反应。

99.如权利要求65至8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6个月、大约9个月或大约12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5%与大约95%之间的比率有效地维持反应。

100.如权利要求67至8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6个月、大约9个月或大约12个月的随访时间以大约67%的比率有效地维持反应。

101.如权利要求81至8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地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时间与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3个月之间在10-5的灵敏度阈值水平下有效地获得在所述骨髓中评估的所述受试者的微量残留病(mrd)阴性状态。

102.如权利要求10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141天的随访时间以大约1%与大约35%之间的比率有效地获得微量残留病(mrd)阴性完全反应或微量残留病(mrd)阴性严格的完全反应。

103.如权利要求10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所述car-t细胞的所述施用后大约141天的随访时间以大约11%的比率有效地获得微量残留病(mrd)阴性完全反应或微量残留病(mrd)阴性严格的完全反应。

10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接受了用至少两种先前疗法线的先前治疗。

10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接受了用至少四种先前疗法线的先前治疗。

10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接受了用至少八种先前疗法线的先前治疗。

10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接受了用至少十二种先前疗法线的先前治疗。

108.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所述至少一种先前疗法线后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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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穆罕默德·阿克拉姆凯文·德布拉甘卡范晓虎耿东托尼娅·内谢瓦特莉达·帕考德乔丹·谢克特海伦·瓦索斯恩里克·苏代雷乌巴尼
申请(专利权)人:詹森生物科技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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