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resent invention provides an automatic digital method and system for providing access or sharing access to payment cards and/or similar financial accounts or non-payment cards and/or similar non-financial accounts or non-card products, for conducting transactions between individuals or legal entities without physical transfer of payment cards, non-payment cards, non-card products or their credentials, even if the recipient of the access is the recipient. There are no payment cards and/or financial or non-payment cards and/or similar non-financial accounts, especially by providing or sharing access to the sender's payment cards and/or similar financial or non-payment cards and/or similar non-financial accounts or non-card products.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提供访问或共享访问的自动数字方法和系统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本申请涉及于2016年9月30日提交的专利技术名称为“通过共享访问一家银行的支付卡(共享信用卡)的支付方法”的美国临时申请第62/401,968号,以及2016年10月6日提交的专利技术名称为“通过共享访问支付卡(共享信用卡)的支付方法”的美国临时申请第62/404,802号。本申请要求于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美国非临时申请第15/721,401号的优先权以及其权益,其全部内容通过引用并入本文中。
本专利技术涉及提供或共享对支付卡、非支付卡、非卡产品的访问的数字方法和系统,非支付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卡(例如SIM卡、折扣卡、礼品卡、ID卡等),非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产品(如数据、信息、汽车、车辆、任何类型的票据、优惠券、代金券等)。
技术介绍
关于提供或共享对支付卡的访问的自动数字方法:传统的数字交易便于电子支付,例如转账、支付卡收费、电子商务交易和任何其他类型的交易。但是,在多种情况下,收款人可能没有银行账户(例如需要钱购买东西的儿童)或可能没有支付卡(例如可能丢失了卡),且支付卡转账存在花费、耗时以及 ...
【技术保护点】
1.一种提供或共享对支付卡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的自动数字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发送方利用网络可访问设备、通过选择所述接收方的全局ID而选定所述接收方,以通过选定所述发送方想要与接收方共享访问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来与所述接收方共享访问;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通过接收数字令牌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共享访问。
【技术特征摘要】
2017.09.29 US 15/721,4011.一种提供或共享对支付卡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的自动数字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发送方利用网络可访问设备、通过选择所述接收方的全局ID而选定所述接收方,以通过选定所述发送方想要与接收方共享访问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来与所述接收方共享访问;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通过接收数字令牌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共享访问。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发送方使用至少一种配置有近场通信(NFC)的网络可访问设备,诸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以共享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至少一种配置有近场通信(NFC)的网络可访问设备,诸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发送方使用至少一种未配置有近场通信(NFC)的网络可访问设备,诸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以共享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至少一种未配置有近场通信(NFC)的网络可访问设备,诸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发送方使用所述接收方的全局ID、移动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在线社交媒体和/或社交网络服务的账户、国际移动设备身份、MAC地址或其他全局ID中的至少一项或多项的组合来选定所述接收方。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通过接收支付卡适用标识符和/或类似金融帐户适用标识符中的至少一项,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所述访问受所述发送方设置的至少一项条件的限制。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来访问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以进行至少一项交易,诸如从自动取款机(ATM)取钱、经由销售点(POS)终端进行支付、电子商务交易、转账或资金支付。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以利用启用NFC的设备或至少一种通用平台诸如QR码,访问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以进行交易。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发送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来发起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金融账户的共享访问,从而导致适用标识符被发送到所述接收方的网络可访问设备,无需银行、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和/或第三方钱包提供商帮助所述共享访问和/或发送所述适用标识符。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通过接收适用标识符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金融账户的访问,无需银行、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和/或第三方钱包提供商帮助接收所述适用标识符。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经由有网络访问或没有网络访问的启用NFC的设备或至少一种通用平台如QR码,访问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以经由非接触支付或邻近支付进行实时支付而进行至少一项交易,诸如从自动取款机(ATM)中取款、经由销售点(POS)终端进行支付、电子商务交易、转账或资金支付。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方可以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使用主机卡模拟(HCE)、近场通信(NFC)技术,访问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以进行至少一项交易,诸如从自动取款机(ATM)取款、经由销售点(POS)终端进行支付、电子商务交易、转账或资金支付。1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接收方或商家的设备不支持NFC技术的情况下,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经由至少一种通用平台诸如QR码来访问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以进行交易。1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自动、手动或半自动中的至少一种来进行如下过程:选择所述接收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选择所述接收方的全局ID或设置用于所述接收方使用共享访问的限制。17.一种用于提供或共享对支付卡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的自动数字系统,包括以下步骤:发送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通过选择所述接收方的全局ID来选定所述接收方,以通过选定所述发送方想要与接收方共享访问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来与所述接收方共享访问;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通过接收数字令牌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共享访问。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发送方使用至少一种配置有近场通信(NFC)的网络可访问设备,诸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以共享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至少一种配置有近场通信(NFC)的网络可访问设备,诸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20.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发送方使用至少一种未配置有近场通信(NFC)的网络可访问设备,诸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以共享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21.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至少一种未配置有近场通信(NFC)的网络可访问设备,诸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22.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发送方使用所述接收方的全局ID、移动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在线社交媒体和/或社交网络服务的账户、国际移动设备身份、MAC地址或其他全局ID中的至少一项或多项的组合来选定所述接收方。23.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根据支付卡适用标识符和/或类似金融帐户适用标识符中的至少一项,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24.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的访问,所述访问受所述发送方设置的至少一项条件的限制。25.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访问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以进行至少一项交易,诸如从自动取款机(ATM)取款、经由销售点(POS)终端进行支付、电子商务交易、转账或资金支付。26.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以利用启用NFC的设备或至少一种通用平台诸如QR码,访问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以进行交易。27.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发送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来发起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金融账户的共享访问,从而导致适用标识符被发送到所述接收方的网络可访问设备,无需银行、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和/或第三方钱包提供商帮助所述共享访问和/或发送所述适用标识符。2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通过接收适用标识符来接收对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金融账户的访问,无需银行、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和/或第三方钱包提供商帮助接收所述适用标识符。2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方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经由有网络访问或没有网络访问的启用NFC的设备或至少一种通用平台诸如QR码,访问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以经由非接触支付或邻近支付进行实时支付而进行至少一项交易,诸如从自动取款机(ATM)中取款、经由销售点(POS)终端进行支付、电子商务交易、转账或资金支付。30.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收方可使用网络可访问设备,使用主机卡模拟(HCE)、近场通信(NFC)技术,访问所述发送方的支付卡和/或类似金融账户以进行至少一项交易,诸如从自动取款机(ATM)取款、经由销售点(POS)终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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