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泡沫制品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本申请要求2014年5月6日提交的临时专利申请S.N.61/989,076在美国法典第35章第119条(e)款下的权利,其内容通过引用结合在此。
技术介绍
本专利技术的领域一方面,本专利技术涉及泡沫制品。另一方面,本专利技术涉及车辆座椅元件。现有技术的说明在诸如汽车等的车辆上的乘客座椅通常是由模制成期望形状并包以合适的装饰覆盖物(trimcover)的泡沫(通常是聚氨酯泡沫)材料制成。该泡沫材料被选来给乘客提供舒适感(通过提供弹性座椅),而装饰覆盖物被选来提供期望的美观性。近年来,座椅(比如车辆座椅)已经被开发以赋予座椅具有一种或多种以下性能:舒适、气候控制、乘客检测(occupantdetection)等。一个已受到特别关注的领域是提供双密度或双坚固性(dualfirmness)座椅部件,该座椅部件在座椅的外围部分更致密或更坚固,从而给乘客提供贴身或“被包住”的感觉。这对于那些被设计来可以实现以较高的速度转向的车辆来说特别重要。然而,为了平衡由座椅提供的支持与乘客的舒适感,仍存在源源不断的挑战。双密度或双坚固性座椅部件造价昂贵,在很多情况下,仅仅是在座椅的被认为具有不同的坚固性能是很重要的区域改变座椅的支持面的触感。换言之,传统的双密度或双坚固性座椅部件使用通常粗糙的方法来提供不同的密度或坚固性(firmness)。进一步地,双(或多)密度或双(或多)坚固性座椅通常需要使用两种或多种泡沫(例如,模制、自由上升(freerise)、珠粒等),其通常单独地生产并固定在一起,增加了最终座椅产品的生产时间和成本。替换地,某些双(或多)坚固性座 ...
【技术保护点】
一种泡沫制品,其包含:具有纹理表面的基础泡沫;覆盖所述纹理表面的至少一部分的装饰罩,所述装饰罩包括:(i)经修饰外层,其包括内部和接触乘客的外部;(ii)可压缩缓冲层,其相对于经修饰外层的内部被固定;以及(iii)接触层,其相对于可压缩缓冲层被固定,并且配置为与基础泡沫的纹理表面接触,其中,当根据经修改的ASTM D3574‑11、试验E、拉伸试验测定时,所述接触层在5%应变下的割线模量为至少约7。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2014.05.06 US 61/989,0761.一种泡沫制品,其包含:具有纹理表面的基础泡沫;覆盖所述纹理表面的至少一部分的装饰罩,所述装饰罩包括:(i)经修饰外层,其包括内部和接触乘客的外部;(ii)可压缩缓冲层,其相对于经修饰外层的内部被固定;以及(iii)接触层,其相对于可压缩缓冲层被固定,并且配置为与基础泡沫的纹理表面接触,其中,当根据经修改的ASTMD3574-11、试验E、拉伸试验测定时,所述接触层在5%应变下的割线模量为至少约7。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在经修改的ASTMD3574-11、试验E、拉伸试验中,在方向1-4的至少一个方向上,所述接触层在5%应变下的割线模量为至少10。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在经修改的ASTMD3574-11、试验E、拉伸试验中,在方向1-4的至少两个方向上,所述接触层在5%应变下的割线模量为至少10。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在经修改的ASTMD3574-11、试验E、拉伸试验中,在方向1-4的至少三个方向上,所述接触层在5%应变下的割线模量为至少10。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在经修改的ASTMD3574-11、试验E、拉伸试验中,在方向1-4的每个方向上,所述接触层在5%应变下的割线模量为至少10。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在经修改的ASTMD3574-11、试验E、拉伸试验中,在方向1-4的至少两个方向上,所述接触层在5%应变下的割线模量为至少15。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在经修改的ASTMD3574-11、试验E、拉伸试验中,在方向1-4的至少三个方向上,所述接触层在5%应变下的割线模量为至少15。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在经修改的ASTMD3574-11、试验E、拉伸试验中,在方向1-4的每个方向上,所述接触层在5%应变下的割线模量为至少15。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是编织的。1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是非编织的。11.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呈纺粘织物或稀松布的形式。12.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呈膜形式,例如呈吹膜、挤出膜、流延膜等的形式。13.根据权利要求1-12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包括聚合物层,例如热塑性烯烃层、聚氨酯橡胶层等。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聚酯。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聚丙烯。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聚酯和聚丙烯的混合物。17.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尼龙。18.根据权利要求1-1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厚度为至少约3mm。19.根据权利要求1-1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厚度在约3mm~约20mm的范围内。20.根据权利要求1-1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厚度在约3mm~约18mm的范围内。21.根据权利要求1-1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厚度在约3mm~约15mm的范围内。22.根据权利要求1-1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厚度在约6mm~约18mm的范围内。23.根据权利要求1-1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厚度在约6mm~约15mm的范围内。24.根据权利要求1-23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包含层压构造,其包括两个以上相对于彼此固定的子层。25.根据权利要求1-24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固定于装饰罩的内表面,并且相对于泡沫元件的纹理表面是可移动的。26.根据权利要求1-24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固定于泡沫元件的纹理表面,并且相对于装饰罩的内表面是可移动的。27.根据权利要求1-26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基础泡沫包含异氰酸酯系泡沫。28.根据权利要求1-26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基础泡沫包含聚氨酯泡沫。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的密度在约30kg/m3~约80kg/m3的范围内。30.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的密度在约35kg/m3~约70kg/m3的范围内。31.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的密度在约40kg/m3~约60kg/m3的范围内。32.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的密度在约45kg/m3~约55kg/m3的范围内。33.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的密度在约50kg/m3的范围内。34.根据权利要求1-33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包括泡沫层。35.根据权利要求1-33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包括异氰酸酯系泡沫层。36.根据权利要求1-33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包括聚氨酯泡沫层。37.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层的密度大于或等于约1pcf。38.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层的密度在约1pcf~约4pcf的范围内。39.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层的密度在约1.2pcf~约3.5pcf的范围内。40.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层的密度在约1.5pcf~约3.0pcf的范围内。41.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氨酯泡沫层的密度在约1.7pcf~约1.9pcf的范围内。42.根据权利要求1-41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粘附于经修饰外层的内部。43.根据权利要求1-41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被层压于经修饰外层的内部。44.根据权利要求1-41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被火焰层压于经修饰外层的内部。45.根据权利要求1-44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根据ASTMD3574、试验B1测定的所述基础泡沫的压痕力挠度(IFD)对可压缩缓冲层的IFD的比率在约7N/lb~约17N/lb的范围内。46.根据权利要求1-44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基础泡沫的IFD对可压缩缓冲层的IFD的比率在约8N/lb~15N/lb的范围内。47.根据权利要求1-44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基础泡沫的IFD对可压缩缓冲层的IFD的比率在约10N/lb~13N/lb的范围内。48.根据权利要求1-4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密度对基础泡沫的IFD的比率小于或等于3000pcf/N或者大于或等于5000pcf/N。49.根据权利要求1-4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密度对基础泡沫的IFD的比率小于或等于2000pcf/N或者大于或等于6000pcf/N。50.根据权利要求1-4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密度对基础泡沫的IFD的比率小于或等于2500pcf/N或者大于或等于5500pcf/N。51.根据权利要求1-4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密度对基础泡沫的IFD的比率小于或等于3000pcf/N或者大于或等于5000pcf/N。52.根据权利要求1-4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可压缩缓冲层的密度对基础泡沫的IFD的比率小于或等于3500pcf/N或者大于或等于4500pcf/N。53.根据权利要求1-52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基础泡沫的密度对可压缩缓冲层的IFD的比率大于或等于0.90(kg/m3)/lb。54.根据权利要求1-52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基础泡沫的密度对可压缩缓冲层的IFD的比率大于或等于1.20(kg/m3)/lb。55.根据权利要求1-52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基础泡沫的密度对可压缩缓冲层的IFD的比率大于或等于1.25(kg/m3)/lb。56.根据权利要求1-52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基础泡沫的密度对可压缩缓冲层的IFD的比率大于或等于1.40(kg/m3)/lb。57.一种泡沫制品,其包含:具有纹理表面的基础泡沫;包含经修饰外层的装饰罩;以及可选地,介于泡沫元件和装饰罩之间的接触层,所述接触层与基础泡沫的纹理表面的至少一部分接触且包含接触材料;当根据经修改的ASTMD3575-11I2、工序B测定时,所述泡沫制品的坐透分值为至少20。58.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包括聚合物层,例如热塑性烯烃、聚氨酯橡胶等。59.根据权利要求5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聚酯。60.根据权利要求5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聚丙烯。61.根据权利要求5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聚酯和聚丙烯的混合物。62.根据权利要求58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尼龙。63.根据权利要求57-62中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是编织的。64.根据权利要求57-62中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是非编织的。65.根据权利要求57-62中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呈纺粘织物或稀松布的形式。66.根据权利要求57-62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呈膜形式,例如呈吹膜、挤出膜、流延膜等的形式。67.根据权利要求57-62所述的泡沫制品,其中,所述接触层呈蜡的形式。68.根据权利要求57-64所述的泡...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亨利·霍杰那凯基,马克·魏尔斯托尔,
申请(专利权)人:普罗普里特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加拿大,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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