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烟筒制造技术

技术编号:26608360 阅读:41 留言:0更新日期:2020-12-04 21:33
一种水烟筒包括限定腔体的主体。气溶胶形成基材设置在所述腔体中。所述筒还包括可加热表面积。所述筒的所述可加热表面积与所述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水烟筒
本专利技术涉及水烟装置和包含用于水烟装置的气溶胶形成基材的筒;并且更具体地,涉及用于水烟装置中的筒,该水烟装置在不燃烧基材的情况下加热气溶胶形成基材。
技术介绍
传统水烟装置用于抽烟并且被配置成使得蒸气和烟雾在被消费者吸入之前经过水池。水烟装置可以包括一个出口或多于一个出口,使得装置一次可被多于一个消费者使用。使用水烟装置被许多人视为休闲活动和社交体验。在水烟装置中使用的烟草可与其他成分混合以例如增大所产生蒸气和烟雾的体积、改变口味或这两者。木炭颗粒通常用于在传统水烟装置中加热烟草,这可以造成烟草或其他成分的完全或部分燃烧。另外,木炭颗粒可能会产生有害或潜在有害的产品,诸如一氧化碳,其可能与水烟蒸气混合并通过水池。已提出一些水烟装置,所述水烟装置使用电热源来燃烧烟草以例如避免燃烧木炭产生副产物或以改进燃烧烟草的一致性。已提出使用电子烟液而非烟草的其他水烟装置。使用电子烟液的水烟装置会消除燃烧副产物,但会剥夺水烟使用者的基于烟草的体验。已经提出了各种水烟装置,其使用电加热器加热气溶胶形成基材,诸如烟草,而不燃烧该基材。此类水烟装置提供了基于烟草的体验,而没有燃烧副产物。然而,用电加热器代替木炭可以减少从基材产生的总气溶胶质量。木炭操作的水烟装置依靠传导和对流进行热传递和气溶胶生产。通过传导,木炭将气溶胶形成基材加热到高达200℃的温度,其在整个使用过程中保持相当恒定。通过对流,可将气溶胶形成基材加热到约230℃,在抽吸期间空气温度达到约700℃。电加热器,例如电阻加热器,可通过传导来提供类似水平的热传递。然而,用电加热器达到约700℃的空气温度,尤其是在水烟装置由电池供电的情况下,则存在挑战。这样,在持续的时间段内,基材可能没有被充分加热以引起大量气溶胶的产生,与采用木炭的水烟装置相比,这可能导致总气溶胶质量的产生更少。期望提供一种包含气溶胶形成基材的水烟筒,该气溶胶形成基材可以由电加热器以提供与木炭加热的水烟装置经历的气溶胶生产类似的气溶胶生产的方式加热。更特别地,将期望提供一种用于产生期望水平的气溶胶质量的加热不燃烧型水烟装置的筒。
技术实现思路
本专利技术的各方面涉及一种水烟筒,该水烟筒包括限定腔体的主体。筒包括设置在腔体中的气溶胶形成基材。筒包括可加热表面积。可加热表面积可以由主体限定。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例如,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可以在约1cm-1至约2cm-1的范围内,诸如约1.2cm-1至约1.6cm-1或约1.3cm-1至约1.5cm-1。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可加热表面积为约25cm2至约100cm2,诸如约25cm2至约55cm2。本专利技术的各方面涉及一种水烟筒,该水烟筒包括限定腔体的主体。筒包括设置在腔体中的气溶胶形成基材。腔体包括腔体表面积。腔体表面积可以由主体限定。腔体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本专利技术的各方面涉及一种水烟筒,该水烟筒包括限定腔体的主体。筒包括设置在腔体中的气溶胶形成基材。腔体包括腔体表面积,该腔体表面积包括侧向腔体表面积。腔体表面积可以由主体限定。侧向腔体表面积可以由主体的侧壁诸如主体的圆柱形或截头圆锥形侧壁限定。筒的侧向腔体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本专利技术的各方面涉及一种水烟筒,该水烟筒包括主体,该主体限定具有4cm的最大内部宽度的腔体。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水烟筒包括主体,该主体限定具有3.5cm的最大内部宽度的腔体。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水烟筒包括主体,该主体限定具有3cm的最大内部宽度的腔体。筒包括设置在腔体中的气溶胶形成基材。主体包括侧壁,该侧壁具有限定至少一部分腔体的内表面。筒具有纵向轴线,沿着纵向轴线的高度和内部宽度。出于本公开的目的,筒的内部宽度是在通过腔体的几何中心进行测量时沿着与纵向轴线正交的轴线从侧壁的一侧处的侧壁的内表面到侧壁的相对侧处的侧壁的内表面确定的。如果侧壁在与纵向轴线正交的平面中的截面是圆形的,则宽度可以是直径。优选地,最大宽度是在容器顶部处或附近的部分的宽度。本专利技术的各方面涉及一种水烟筒,该水烟筒包括主体,该主体限定具有3cm或更大的高度的腔体。筒包括设置在腔体中的气溶胶形成基材。本专利技术的各方面涉及一种水烟筒,该水烟筒包括主体,该主体限定具有3.5cm或更大的高度的腔体。筒包括设置在腔体中的气溶胶形成基材。主体可限定具有3cm或更大的高度和4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主体可限定具有3cm或更大的高度和4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并且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cm或更大的高度的腔体,并且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4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并且筒可具有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大的高度和4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大的高度和4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并且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大的高度的腔体,并且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4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并且筒可具有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cm或更大的高度和3.5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主体可限定具有3cm或更大的高度和3.5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并且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cm或更大的高度的腔体,并且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并且筒可具有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大的高度和3.5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大的高度和3.5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并且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大的高度的腔体,并且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并且筒可具有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大的高度和3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大的高度和3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并且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5cm或更大的高度的腔体,并且筒的可加热表面积与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主体可限定具有3cm或更小的宽度的腔体,并且筒可具有筒的可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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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护点】
1.一种水烟筒,包括:/n限定腔体的主体;/n设置在所述腔体中的气溶胶形成基材;以及/n所述腔体中的可加热表面积;/n其中所述可加热表面积与所述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20180502 EP 18170471.91.一种水烟筒,包括:
限定腔体的主体;
设置在所述腔体中的气溶胶形成基材;以及
所述腔体中的可加热表面积;
其中所述可加热表面积与所述腔体的体积之比在约1cm-1至约4cm-1的范围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可加热表面积与所述腔体的所述体积之比为约1.2cm-1至约3cm-1。


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可加热表面积为约25cm2至约100cm2。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可加热表面积为约25cm2至约55cm2。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主体的长度为约10cm或更小。


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主体的长度为约3.5cm至约7cm。


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主体的内径为约1cm或更大。


8.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主体的内径为约1.5cm至约4cm。


9.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腔体的体积为约10cm3至约50cm3。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腔体中的基材的体积为约20cm3至约25cm3。


1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气溶胶形成基材包括糖蜜。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糖蜜的质量为约3g至约25g。


1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水烟筒,其中所述可加热表面积是所述腔体的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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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F·费尔南多A·I·冈萨雷斯·弗洛雷斯E·萨迪·拉托雷
申请(专利权)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瑞士;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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